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大同鄉大同國民中學校舍、校地及設備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一、 本要點依據宜蘭縣政府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八九府秘法字第一三九四九二號令頒布之「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例」訂定之。
校舍及設備借用管理條例.tif
二、 本校為充分提供學校設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提昇生活品質等,特制定本要點。
三、 本要點所稱之場地,係指本校所屬之學校校舍及設施。
四、 本校校舍(地)及設備,專為本校師生舉辦有關教學活動之場所。但若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且活動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酌情開放一般民眾或單位團體申請使用。活動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人至少得於使用前十日至本校辦理申請手續:
(1)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活動。
(2)具有人文或具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3)各級文教體育之交流活動。
(4)經宜蘭縣政府核准之活動。
(5)經本校核准之活動。
申請使用場地經學校核准,應於校方通知使用單位(或使用人)後三日內繳清所有費用和保證金。如學校判斷活動涉及營利、不當商品交易、政治、宗教,不法抗爭、或任何不適合在學校進行之集會等,恕不外借。
五、 申請使用本校場地,除有特殊情形,否則一律需於非上課時段才得使用,並依規定繳交場地使用費、電費(本校無水費)和清潔費,以代收款(繳庫)代辦費(專款專用)方式,並依會計程序辦理,經校長核准動支。
(1)申請使用手續:
l 逕洽本校總務處索取使用申請書。如本校認為需相關證明文件或公文,請於提交申請書時一併附上。
l 核准後至本校出納繳交保證金、場地使用費、電費和清潔費。
l 活動結束後至本校出納退還保證金予使用單位(或使用人)。
(2)保證金以次計算,其餘收費標準請詳閱附件一。
六、第四條第二項保證金之繳納標準如下:
(1)活動出售門票者,繳納預定售票總額十分之一現金或以金融業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
(2)活動未出售門票或免費借用場地者,繳納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使用單位(或使用人)
如有毀損場地,視其損害程度於該次保證金中扣抵;若有不足,並得追償。
七、 學校場地若臨時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得通知申請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改期或撤銷借用,使用單位(或使用人)不願改期時,校方應無息退還所繳費用,而使用單位(或使用人)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使用單位(或使用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使用前三日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前項所稱特別事由,以影響學校教學及本要點第九條所訂情事者為限。
八、 使用單位(或使用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清潔費、電
費仍須繳納不予免除:
(1)政府機關舉辦有關國家慶典之活動。
(2)宜蘭縣所屬學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習、講習活動。
(3)場地所在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4)其他經本校視實際需要核准者。
九、已核准使用場地者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撤銷使用單位(或使用人)使用權限:
(1)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2)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3)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4)經縣府或學校認定有損害場地設施之虞者。
(5)違反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者。
十、使用單位(或使用人)出售門票,應依規定向本縣稅捐稽徵處申請核准,並加蓋
驗票章。
十一、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未經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
地名稱或宣稱縣府或本校為主(協)辦單位,且不得在該場地擅自張貼海報、
標語等宣傳品。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若有設置售票處所之必要時,應在本校
所指定地點設置。
十二、使用單位(或使用人)經本校同意後,始得啟用照明、音響、空調等設備,或
另接電源或開啟其他水電通訊設施。
十三、除新聞報導外,大眾傳播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作現場錄影或實況轉播應先經本
校同意,本校並得收取相關費用。
十四、使用場地需佈置者,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協商細節,否則本校得予逕行拆除
或停止場地借用,而場內物品本校不負保管責任;使用單位(或使用人)需於活
動結束後三日內將場地恢復原狀,違者亦將逕予清除不另行告知,相關費用
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擔。
十五、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等應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
會同本校協調處理之。
十六、使用單位(或使用人)因舉辦活動致侵害他人權益,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八、本要點呈校長核准後,報宜蘭縣政府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管理人 機關首長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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