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課綱相關法規修訂)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總綱柒、實施要點五、(一)3、所定,持續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於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實施教師及校長公開授課,並進行專業回饋,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本原則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如下: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視同授課人員: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四、授課人員應在服務學校,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以校內教師觀課(以下簡稱觀課教師)為原則。

五、授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前,應共同規劃;其規劃事項,得包括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觀課人員,以全程參與為原則。

六、公開授課之實施方式如下:

  1. 公開授課時間,每次以一節為原則,並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

  2. 共同備課,得於公開授課前,與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合併辦理;並得於專業學習社群辦理。

  3. 教學觀察時,授課人員得提出教學活動設計或教學媒體,供觀課教師參考;學校得提供觀課教師紀錄表件,以利專業回饋之進行。

  4. 專業回饋,得由授課人員及觀課教師於公開授課後,就該公開授課之學生課堂學習情形及教學觀察結果,進行研討。

七、公開授課,得結合學校定期教學觀摩、教師專業研習、課程與教學創新或教育實驗與計畫等辦理之。

八、授課人員應依前三點規定,共同擬訂公開授課計畫,經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討論通過後,由相關處室彙整核定,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公告於學校網頁。

九、完成公開授課之授課人員,得檢具參與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紀錄,由服務學校核給研習時數證明。

觀課教師得檢具參與共同備課、教學觀察及所提供之專業回饋紀錄,由服務學校核給研習時數證明。

十、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及教學相關活動,增進家長關心教師教學、學校課程及教學實踐,建立親師生共學之學校文化。

十一、各國民中、小學得參採本原則規定,衡酌學校特色與資源及校園文化,建立適合學校運作之公開授課方式。

十二、直轄市、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提供公開授課相關之研習課程,協助校長及教師實施公開授課。

十三、辦理公開授課業務及各項相關研習所需之經費,由直轄市、縣 ()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必要時,本署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補助。

十四、直轄市、縣()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將學校公開授課辦理情形,納入校務評鑑及教學視導之重要項目;辦理公開授課績效優良之學校,授課人員及承辦人員,應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