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頭城鎮竹安國民小學防治中途輟學學生實施計畫
壹、 實施對象:
如內容三
貳、 實施計畫內容:
一、 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點辦理。
二、 目的:為協助巡查中途輟學學生,有效輔導復學,預防青少年犯罪及遏阻雛妓之發生。
三、 實施對象:凡未經請假,不明具體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天以上,或轉學未向轉學校報到之學生,列為中輟生【前項未請假學生包括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之學生】。
四、 實施方式:
1. 學生缺曠課一、二日內,由導師電話聯繫家長,必要時得實施家庭訪問。
2. 學生連續曠課2日以上,由導師報請教導處寄缺課通知掛號單。
3. 學生連續三日以上尚未返校者,則由教導處將學生名單移送輔導室列入中途輟學學生輔導對象並立即填具通報單通報縣政府。
4. 輔導室對於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者,應檢具該生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報請當地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接獲學校之通報,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依社會福利法規允以特別救助,亦得請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服務,並結合民間團體做長期(多次)的追蹤輔導復學。
5. 各第警政單位協尋查獲中途輟學而行蹤不明學生應立即通知原就讀之學校,並會同學校及(鎮)強迫入學委員會輔導學生復學。
6. 輔導室對中輟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並積極輔導其復學,施予適當之課後照顧,經輔導復學者,學校應將學生資料報之該社政行政機關,行蹤不明之中輟生復學後,報由教育部轉內政部警政署註銷失蹤列管。
7. 輔導室應列中輟生檔案,詳記中輟生資料,包括輟學日期、通報及輔導紀錄、復學日期、再度中輟情形、追蹤輔導紀錄等,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討學生復學成效。
8. 對中輟生復學後,應配合學校認輔制度之推動,優先列為認輔之對象。
伍、本計畫經校長核可後實施。
承辦人:李芳菁 教導主任:陳光明 校長:陳銘俊
宜蘭縣竹安國民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計畫
壹、 依據:
「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強迫入學條列」、「強迫入學條列施行細則」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貳、 目標:
加強追蹤輔導中途輟學學生,維護學生就學之權利及義務,協助其快速適應學校生活。
參、 對象:
本校中途輟學學生,認定標準:
一、 於規定註冊時間內未辦理註冊,一週內經導師及註冊組追蹤
未到校就學者。
二、不明原因無故連續曠課達三天以上。
肆、 安置原則:
一、 針對申請復學之中輟生,以『零拒絕』為基本原則,隨時接
受申請,並積極協助該生辦理復學相關程序。
二、安置方式:
中輟期間未達一年者,以復學原班為原則。倘若有特殊原因,請導師向輔導處提出申請重新編班。
伍、輔導策略:
一、復學生安置輔導:
1.目標:
修正個案不適應校園生活之行為模式及學習態度,達成
增強學生學校適應能力,減少復學對原班級學生之負面
影響,加強師生良性互動之目標。
2.辦理方式:
(1) 結合教導處、學務處、輔導處及導師之專業力量,共同協助學生適應復學生活。
(2) 學生完成復學手續後,依個案情況進行安置輔導,並填寫復學生輔導紀錄表。
(3) 依復學生輔導紀錄表之表現以評估該生之適應情況,若成效不彰,則繼續進行安置輔導。
3.各處室分工:
(1)學務處:服裝儀容、生活常規及外顯性行為個案
之輔導工作。
(2)教導處:協助個案班級案置、成績處理、學習適
應及補救教學。
(3 )輔導處:協助個案之心理輔導、學校適應及師生
溝通。對中輟生復學後,應配合學校認輔制度之
推動,優先列為高關懷認輔之對象。
(4)導 師:協助個案之班級及學校適應。
陸、本計畫呈報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承辦人:李芳菁 教導主任:陳光明 校長:陳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