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勞權里程碑!《勞動事件法》三讀 勞工打官司更有保障

轉貼自【新頭殼】。

該法對「勞工」「雇主」「勞動事件」有清楚定義。

http://docs.google.com/viewer?url=http%3A%2F%2Fblog.ilc.edu.tw%2Fblog%2Fgallery%2F29258%2F29258-4123310.pdf&embedded=true

Q:報導中一直提到「勞工」,我雖然知道私校教師屬廣義勞工,但資方即主張私校教師不適用勞基法,不屬勞工,藉以模糊規避。

益風老師表示:勞基法 跟勞動法 是兩件事 本法處理的標的 主要在保護勞資之間民事糾紛的對等性 適用對象甚至包含公立學校教師。

第 2 條 (勞動事件之定義)

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二、工會與其會員間或工會會員間,基於工會法、工會章程、工會決議及其他工會所訂規範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四、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與前項事件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得與其合併起訴,或於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 3 條 (勞工及雇主之定義)

本法所稱勞工,係指下列之人:

一、受僱人及其他基於從屬關係提供其勞動力而獲致報酬之人。

二、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三、求職者。

本法所稱雇主,係指下列之人:

一、僱用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

二、招收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者或建教合作機構。

三、招募求職者之人。

野山羊

銘傳國小楊老師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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