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閩南語暨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計畫

宜蘭縣103年度閩南語暨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

二、宜蘭縣103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實施計畫。

貳、目的:

一、透過本土語言教學師資培訓及檢核,提升本縣本土語言教師教學知能。

二、儲備本土語言師資,提高本土語言教學品質,落實本土語言之文化傳承。

參、辦理單位

ㄧ、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三、承辦學校:頭城鎮頭城國民小學、宜蘭市育才國民小學

四、協辦學校:頭城鎮二城國民小學、頭城鎮竹安國民小學

肆、認證資格:凡符合下列任一資格者,得報名參加。

一、持有教育部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證書者。

二、持有客家委員會中高級(含)客家語能力認證證書者。

三、持有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全民閩南語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證書者。

四、持有91年教育部閩南語或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仍有意願再進 修取得本縣再次檢核認證資格者。(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五項中華民國91年06月30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伍、認證程序:認證工作分二階段進行,二階段均合格者,由宜蘭縣政府教育處核發認證合格證書。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二、第二階段:通過第一階段資格審查之人員,須參加本府安排之36小時專業培訓課程,經筆試通過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為合格(筆試及試教分數各佔50%)。

陸、報名及資格審查時間: 103 年6月27日(星期五)09:00~12:00。

柒、報名方式及地點

一、報名方式

(一)採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檢附委託書)。

(二)依序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和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當場退還,影本交由承辦單位收存備查。
1.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貼至報名表背面)。
2.閩南語
教育部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證書 或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全民閩南語認證中高級(含)以 上證書。

3.客家語客家委員會中高級(含)客家語能力認證證書。
4.最高學歷證件。

二、報名地點:宜蘭縣教師研習中心1F入口報到處。

捌、專業培訓時間:

  1. 專業培訓課程時間:103年7月7日至7月11日,共5天,且須參加第5天的結業式及筆試,請假3小時以上者不發給證書。
  1. 專業培訓研習地點:宜蘭市育才國民小學。

    玖、課程:詳見〈附件一〉研習課程表。

拾、附則:

  • 通過認證者納入本縣教學支援人力庫,惟無協助分發到學校任教之義務。
  •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績效,應受相關學校(單位)之教學評鑑及檢核。
  • 本認證研習備有午餐,請自備筷子及環保杯。
  • 研習期間如逢颱風入境本縣宣布停課,課程則配合講師往後順延,屆時

    另予網頁公告。

拾壹、敘獎:辦理本項研習活動工作人員於活動結束後,視辦理績效得依權責

敘獎。

拾貳、預期效益:

一、充實本縣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師資及增進教學專業。

二、提升本縣國民中小學生本土語言學習成效。

拾参、本計畫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宜蘭縣103年度國民中小學閩南語暨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課程表

     日期

時間

7/7

7/8

7/9

7/10

7/11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08:00-09:00

學校行政


法令規章

本土語言

融入領域

統整教學

電腦文書

處理及簡

報系統

教材教法


資源運用

模擬教學


實務演練

09:00-10:00

10:00-11:00

本土語言能力指標解讀

11:00-12:00

12:00-13:00

午餐及午休

結業式

13:00-14:00

台灣本土語言教學導論

班級經營


教室管理

資訊融入


繪本教學

本土語言

多元評量

14:00-15:00

15:00-16:00

參考資料

介紹運用

教學活動

設計與教

案編寫

16:00-17:00

 

 

 

 

附件二

宜蘭縣103年度國民中小學閩南語暨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報名表

序號:      填表日期:103年 月 日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公)

 

(宅)

 

(手機)

通訊住址


 

現職

 

服兵役情形

□已退伍□免服兵役

最高學歷

學校

科系

畢業年月

年 月




 

□持有教育部中高級閩南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證書者。

 

□持有客家委員會中高級(含)客家語能力認證證書者。

 

□持有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全民閩南語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證書者。

 

□持有91年教育部閩南語教或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

書,仍有意願再進修取得本縣再次認證資格者。





切結人簽章


 

切結書

  1. 應恪遵「國民教育法」、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以及相關法令等規定,否則,自願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2. 本人確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三條規定限制進用之情事,否則,應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如已經聘任授課者,亦應無條件解聘。
  3. 本人確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體格不合格之情事,否則,自願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4. 本人繳驗證件或影印本如有不實者,自負法律責任。
  5. 如本人如有上述原因,被取消錄取資格或應解聘者,願自負其責,決無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審查結果: □合格 □不合格

審查單位核章:


 

 

 

 

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因( )確實無法親自報名宜蘭縣103年度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閩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資格審查,特委託○○○代為辦理。

    此 致

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委託人姓名: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受託人姓名: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1、原因請於( )中填明原因。

2、委託書雖不以自寫為必要,但仍須親自簽名或蓋章。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要點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要點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府教學字第0960056403號函修正要點名稱即第1點、第3點、第4點及第9點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府教學字第0970084150函頒修正第2點、第3點、第4點、第6點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府教學字第0980004701號函修正要點名稱即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7點、第8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府教學字第1000156786號函修正第5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府教學字第1030070673號函增加修正發布第3點

  1. 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1. 本要點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係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英語及第二外國語。

(二)本土語言:包括原住民族語、客語及閩南語。

(三)藝術與人文。

(四)綜合活動。

(五)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科目、領

域專長。

三、本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本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力證明,及族語支援教學工作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

(三)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家語言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本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四)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本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

四、前點本府辦理之認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簡章中定明除資格審查外,並以筆試、口試或展演等方式為之。但已取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或教育部核發之本土語言能力證明者,參加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時,得免本土語言筆試或口試。

(二)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認證程序,應包含教學專業培訓,培訓課程應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校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得聘任具備本土語言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其聘任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六、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七、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時間,依各校每週教學之節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

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待遇,按實際授課之節數核支鐘點費;支給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本府並視實際需要訂定補充規定。

九、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受聘期間之權利義務,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辦理。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

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學生選習本土語言權益,協助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實施要點」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舊生(國民小學一年級至五年級、國民中學七年級至八年級)次學年度選習本土語言類別之調查,於新生報到時,辦理新生之調查,以作為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之依據。

各校辦理前項調查時,應設計表格提供學生填寫,並經家長簽章同意後繳回。

 

三、學生選習本土語言課程,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六年級者應就閩南語、客家語或原住民族語等三種本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國民中學者依學生意願自由選習,並以鼓勵持續學習同一種語言為原則;其確有更換類別之需求時,應已持續學習原語言課程一年以上始得辦理。

選習原住民族語之學生,各校宜輔導其以父母或家長之該族語言為優先考量,做適切選擇。

 

四、國民小學每週應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計入語文領域時間內,於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時間實施,並得依學校資源狀況,利用彈性時間、晨光活動或課後活動時間,另行酌增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或社團活動,並得優先於語文學習領域、彈性學習節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鼓勵學生依其意願自由選習本土語言課程。

各校開設原住民族語選修課程,排課或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者,得專案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以下簡稱教育局(處))同意後,利用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以外時間實施。

五、各校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充分尊重學生及家長選擇權,並將開設情形通知學生家長。

各校應視各類本土語言課程選習學生數,得以班群方式打破班級或年級界限,且以同年段實施為原則,依學生選習語言類別編組,實施跑班式協同教學,班級人數上限不逾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為配合學生選課需求,班群應儘量於同一時段實施。

於國民小學階段,凡學生選習之本土語言類別,學校均應開班,以保障學生選習本土語言之權益;同年級同語別選習之總人數為十五人以下者,應合班上課。

各校開設原住民族語選修課程,因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而無法依需求開課者,應與家長充分溝通協調後,適度調整課程。

 

六、各校應積極配合「臺灣母語日」之實施,鼓勵教師於教學過程多使用母語,並營造本土語言生活情境。

各校在教室編配狀況許可下,得設置本土語言專科教室,原住民族語重點學校宜充分利用原住民族資源教室,以利本土語言情境布置,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

 

七、各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應將本土語言課程選習人數及選修課程開設概況(包括任課教師本土語言專長符應統計),填報於本署本土語言填報系統後報教育局(處)備查。教育局(處)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線上資料審查後,報本署備查,並副知客家委員會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各校學生選習調查表應留校存查一年。

 

八、教育局(處)應建置直轄市、縣(市)之本土語言教學師資人力資料庫,積極辦理授課教師之本土語言教學專長培訓,並得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及進用,以滿足各校師資需求。

教育局(處)對轄屬學校本土語言師資未符應需求情事,應積極研議協助措施。

 

九、教育局(處)為落實推動本土語言教學,應成立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推動會,並由其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各校辦理情形;辦理成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各校依學生意願開設本土語言選習類別課程之情形,應列為前項訪視重點項目之一。

十、教育局(處)得依本注意事項另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