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大同國民中學榮譽卡制度實施辦法
一、主旨:建立學生榮譽制度,以激發其榮譽心,養成良好道德習慣及生活常規。
二、實施辦法:
(一)開學時由學務處統一發給全校學生一張榮譽卡,當學生表現優良或違規行為時,老師、主任可在榮譽卡上簽名加分或扣分。
(二)榮譽卡由學生妥善保存,不得遺失,並保持清潔。如果榮譽卡遺失,須至學務處申請,並且扣減分數,以茲處罰。
(三)每次視行為表現加減分數。
(四)榮譽卡限用一學期,第三次學業成績考查後,請家長簽章,再交導師統計分數。
(五)導師於每學期公佈總成績前三名之學生,由學校頒發獎狀,並與校長合照。
(六)累計20分給予榮譽徽章一枚,累計五枚榮譽徽章給予嘉獎一次。
(七)優良行為或違規行為舉例:如附件一。
(八)榮譽卡紀錄,於學期末時得做為德育、群育考查之參考。
三、本辦法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附件:優良行為或違規行為舉例
(一)加分部分(優良行為舉例)
◎ 有拾金(物)不昧行為者。
◎ 能隨時維護校園整潔,並自動撿地上果皮紙屑者。
◎ 能自動排解同學糾紛者。
◎ 學業成績考查優良或有顯著之進步者。
◎ 寒暑假作業或習作認真者。
◎ 課堂中有特殊表現者。
◎ 擔任小老師,能盡心盡力者。
◎ 參加校內舉辦之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獲前三名者。
◎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之各項比賽,表現良好、成績優異者。
◎ 擔任班級、學校固定工作(旗手、司儀、球隊、班級幹部)認真者。
◎ 寒暑假到校勤加練習各項活動認真者。
◎ 有其他優良事蹟者。
(二)扣分部份(違規行為舉例)
◎ 攜帶違規物品者。
◎ 撿到財物佔為己有者。
◎ 無故未帶學用品者。
◎ 未得老師許可隨便離校外出者。
◎ 隨意亂丟紙屑者。
◎ 不愛護公物者。
◎ 師長交代事情不認真負責者。
◎ 服裝經常不整潔者。
◎ 榮譽卡破損或塗改者。
◎ 經常打架或故意惡作劇,屢勸不改者。
◎ 邊走邊吃零食或午餐水果飲料者。
◎ 掃地時間不認真打掃者。
◎ 作業經常不交或遲交者。
◎ 交通路隊不守秩序、乘車不排隊者。
◎ 有其他不良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