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利澤國中性侵害與家庭暴力防治危害處理辦法100.10.05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府教學字第0990113817號函
貳、目標
一、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有效防治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的發生。
二、落實責任通報,強化教育人員責任通報之處理流程。
三、熟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之相關注意事項及通報人身份資料保密措施。
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處理方式
一、學校相關人員知悉學生遭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含學生目睹家庭暴力)或性侵害
事件(含疑似事件),應依下列法律之規定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二、學校相關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
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下列各款之行為:
1. 遺棄。
2. 身心虐待。
3.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9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
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
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2.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
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四)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
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學校應立即連絡縣主管機關給予緊急保
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1.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3.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
為或工作者。
4.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5.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三、學校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四、學校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學校相關人員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
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
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之實施方式
一、學校相關人員應盡力提供兒童及少年相關之教育福利措施。
二、學校應於每學年擬定總體課程計畫時,妥善安排家庭暴力防治課程或宣導活動。
三、學校應於每學年擬定總體課程計畫時,安排至少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課程
內容應包括: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兩性平等之教育、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性侵害犯罪之認識、性侵害危機之處理、性侵
害防範之技巧、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伍、保護輔導機制
一、基於保護學生之立場,學校應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制度,建構縝密之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學校應於校園之輔導網絡及體制中,結合宜蘭縣政府社會局之社工人員、五結鄉利澤派出所、五結鄉衛生所、宜蘭縣教育局、宜蘭地方法院等機關,召開相關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並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
二、學校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應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由輔導室進行責任通報,學務處進行校安通報、由輔導主任擔任媒體應對及發言,並加強與駐區社工人員之協調聯繫,於事件之司法調查過程中,必要時由校長指派教師陪同學生,給予心理支持,遇秘密轉學事宜,應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學生轉進及轉出之學校,進行相關之班級輔導及結合社工訂定個案處遇計畫。
三、學校相關人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能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陸、輔導室應加強其他教育人員之責任通報宣導及教育訓練(含敏感度訓練及辨識知能),加強落
時責任通報制度。
柒、學校應確實依據宜蘭縣「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獎懲作業規定」針對盡責通報之教育人員給予行政獎勵及保護措施,並加強針對未盡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
捌、責任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學校應聯繫警察單位及教育主管機關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