健促國際認證, 學校健康政策

1-1-4「學校教職員工參與學校衛生相關的在職訓練或衛生保健業務之研習活動」

國華國中101學年度「學校教職員工參與學校衛生相關的在職訓練或衛生保健業務之研習活動」

一、全校教職員工參加學校衛生相關在職訓練

參與衛生保健業務之研習

101學年度健體領域及健促承辦人參與學校衛生相關的在職訓練統計表

職 稱

姓 名

研習總時數

衛生保健時數

健康教育教師

羅千琦

13568.5

健康教育教師

洪立薇

120

55

健康教育教師

鄭素珍

47

39

健體領域老師

謝基煌

145

55

健體領域老師

游贊薰

120

46

健體領域老師

李啟毅

70

18

健體領域老師

簡惠蘭

96

39

健體領域老師

林凱偉

6813

健體領域老師

余斯逸

65

17

健體領域老師

鄭筱穎

38

13

健體領域老師

游宗諭

48

15

衛生組長【健促承辦人】

彭樹鴻

14624

護理師【健促承辦人】

許美珠

52

27

護理師【健促承辦人】

張瓊文

46

21

羅千琦老師image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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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立薇老師image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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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素珍老師imageimage

許美珠護理師image image

張瓊文護理師image image

彭樹鴻老師(衛生組長 ) image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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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基煌老師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游贊薰老師image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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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啟毅老師 image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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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惠蘭老師image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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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凱偉老師image image image

余斯逸老師image image image

游宗諭老師image image

鄭筱穎老師image image

健促國際認證, 健康服務, 學校健康政策

1-2-2 遵循部頒或縣定指標精神,實施健康數進學校成校自主管理

 101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工作實施計畫之縣本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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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1學年度口腔檢查及齲齒複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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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上下學期健康體位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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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上下學期視力不良及矯正結果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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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秘書研習證明

午餐研習證書_101學年度

午餐餐後潔牙抽檢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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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急救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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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教育種籽教師

羅千琦戒菸種子教師

健促國際認證, 健康促進, 學校健康政策

標準一 學校衛生政策

標準項目及評分說明

佐證資料

達到標準

1-1-1學校制定一套健康促進政策。

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成員涵蓋不同處室的成員(包括校長、處室主任、組長、校護、學生與家長代表等),並依照需求評估,制定一套實施方案且納入整個學校的校務發展計畫或藍圖中,且經由校務會議表決通過。

請勾選(可複選)

■有依校內需求評估制定學校健促計畫實施方案或校務發展計畫

■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成員涵蓋學校不同處室成員、及學生與家長代表

□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經校務會議表決通過

給分說明

0分=均無

1分=達成一項

2分=達成兩項

3分=全部達成

[補充說明]

u        每學年至少要有一次校務會議。

u        此計畫組織章程要有不同處室成員,學生及家長代表。

u        會議要有提案和決議。

1. 101-校務發展計畫

2. 101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計畫

3.學校衛生委員會組織架構

4.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及組織編制修訂於102年經校務會議表決通過

 *102-上-期末紀錄1030121.doc

 *102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計畫.pdf

 

2

▓達到

□未達到

1-1-2學校衛生委員會(或類似委員會)設置及運作情形,能成立學校衛生委員會,依健康促進學校工作內容,負責統籌規劃、推動及檢討學校的健康政策。

學校衛生委員會(或健康促進學校委員會)或校務會議/行政會議中有討論健康促進議題之紀錄。

請勾選

0分=無

■1分=有

1. 101學年度學校衛生委員會

 

2.101學年度行政會報及導師會議討論或宣導健促議題

 

1

■達到

□未達到

健促國際認證, 健康促進, 健康心理, 學校健康政策, 學校社會環境

3-2-2 學校應擬定重大事件因應計畫~~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    本校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所屬教職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但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四、    本校應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教職員工不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威脅。

五、    本校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給予公(差)假登記。

        有關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宣導、教育防治工作,除由本校輔導室負責外,有關教職員工部分,另由人事室依業務需要配合辦理。

六、    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3-9513062701人事室、602輔導組。

申訴傳真:03-9516722

申訴電子信箱:t870777@ilc.edu.tw

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七、    本校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    本校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為處理單位;性平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執行秘書一人、委員十三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性平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 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九、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十、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本校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宜蘭縣政府。

十一、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平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平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性平會命其迴避。

十二、  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三、  性平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四、  本校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校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五、  性平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六、  本校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七、  本校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宜蘭縣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十八、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所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如申誡、記過、調職、……等,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侵害、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九、  本校教職員工、校長,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侵害或性騷擾,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教職員工、校長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本校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二十、  本要點對於在本校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本校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健促國際認證, 健康促進, 學校健康政策, 學校社會環境

3-2-2 學校應擬定重大事件因應計畫~~國華國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宜蘭縣立國華國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94.09.12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並公佈

100.03.02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100.06.29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101.06.25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101.08.29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一、 本規定依據教育部94330日台參字第0940038714C號令「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宜蘭縣9468日府教學字第0940070406號函訂立,並依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及101524日臺參字1010081429C號令訂修正。

二、 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特訂定本規定,並採取下列措施:

1.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有明確之政策宣示。

2.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3.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4.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5.    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採取下列安全措施進行校園安全規劃:

1.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

2.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3.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等。

四、積極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包括以下事項:

1.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2.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3.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4.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5.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6.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五、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之注意事項:

1.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執行職務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2.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

3.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或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六、本規定所稱之性侵犯、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除依刑法、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2.    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3.    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七、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與處理機制

1.    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名詞定義如下:

(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師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2)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3)學生:指具有學籍之學生。

2.    若校園性騷擾、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校教職員工生,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務處主任申請調查。但本校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申請調查。

3.    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本校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4.    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向學務處或輔導組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5.    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由輔導組向社會處及教育處通報,生教組進行校安通報。

6.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視同檢舉,學務處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7.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八、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與調查程序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務處主任申請調查;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該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2.    學務處主任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案時,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進行初審,並於3日內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3.    本校學務處主任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4.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主任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學務處主任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5.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6.    本校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學務處並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九、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與處理程序

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必要時得外聘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之專家學者),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2.    進入調查程序後,相關行政事務由輔導組負責辦理,但必要時可改由性平會另指定之行政專員負責。

3.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3)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4)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5)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經本校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本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4.    為保障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6)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其處置之內容,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5.    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學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當事人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6.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7.    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8.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依本條規定辦理。

9.    前項書面意見經學校查證,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外,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10.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學校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學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重大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並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校園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十、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救濟與申復程序

1.    針對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於必要時可提供下列協助(所需之費用由本校向教育處申請專案經費支應之)

(1)心理諮商輔導。

(2)法律諮詢管道。

(3)課業協助。

(4)經濟協助。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6)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2.    本校學務處主任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3.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輔導組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輔導組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4.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輔導組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7)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5.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一、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針對該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若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建立之檔案資料,由輔導處輔導組進行封存保管。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1.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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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促國際認證, 健康促進, 學校健康政策, 學校社會環境

3-1-2 學校制定班級的健康生活守則或透過獎勵制度,鼓勵健康行為實踐~維持良好健康體位

學校與衛生所合作管理學生體位過重及超重,透過『101學年度學生體位管理【健康享瘦】計畫』的實施,減重成效良好。其中前三名同學並獲得宜蘭縣減重計畫之前三名。

宜蘭縣立國華國中101學年度學生體位管理【健康享瘦】計畫

壹、依據:

    一、宜蘭縣政府1011220日府教體字第1010201527號函公文辦理。

    二、宜蘭縣政府101117日府教體字第1012175892A號函公文辦理。

    三、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推動「健康100台灣動起來」活動,號召民眾共同減重600頓,請各校組隊參加本縣衛生局健康體重管理活動。

貳、目的:

()針對參加課程的體重過重學生實施適合自己的運動計畫,建立其正確之運動觀念及習慣,達到健康減重的目的,並提高學童體能狀態。

()透過「青春期飲食」課程,提升體重過輕學生正確均衡飲食的重要性。

()透過「肥胖與健康」課程,使體重過重學童能知道食物熱量的攝取與肥胖的關係,了解肥胖對身體的危害,學習如何選擇食物種類及攝取量,並能從自身開始改變不利健康行為。

叁、活動計畫期間:102225~101614

 

肆、課程安排與實施對象

課程主題

實施對象

(一年級)

實施日期

時間

實施地點

講師

青春期飲食

體重過輕

BMI<15

102.03.07

12:40-13:15

視聽教室

鄭營養師

肥胖與健康

體重超重

BMI>28

102.04.12

12:40-13:30

視聽教室

廖照峰醫師

飲食技巧

體重超重

BMI>28

102.05.31

12:40-13:30

視聽教室

營養師

體適能律動

體重過重

BMI>25

102.02.20-

102.06.20

體育時間

自強館

體育老師

伍、執行內容:

1BMI>28者發放健康生活動起來手冊本(由羅東鎮衛生所提供),採自主管理,每日必需做飲食及運動紀錄,每月必須依排定時間至健康中心測量體重並紀錄。

2、收案者必須填寫腰圍八九十健康101減重計畫問卷調查,護理師將調查表交給羅東鎮衛生所,由羅東鎮衛生所進行收案業務。

3、羅東鎮衛生所贈送收案者,每人ㄧ只腰圍皮尺。

4、活動結束由羅東鎮衛生所將結果回傳學校。

5、透過營養及體能教育提升學生認知的能力,並施以前後測評量分析結果及改善措施。

6、自主管理獎勵(集點換精美禮物):

1)每天下課自行跑操場2圈者,給予1點。

2)每天確實將飲食內容記錄下來、測量體重並紀錄,給予2點。

3)每週固定至健康中心測量體重,有減>0.8/週者,給予1點。

4)一個月減重>2㎏者,給予3點。

5)點數累計最高前20名,予精美贈品一份。

陸、獎勵措施:

    二個月後減重成效獎勵如下:

    體位管理減重成效優異之學生(體脂率減少3%以上)前六名,記嘉獎 

    乙支,另予圖書禮卷200元獎勵。

柒、組隊事宜由羅東鎮衛生所負責辦理。

捌、經費概算

項目

單價

數量

合計(元)

備 註

皮尺

 

80份

 

羅東衛生所提供

有氧運動光碟

 

80份

 

羅東衛生所提供

健康飲食紀錄手冊

 

80份

 

羅東衛生所提供

圖書禮卷

200元

6份

1200元

羅東衛生所提供

講師鐘點費

1600元

2堂

3200元

羅東衛生所提供

精美禮品

 

20份

 

羅東衛生所提供

總計

 

 

4400元

 

玖、建議參加體位管理學生名單如附件。

拾、本計劃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