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檢核表及記錄
保全公司巡視校園紀錄
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廁所及洗手設備清潔維護管理辦法
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廁所及洗手設備清潔維護管理辦法
壹、目的:
為提升學校生活品質,特定此辦法加強廁所及洗手設備之整潔衛生並做好管理,使學生從日常生活細節中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負責任的態度。
貳、實施方式:
每學年由學務處排定鄰近廁所和洗手檯之班級輪流清潔維護一學年。
參、清潔維護時間:
每天下午第二節下課全校共同打掃時間
肆、清潔廁所步驟要點:
一.廁所垃圾桶:每天清理一次、集中打包後送至垃圾堆放處放置。
二.廁所大便器:便器內側及周圍地面不能有尿垢、髒污,需每天刷洗並保持乾燥。並定期施用浴廁馬桶疏通劑維護管線暢通,避免堵塞
三.廁所小便器:便器內側及周圍地面不能有尿垢、髒污,需每天刷洗並保持乾燥。並定期施用浴廁馬桶疏通劑維護管線暢通,避免堵塞
四.洗手台:請負責班級用菜瓜布每天刷洗。
五.廁所地面:刷洗乾淨並以拖把吸擦乾。
六.擦拭牆壁、門、並打開窗戶通風。
七.收拾清潔用具及整理工具間。
八.異味:加強清除地面、大小便器及清除垃圾。
伍.若發現設備損壞或不通、漏水時請立刻通知總務處修繕處理。
柒、清潔廁所用具如:鐵夾、掃把、畚箕、短炳刷、菜瓜布、抹布、拖把、垃圾袋、芳香劑、水桶等由學校提供。
捌、本辦法呈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大同國中多元學習及服務表現學習採計辦法
大同國中多元學習及服務表現學習採計辦法
壹、依據:(一) 十二年國教宜蘭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二) 宜蘭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規範草案
貳、說明:在宜蘭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條件中,『3-2服務表現』包含班級幹部、社
團幹部及志工服務,本項積分採計上限5分。
一、班級幹部認證:
(一)
幹部應符合教育性及民主程序產生。
(二) 班級幹部每班至多十名,職稱統一。(班級幹部明細參考如下表)
職 稱 | 工 作 職 責 |
班 長 | 代表班上執行各處室及導師交辦事項、領導班上推動班級事務、拿班會記錄簿…等。 |
副 班 長 | 填寫教室日誌、各次段考獎項調查、協助班長推動班上事務…等。 |
康樂股長 | 體育課器材借用、體育競賽、策劃班上康樂活動…等。 |
學藝股長 | 藝文競賽、作業抽查、教室佈置、壁報製作…等。 |
總務股長 | 代收及保管班費、保管班上財物、門窗電燈風扇之關鎖、教室設備之維護請修…等。 |
衛生股長 | 編排個人打掃責任區、督導公共區域打掃、編排值日生、教室整潔管理、清潔用具保管…等 |
風紀股長 | 維持班上秩序、勸導班上同學違規行為、上課點名掌握班上同學行蹤…等 |
輔導股長 | 協助輔導活動課教師、協助輔導室業務推動…等 |
環保股長 | 宣導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班上資源垃圾回收、廚餘回收、回收櫃清潔…等 |
資訊股長 | 資訊股長之職責包含設備之借用、操作、維護、故障回報等。 |
(三) 班級幹部需任滿一學期且表現優異,經導師提交名單由學校認證,並於校務行政系統
登錄,方能列入積分採計。
(四)擔任班級幹部,每學期可採計1分,五學期至多採計3分。
二、社團幹部認證
(一) 定義:1.學校聯課活動各社團之幹部。幹部名稱由指導老師決定。
2.三年級技藝專班。
(二) 擔任社團幹部滿1學期,經考核表現優異,由指導老師提交名單經學校認證,並於校
務行政系統登錄,可採計1分,五學期至多採計2分。
(三) 各社團每學期可推派幹部人數以不超過該社團學生數7%為原則。
三、志工服務認證
(一)校內志工:
1.全校性志工類別:
交通類:公車糾察等。
環保類:全校性資源回收、垃圾分類、環保尖兵等。
學術類:圖書館志工、體育器材管理志工等。
典儀類:司儀、播放音樂、旗手等。
其他類:健康中心小護士、小志工。
2. 班級學科小老師
3. 支領酬勞者不採計。
類別 | 志工名稱 | 工作內容 | 認證標準 | 需求人數 | 負責老師 |
交通類 | 公車糾察 | 協助上下學公車上秩序維護及登錄偶發事件於日誌上 | 是否確實執行無偏袒 | 2 | 學務主任 |
環保類 | 資源回收 志工 | 負責聚寶屋內資源回收分類及整潔,並檢查各班送至聚寶屋的回收分類是否確實 | 1.資源回收分類是否 確實 2.聚寶屋內整潔維護 情形 | 2 | 學務主任 |
學術類 | 圖書館志工 | 服務內容:協助學校學生於圖書館借還書動作,並整理圖書館之藏書,維護圖書館之環境整潔及館內秩序。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第二節下課、午休、下午第一節下課 | 1.學生借還書的紀錄是否完整。 2.圖書館圖書及館藏放置是否正確。 3.圖書館之環境整潔及館內秩序之情形。 4.是否準時並穩定出席。 | 2 | 教務主任 |
典儀類 | 司儀 | 於朝會升旗時擔任發號司令工作 | 是否穩定出席及確實執行工作內容 | 1 | 學務主任 |
播放音樂 | 於朝會升旗時播放國歌及國旗歌 | 是否穩定出席及確實執行工作內容 | 1 | 學務主任 | |
旗手 | 於朝會升旗時擔任升旗旗手工作 | 是否穩定出席及確實執行工作內容 | 2 | 學務主任 | |
其他類 | 健康中心 小護士 | 協助發放衛生宣導單張、傷病處理、收回整理缺點矯治追蹤單、通報病假人數、登錄潔牙現況、急救救護、擔任CPR助教、協助補充健康中心衛材、協助補充洗手檯設備 | 1.是否穩定出席及確實登錄各項表單。 2.是否完成交辦事項。 | 7 | 校護 |
健康中心 小志工 | 服務內容:協助學生傷病登錄、郵件整理、臨時交辦事項等。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第一節下課、下午第一節下課及必要時。 | 1.是否穩定出席及確實登錄傷病紀錄。 2.是否完成交辦事項。 | 1 | 校護 | |
學科小老師 | 學科小老師 | 協助任課老師處理各項教學事務 | 由任課老師認證 | 各領域老師 |
(二)校外志工:
持有內政部統一製發之志工服務紀錄冊,並依「志工服務法」規定,完成相關服務訓
練後所從事之志工服務,始得採計。
(三) 校內志工每滿1學期可採計1分;校外志工每滿20小時可採計1分,五學期至多採
計3分。惟需檢附服務證明文件,經校方簽認後,方能列入積分採計。
(四) 學生進行團體服務學習時,學校應有專人指導,以就近照顧;若學生進行個人性之服
務學習活動,學校應評估其安全性。
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辦理教育部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成果報告
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辦理教育部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成果報告
辦理名稱 | 101年度教育部補助學校購置體育器材設備經費 |
辦理內容摘要 | (一) 經費支用情形:詳附件「結算明細表」 (二)全校師生數:85 (三) 符合條件之說明:本校為原住民學校,90%以上學生為泰雅族 (四) 使用對象:全校師生 (五) 預期效益:推廣原鄉運動風氣,豐富健體課程內涵,提供室內課程更多元的選擇。並培養學生發展不同面向的興趣,協助其適性發展,走出屬於自己的道路。 (六) 場地及器材照片:詳附件一 |
辦理成果摘述 | 成果照片請詳附件一 |
整體經費 | 詳附件「結算明細表」和「收支結算表」
|
檢附資料 | 附件1.照片成果 附件5結算明細表(影本) 附件2保固保證書(影本) 附件6驗收結算證明書(影本) 附件3交貨報告書(影本) 附件7驗收紀錄(影本) 附件4原廠出廠證明書(影本) 附件8收支結算表 |
檢討與建議 | 無. . |
申請單位主管核章 申請單位填表人核章
附件一
成果照片
照片說明: 架設羽球柱和羽球網 |
照片說明:分組進行指導和競賽 |
照片說明:羽球拍置放於羽球拍架內 |
照片說明:體育課進行桌球課程 |
照片說明:體育課進行桌球課程 |
照片說明:桌球拍置放於桌球拍架內 |
照片說明: |
照片說明:田徑隊利用健身車進行訓練 |
運動器材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
運動器材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
日期:101年 4 月12 日
機關名稱: 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
統一編號: 02442360
地 址:宜蘭縣大同鄉泰雅路四段35號
聯
絡
人: 李文峰
電 話: 03-9809611
傳 真: 03-9809711
履約期限:
茲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訂購下列物品,請照臺灣銀行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惠即辦理。(增購之配備,已由本機關依契約規定與立約商議定價格並完成議價手續,請逕洽立約商提供)。
此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訂購機關簽章
臺灣銀行採購部案號:LP5-100030/LP5-100030-1
*電子採購系統提供廠商促銷資訊,訂購前請注意,以維機關權益。
地區別 | 立約商名稱/電話及契約編號 | 項次 | 品 | 廠 型 | 數量 | 單 | 總 | 本次訂購量 |
全區 | 12-LP5 -0183 台體實業有限公司 | 第3組 第2項 | 桌球台–專業用 | TAITEE 2010 | 1 | 24,365 | 24,365 | |
第3組 第7項 | 羽毛球柱–訓練用 | TAITEE 21601 | 2 | 18,782 | 37,564 | |||
第2組 第8項 | 直立式健身車–專業用(1) | TAITEE 74300 | 1 | 37,563 | 37,563 | |||
增購 項目 | 桌球拍置放架 | 1 | 12,508 | 12,508 | ||||
增購 項目 | 羽毛球拍置放架 | 2 | 14,000 | 28,000 | ||||
發票請開立 | NTS:140,000 |
請將本訂購單傳真或郵寄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交貨二科
地址:臺北市(100)武昌街1段45號
傳真:(02)2314-3248或(02)2382-6065 網址:www.bot.com.tw
訂單查詢:(02)2349-4268 莊小姐
履約洽詢:(02)2349-4254 邵小姐
※致立約商:請即洽訂購機關核對廠牌、型號、數量及交貨地點等,若有不符,應即回傳臺灣銀行採購部更正。
宜蘭縣101年度大同國民中學學校廚房設備更新計畫成果
計畫名稱:宜蘭縣101年度大同國民中學學校廚房設備更新計畫成果 施工地點:廚房
餐廳電箱更新前 | |
餐廳電箱更新中 | |
餐廳電箱更新後 | |
空氣門更新前 | |
空氣門更新中 | |
空氣門更新後 |
截油槽裝設前 | |
開挖放置處 | |
開挖完成 |
放入截油槽 | |
場地復原 | |
截油槽使用中 |
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改善廚房設備計畫
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改善廚房設備計畫
- 計畫依據:
依據101年11月7日府教體字第1010176337號函辦理。
- 計畫緣由:
本校廚房自民國76年興建至今,礙於地處偏鄉,資源缺乏,人口和學生數亦少,極度有限的經費過去僅能針對少數烹煮午餐時的重點設備,配合縣府計畫補助進行汰舊換新或維修;但它項相關之硬體設施大部分亦皆已老舊、破損或應設置而未設置,卻遲遲無法作出改善,影響廚房和食品衛生安全甚鉅。考量優先順序後,本校此次提出三項極需改善的設備,期望能有經費補助以提供全校90名師生更安全可靠的供餐環境。- 截油槽=>廚房應備之基本設施,本校100學年度未申請,故於本次
申請興建。
- 電箱=>自廚房興建至今未曾更換,已使用25年,100學年度下學期和101學年度上學期多次發生廚房跳電的狀況,經聯繫水電工檢查後,因電箱老舊鏽蝕,內部管線凌亂,甚至無法確認主電力來源,重複維修效果有限,建議更換電箱重拉管線方能解決問題。
- 空氣門=>本校空氣門自79年設置至今已全數故障。每逢春季過後,因地緣鄰近高冷蔬菜產區,施用有機肥料後所造成之蚊蠅漫飛和臭氣對廚房衛生造成很大的影響,故亦於此次提出申請。
- 計畫內容:
(1)截油槽施作
(2)電箱更新
(3)空氣門更新
- 預期成效:
(1)健全污水處理制度,避免充滿油污的廢水排入河川造成環境破壞。
(2)提供穩定的電力來源,增進廚房工作效率,亦對廚房電器用品的使用年限有所保障。
(3)保障師生基本飲食需求的衛生安全。
- 經費概算:
項目 | 規格 | 單價 | 數量 | 總價 | 備註 |
截油槽 | 90*60*60 | 38,500 | 1 | 38,500 | |
電箱 | 13p | 9,000 | 2 | 18,000 | |
空氣門 | 3呎 | 7,800 | 2 | 15,600 | |
總計 | 72,100 |
承辦人員: 總務主任: 會計主任: 校 長:
宜蘭縣大同鄉大同國民中學校舍、校地及設備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宜蘭縣大同鄉大同國民中學校舍、校地及設備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 本要點依據宜蘭縣政府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八九府秘法字第一三九四九二號令頒布之「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例」訂定之。
- 本校為充分提供學校設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提昇生活品質等,特制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之場地,係指本校所屬之學校校舍及設施。
- 本校校舍(地)及設備,專為本校師生舉辦有關教學活動之場所。但若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且活動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酌情開放一般民眾或單位團體申請使用。活動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人至少得於使用前十日至本校辦理申請手續:
(1)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活動。
(2)具有人文或具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3)各級文教體育之交流活動。
(4)經宜蘭縣政府核准之活動。
(5)經本校核准之活動。
申請使用場地經學校核准,應於校方通知使用單位(或使用人)後三日內繳清所有費用和保證金。如學校判斷活動涉及營利、不當商品交易、政治、宗教,不法抗爭、或任何不適合在學校進行之集會等,恕不外借。
- 申請使用本校場地,除有特殊情形,否則一律需於非上課時段才得使用,並依規定繳交場地使用費、電費(本校無水費)和清潔費,以代收款(繳庫)代辦費(專款專用)方式,並依會計程序辦理,經校長核准動支。
(1)申請使用手續:
- 逕洽本校總務處索取使用申請書。如本校認為需相關證明文件或公文,請於提交申請書時一併附上。
- 核准後至本校出納繳交保證金、場地使用費、電費和清潔費。
- 活動結束後至本校出納退還保證金予使用單位(或使用人)。
(2)保證金以次計算,其餘收費標準請詳閱附件一。
六、第四條第二項保證金之繳納標準如下:
(1)活動出售門票者,繳納預定售票總額十分之一現金或以金融業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
(2)活動未出售門票或免費借用場地者,繳納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使用單位(或使用人)
如有毀損場地,視其損害程度於該次保證金中扣抵;若有不足,並得追償。
- 學校場地若臨時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得通知申請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改期或撤銷借用,使用單位(或使用人)不願改期時,校方應無息退還所繳費用,而使用單位(或使用人)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使用單位(或使用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使用前三日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前項所稱特別事由,以影響學校教學及本要點第九條所訂情事者為限。
- 使用單位(或使用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清潔費、電
費仍須繳納不予免除:
(1)政府機關舉辦有關國家慶典之活動。
(2)宜蘭縣所屬學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習、講習活動。
(3)場地所在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4)其他經本校視實際需要核准者。
九、已核准使用場地者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撤銷使用單位(或使用人)使用權限:
(1)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2)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3)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4)經縣府或學校認定有損害場地設施之虞者。
(5)違反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者。
十、使用單位(或使用人)出售門票,應依規定向本縣稅捐稽徵處申請核准,並加蓋
驗票章。
十一、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未經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
地名稱或宣稱縣府或本校為主(協)辦單位,且不得在該場地擅自張貼海報、
標語等宣傳品。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若有設置售票處所之必要時,應在本校
所指定地點設置。
十二、使用單位(或使用人)經本校同意後,始得啟用照明、音響、空調等設備,或
另接電源或開啟其他水電通訊設施。
十三、除新聞報導外,大眾傳播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作現場錄影或實況轉播應先經本
校同意,本校並得收取相關費用。
十四、使用場地需佈置者,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協商細節,否則本校得予逕行拆除
或停止場地借用,而場內物品本校不負保管責任;使用單位(或使用人)需於活
動結束後三日內將場地恢復原狀,違者亦將逕予清除不另行告知,相關費用
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擔。
十五、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等應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
會同本校協調處理之。
十六、使用單位(或使用人)因舉辦活動致侵害他人權益,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七、本要點呈校長核准後,報宜蘭縣政府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管理人 機關首長
附件一
場地 | 收費項目 | 計算單位 | 收費金額 | 備註 |
風雨操場 | 場地使用費 | 日 | 500元 | 1.若無用電,則不收取電費。 |
電費 | 日 | 300元 | ||
清潔費 | 次 | 200元 | ||
電腦教室 | 場地使用費 | 日 | 200元 | 1.若無用電,則不收取電費。 |
電費 | 日 | 200元 | ||
清潔費 | 次 | 100元 | ||
視聽教室 | 場地使用費 | 日 | 200元 | 1.若無用電,則不收取電費。 |
電費 | 日 | 100元 | ||
清潔費 | 次 | 100元 | ||
一般教室 | 場地使用費 | 日 | 200元 | 1.若無用電,則不收取電費。 |
電費 | 日 | 100元 | ||
清潔費 | 次 | 100元 | ||
圖書館 | 場地使用費 | 日 | 200元 | 1.若無用電,則不收取電費。 |
電費 | 日 | 100元 | ||
清潔費 | 次 | 100元 | ||
其他 | 場地使用費 | 日 | 100元 | 1.若無用電,則不收取電費。 2.場地地本身無電力提 供,若需用電須從別處 接電 |
電費 | 日 | 100元 | ||
清潔費 | 次 | 50元 | ||
一、”其他”係指不包含在列表內之所有校園場地。 二、不同場地分別收取該場地清潔費用,本校僅協助已包裝好之垃圾清運。垃圾分類、包裝、場地清理復原等須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若證實為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所辦之活動造成場地混亂不堪,情節嚴重者,除原繳交之清潔費用外,將由保證金內另外扣除原清潔費用五倍之金額。 三、若本校發現異常耗電之情形,且證實為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所辦之活動導致該月電費漲福明顯(與前一年同月比較),甚至超出原繳交之場地電費甚多,本校得據此向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追討電費。 四、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於本校通知得以租用場地之日起三日內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逾時未繳納者,撤銷其借用資格。 五、若有應補繳金額,本校將優先由保證金中扣抵,金額不足得再向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追繳。 |
管理人 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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