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學年飲用水設備管理要點

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飲水設備使用管理要點
 
一、目的:為使本校飲水設備使用、管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部門:由總務處負責管理。
三、資料建立:
(一)管理部門應建立飲水機等相關資料:飲水機分佈平面圖,並予編號。
(二)飲水機基本資料(包括廠牌、型式、取得日期、價格、附屬設備及其型錄等)。
四、飲水機設置:
(一)飲水設備以每單位設置一台為原則,配合各單位需要得增設或共同使用。
(二)各單位於飲水設備增設、換新、報廢時除依「財產管理辦法」辦理外,並應通知總務處俾便納入管理。
(三)飲水機應放置於室內,其周圍環境應保持清潔,若在有機溶劑場所內,或因實驗製程會產生粉塵、棉絮等飄浮物,則應將飲水機隔離,以避免污染。
(四)依環保署「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經環保署指定之公告場所,設置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飲水機或飲水檯),應檢具「飲用水設備登記申請表」及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等有關文件,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飲用水設備登記,取得登記使用證明,並將該證明張貼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後,始得使用。
五、水源及節約能源管理:
(一)飲水機之水源以自來水為原則,如使用地下水或山水應處理至符合飲用標準。
(二)飲用水之水塔(蓄水池)由管理部門每年應清洗一次以上。
六、飲水機清洗維護:
(一)飲水設備之清洗維護以外包為原則,其濾心清洗及更換由總務處於週期到前列印「定期清洗保養記錄表」,交由廠商按表施作,施作完成後除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記錄表」外,應由使用單位簽認,始得辦理請款。
(二)飲水設備表面擦拭及四周環境維護及機體外管線保養由維護承包廠商負責清理。
(三)「過濾器濾心」交由廠商辦理更換作業,至少每六個月更換一次,並視水質檢測結果進行調整。
七、水質檢測項目及頻率:
飲水設備水質由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採樣、檢測,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水質檢驗記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八、抽驗台數:
每次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全校區總台數之八分之一(未達一台者以一台計),抽驗應採輪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九、檢驗結果:
(一)飲水機(檯)處理後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1.關閉進水源,停止使用。
2.於該飲水機(檯)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3.進行設備維修工作若無法即時完成應洽設備廠商提供機台代用。
4.獲悉水質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應於三日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水質檢驗數據。
(二)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檢據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完成改善後,始得再供飲用。 
十、本要點經節約能源推動小組編訂,呈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