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96年度縣市層級社區營造輔導計畫作業要點」補助計畫項目一覽表

 

計畫項目

項 目

辦理內容與方式

補助對象及申請方式

補助原則

備註

星計畫

環境景觀

面向

壹、開發利用

地方文化資產

與文化環境計

1. 社區文化環境之保存整治

一、 成立社區文化空間改造工作室(坊),由社區居民共同參與討論規劃,如委託專業規劃團隊協助,須安排相關人員駐點,以願景工作坊等操作方法,引導社區居民確實參與規劃過程。

二、 進行社區調查,結合文史資源,建立地方文化特色,推動社區歷史建築、傳統文化空間,週邊環境整備工作,發展社區環境美學。

三、 申請類別:

(一)先期規劃:以「參與式規劃」方式辦理,辦理項目包括:社區資源調查、文化環境評估、居民參與後續維護經營等運作模式,及為達成規劃設計共識之相關活動。

(二)執行計畫:已作過先期規劃之社區可依規劃結果進行執行計畫,執行項目包括:細部規劃設計、小型空間改造工程及建立永續經營管理機制,可以點工購料或社區居民動手做(DIY)方式,逐步改善社區環境,如係發包委外執行,應盡可能採用傳統建築工法及生態工法,並請社區組織或居民代表參與監工監造。

1. 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可結合公所提案)或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基金會等立案之法人團體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核備在案之管理委員會等立案民間團體,並具一年以上社區總體營造實務經驗及基礎者。

2. 以上申請單位於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規定期限,向文化局或其他主政機關提送申請計畫案,經機關初審後,請依初審成績排序,提送本會複審。

1. 縣市提案總金額以600萬元為上限

(1)先期規劃:社區每案以新台幣80萬元為上限。

(2) 執行計畫:社區每案以新台幣200萬元為上限。

2. 申請先期規劃者,以未曾規劃過之社區為優先補助對象;申請執行計畫者,至少應作過一年以上之先期規劃,並有具體規劃成果,未作過先期規劃者不予補助執行計畫。

3.不論申請先期規劃或執行計畫均須提出基地範圍基本資料,以及建物或土地之授權使用證明文件,如屬私人所有,需檢附所有權狀證明及授權使用同意書(或契約);如屬公部門所有,需檢附該機關(構)之同意函。以上文件之有效使用期間,先期規劃案至少應為三年(自96年1月1日起算);執行計畫案至少應為五年(自96年1月1日起算),未取得授權使用證明者不列入補助對象。

各縣市政府應確實辦理初審作業,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實地勘查及書面審議並將相關紀錄一併送交本會複審。

2. 傳統地方建築或社區閒置空間之活化再利用

灣健康社區

六星計畫產業

發展

面向

貳、社區文化

產業輔導計畫

1. 文化產業資源之開發及整合

一、辦理參與式之社區文化產業資源調查、整理,並出版相關成果專輯或編印社區文化產業特色之簡介資料。

二、辦理各類文化產業之研發及傳習活動,如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傳統技藝訓練、人力資源整合及行銷經營管理等相關課程,並出版研習成果專輯。

三、辦理國內經驗交流及觀摩活動。

四、 輔導社區整合共同經營,發展文化產業結盟組織,訂立社區產業協定。

五、 本計畫以社區產業組織動員、傳承研習、資源調查、產品設計研發為主,社區如欲提送產品行銷、分析調查及市場行銷通路推廣等專業行銷工作,本會將另行結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相關計畫辦理。

1. 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可結合公所提案)或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地方文化產業組織等立案之法人團體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核備在案之管理委員會等立案民間團體,並具一年以上社區總體營造實務經驗及基礎者。

2. 以上申請單位於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規定期限,向文化局或其他主政機關提送申請計畫案,經上述機關初審後,提報本會複審(請依初審成績排序)。

1.縣市提案總金額以160萬元為上限

2.補助經費:社區每案以新台幣80萬元為上限。

3.計畫內容:

(1) 辦理文化產業資源調查,應說明參與人員之背景、分工職掌及調查方式等。

(2) 辦理傳承研習課程,應說明辦理場次及人數、講師及學員背景、研習主題及課程內容等,並儘可能以工作坊(workshop)形式辦理。

(3) 辦理國內經驗交流及觀摩活動,應說明時間地點及參與人員之人數背景、交流觀摩之主題形式及活動內容等。

(4) 辦理社區組織產業協定計畫,應說明參與結盟對象之背景、結盟型態、組織方式、共同經營及預期目的。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確實辦理初審作業,審查過程應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本項計畫是否實地勘查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並將相關紀錄一併送交本會複審。

2. 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研習

3. 文化產業之社區協定

計畫項目

項目

辦理內容與方式

補助對象及申請方式

補助原則

備註

參、社區深度文化之旅計畫

1. 規劃社區深度文化之旅路線

一、辦理「社區深度文化之旅」之目的在於「觀摩社區營造成功案例」,各縣市規劃路線時,應結合社區營造點、文化館及周邊景點,並配合當地生活文化、古蹟、生態、歷史建築、文化地景及各地歲時節慶,辦理過程應讓社區充分參與路線規劃及接待導覽等事宜。

二、彚整所有活動之文宣、剪報及照片等資料,編印導覽手冊及成果專輯。

三、辦理社區、文化館導覽解說人員培訓課程。

四、規劃設計社區深度文化之旅周邊配套活動(如徵文、攝影或繪畫等活動)。

五、 規劃辦理方式,得由文化局整合社區營造成果辦理、委由社區營造中心承辦及創意徵選社區、文化館辦理。

六、 輔導單一社區或數個組織訂立深度文化之旅社區憲章、協定,整合(表演、工藝、社區導覽、社區風味餐、民宿、文化產業等資源)發展地方文化產業。

七、 編印歷年社區深度文化之旅專冊。

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或其他社區總體營造業務主政機關。

2. 以上單位研擬相關計畫提報本會審查。

1. 補助經費: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上限,應規劃辦理之項目如下:

(1) 規劃辦理文化之旅路線。

(2) 編印導覽手冊及成果專輯。

(3) 社區導覽人才培訓。

2. 各縣市至少規劃兩條路線、每條路線至少辦理兩梯次。

3. 各縣市應交導覽手冊及成果專輯各五十冊到會。

4. 各縣市至少應辦理一梯次之社區導覽人才培訓活動,並說明課程規劃、講師及學員之人數及背景等。

5. 各縣市得視需要規劃設計周邊配套活動。

1.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觀念,報名參與本活動者應負擔部分費用:即保險費、車資、餐飲及住宿費四項總額之三分之二。

2. 導覽手冊及成果專輯規格由各縣市自行訂定。

3. 活動酌收報名費用部分,執行單位可於計畫範圍內支用,惟不得挪為其它計畫使用。

2. 辦理社區導覽解說人才培訓

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人文教育面向

肆、社區營造培力計畫

1. 建置縣(市)政府之協調整合機制(如推動委員會或推動小組)

一、 由地方政府各行政部門(含局、處、室)、在地學者專家及相關社區組織成員共同組成,負責縣內社區總體營造工作整體企劃與協調、諮詢、執行與推動事項,並制定整體社區營造工作之政策方針及推動策略。

二、依據社區營造點分布現況及各鄉鎮社造工作推動況狀,研訂區域競合發展策略及資源配置原則。

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或其他社區總體營造業務主政機關。

2. 以上單位研擬相關計畫提報本會審查。

3. 以上所列建置推動委員會、成立縣(市)層級營造中心、推動鄉鎮社區營造工作、辦理縣市層級社區總體營造人才培育計畫、社區營造點徵選與輔導計畫四項工作為縣市提送本計畫必要項目,另各縣市(政府)文化局,如依實際需求,亦可於本計畫補助上限內,規劃辦理整合性計畫等相關工作。

1. 補助經費:以新台幣500萬元為上限。

2. 各項計畫所需金額由各縣市自行配置,並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之適當科目中,分配比例必須明確合理,屬於文化局日常基本開支項目,不得列入本計畫經費需求,相關經費應依各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本會經費列支標準。

3. 縣(市)層級社區營造點之徵選時間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可併同本要點第一、二項初審時先行辦理徵選;亦可於核定後依補助金額辦理徵選,惟年度營造點補助不得重複,獲得第一項開發利用地方文化資產與文化環境計畫,第二項社區文化產業輔導計畫補助經費者,不得申請縣市層級營造點計畫。

1.社區推動委員會,須檢附設置要點(未成立者提送草案)、組織架構圖及分工職掌表,並具體說明運作模式及成效,另檢附文化地圖。

2.社區營造中心須提出完整構想、操作模式以及輔導機制等資料,一併送本會審查。

3.鄉鎮社區營造工作,可依各縣市鄉鎮(市)社造現況,提出推動構想。

4.社區營造人才培育工作,須提出完整構想及課程規劃等資料,一併送本會審查。

5.社區營造點徵選,須提出完整構想,已徵選者檢附入選名單,未徵選者檢附徵選辦法等資料,一併送本會審查。

2. 成立縣(市)層級社區營造中心

成立縣(市)層級之社區營造中心(在地團隊或有駐地工作站者為優先考量)協助推動下列業務:

一、協助辦理縣(市)層級之社造人才培育工作及相關課程規劃。

二、辦理縣(市)層級之社區營造點徵選及輔導工作。

三、95年度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進階型社區後續輔導工作。

四、協助辦理前述兩項之影像及文字紀錄。

四、其他與各縣市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

3.推動鄉鎮社區營造工作

一、 辦理鄉鎮(市)首長、基層行政、村里人才社造觀念宣導及研習

二、縣市依需求辦理徵選示範鄉鎮(市)社區營造計畫

4.辦理縣(市)層級社區總體營造人才培育計畫

一、社區營造工作者之培訓課程。

二、 辦理縣內或縣外之社區經驗交流觀摩活動。

三、 編印歷年社區營造人才課程資料、學習人才資料彙編

5.縣(市)層級社區營造點徵選及輔導計畫

遴選縣(市)內組織建全、具文化特色資源之社區,結合專家學者、社區組織、社區居民,擇定社區營造議題,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

一、推動以社區資源為學習內容、社區生活為學習場域、社區人才為學習對象的社區學習。

二、發展社區公共議題,建立公部門、專業組織、社區及民眾,共同參與處理社區議題的合作機制。

最後修改日期: 2009 年 1 月 20 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