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度宜蘭縣學校午餐工作要點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

中華民國895389府教體字第04495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13591府教體字第02485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61692府教體字第07187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9292府教體字第10151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31216府教體字第093015927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67府教體字第09500705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726府教體字第095009211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214府教體字第0960022852號函修正第5點、第9

中華民國97714府教體字第0970091266號函頒修正

3點、第5點至第12

中華民國971121府教體字第0970155902號函頒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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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辦理午餐之管理原則︰

()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應一律參加。

()供應午餐日之午休時間,全校教職員工均應留校,以確保學生安全,並加強生活指導教育。

()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可暫准不參加學校午餐,惟應自行準備飯盒,在校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學校統一管理。

三、供應午餐之方式︰

()主食以米食為主,並與麵食輪流供應。注意供餐質、量,力求變化及適合學生口味。

()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供應。

()所有主副食物及菜餚除麵包、饅頭、麵條外,應由學校自行僱工製作或烹調,不得向外購買現成品供應,但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況除外。

()每週供應以五天為原則(星期三仍需供應)。

()每學期開學當日應即開始供應。

()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密封保存一份,冷藏於攝氏○~七度之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

()午餐副食品採購注意事項由本府另訂之。

四、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組織系統如附表一),由校長、各處室主任、營養師、衛生(環教)組長、教師、護理師(護士)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

()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營養師擔任,未置營養師者,由校長指派教師或職員擔任之,學校並得視情況組織工作小組,分擔學校之午餐工作。

()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至少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五、學校辦理午餐得收取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其收支原則如下︰

()學校午餐費得按月或整學期收繳,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對貧困或特殊情形者,應妥適處理,並於學期開始一個月內知會本府。

()教職員工收費原則:

1.自辦午餐學校者及委外辦理午餐學校廚房者:參加學校午餐之教職員工均應繳交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惟實際參與午餐工作之工友及廚工免繳午餐費,但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

2.委外辦理午餐廠商中央廚房者:參加學校午餐之教職員工均應繳交午餐費及午餐基本費,惟實際參與午餐工作之工友及廚工免繳午餐費,但收取午餐基本費。

()學校教師兼辦學校午餐工作者,國中教師得依「宜蘭縣國民中學兼職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規定酌予減課兩節;國小教師得依「宜蘭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規定,三十六班以下者,得比照組長,三十七班以上者,得比照主任之授課標準辦理。

()學校教師兼辦學校午餐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義支給津貼或加班費,其子女亦不得減收或免繳午餐費。

()午餐費之支出包括主食、菜金、食油、人事費、調味品及其他什支等所需費用。

()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之主食部分,由學校依每人每日所需數量及實際用餐天數確實估算,按次月米價,由學校自行向農糧署採購,或經學校審查用印後由廠商向農糧署代購。

()貧困學生午餐費以按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為原則,本要點所稱貧困學生,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戶籍所在地縣()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台幣(以下同)六百五十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不超過八十萬元之中低收入戶學生。

3、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4、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學校每月應收取之午餐費金額經決定後,不因每月份供應午餐天數之不同而變動。繳費後未參加午餐者不予退費,但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學校自行酌情處理。

1辦理午餐之學校於學生在學期間,有提供學生午餐之義務,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時,亦必須審慎處理學生午餐供應事宜,主動提供午餐供餐服務,不得於活動期間發生有學生午餐自理之情形。

2、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或其他校外活動時,若活動行程委外辦理,並已於合約明訂包括午餐供應,則參加之師生得辦理退費,惟因於學生受有政府補助金額之不同,應本公平及比例原則退還其所繳金額,其退費原則如下:

(1)未受有午餐補助之學生退還當日午餐費之全部。

(2)原住民學生受有政府補助全額午餐費金額二分之ㄧ(目前三百五十元),退還其當日自繳午餐費用比例二分之ㄧ。

(3)貧困學生由於受有政府全額補助(目前七百元),故不得退費。

(4)隨班教師受有政府補助午餐費金額三分之ㄧ(目前二百三十四元),故退還其當日自繳午餐費用比例三分之二。

(5)前項結餘之公款,應於年度結束時辦理繳回。

(6)對於其他受有私人捐助之午餐補助款,亦應本於上述原則辦理退費,所剩經費,應本於捐助用途專款專用或退還捐助人。

3、學生校外教學期間,仍以儘量提供正常供餐為原則,如因於地點或活動內容必須有所調整,仍以提供具熱量營養之餐盒食品,確保學生能享用午餐。

4、為顧及學生之熱量補充及營養攝取,學生在校期間,學校為配合午餐教育所辦理之相關活動,不得挪用午餐款購買其他食品等辦理活動,若特殊狀況報府核准。

5、因腸病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停課規定,學生因公告而停課者,午餐費按退費標準辦理。

()委外辦理自設廚房學校應在學校廚房裝設自來水及電力分表,或依比例分攤付費,其水電費用併入學生「午餐費」項下支應;勿全部從學校午餐費中之用,以免遭糾正;各校與廠商簽訂契約時,應規範水電費計收標準。

()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應依每學期之規定標準收費,併列於學校收取學雜費三聯單一次徵收後,轉撥入午餐帳務統籌運用,但需分賬管理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

(十一)委外辦理中央廚房供膳者,得收取午餐基本費但不收取燃料費,由各校自行訂定每學期午餐基本費收費基準,惟不得超過縣府代收代辦收費基準;另委外辦理自設廚房者或自辦學校午餐者,依縣府每學期代收代辦收費基準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以填補學校午餐費之不足,學期結束尚有節餘,得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午餐節餘經費支用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辦理。

(十二)中央廚房供膳學校午餐基本費得以支用項目如下:

1.用以彌補午餐費之不足。

2.午餐加菜金。

3.午餐相關設備器具維護、更新及購置,如:學生餐具、班級供應午餐器具、運送午餐電梯之維修保養費用、餐車之購置及維修保養、洗碗精、餐巾紙、存放檢體專用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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