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一、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學校依規定自行驗印頒發。
二、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編號,用宜蘭縣級學校名稱全銜中之一字為文號。
三、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當天發給。
申請補發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
一、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學校依規定自行驗印。
二、申請補發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印本,經學校核對無誤後,准予發給。
三、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外,因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而申請補發者,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銷。
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畢業生、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本。
二、檢送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誤後辦理,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
三、在學學生之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學校驗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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