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校園危機處理機制

                               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校園危機處理機制
101.05.04 訂定
104.12.30 修訂

壹、危機事件的範圍

依據教育部「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校園危機事件性質分為五大

類:

事件性質

涵蓋範圍

學生意外事

車禍、疾病身亡、運動及遊戲傷害、溺水、自傷、實驗實習傷

害、中毒、校園建築設施傷害

校園安全維

護事件

火警、地震、人為破壞、校園侵擾、颱風、水患、失竊

學生暴力與偏差行為

學生鬥毆、暴力犯罪、槍砲彈藥刀械違規、財產犯罪、賭博犯

罪、濫用藥品與煙毒、破壞校園、性侵害犯罪、飆車

管教衝突事件

師生衝突、親師衝突、親子衝突、管教體罰、學生抗爭

兒童少年保護事項

離家出走、在外遊蕩、亂倫、遺棄、長輩凌虐、強迫性交易、誘拐販賣人口、出入不正當場所

以上五類事件,都有可能演變成為校園中的風暴,帶給學校相關人員極大困

擾,更嚴重影響學生的身心安全。

   

貳、學校危機的警訊

事無大小,任何警訊都可能是重大事件的引爆點。從教師的角度來看,以下幾

方面可作為危機管理的要素:

性質

警訊

與人有關

˙歹徒為利闖入傷害、綁票等。

˙親子關係不良,孩子對父母體罰、高壓管教的     反抗等。

˙師生關係不良,學生對教師譏諷、放棄、不公的

  不滿與報復等。

˙同儕關係惡化,彼此過度競爭、爭吵、打架、恐

  嚇等。

˙與家長、媒體人員、民意代表之關係不良。

與事有關

˙使用實驗物品、美勞工具、遊戲器材方法不當

  等。

˙上體育課、進行打掃活動過程疏忽等。

˙不遵守交通規則,任意穿越馬路等。

與時間
有關

˙教師不在時。

˙課間、午間休息時。

˙天氣燥熱時。

˙慶典、活動多時。

˙寒暑假期間。

與地點
有關

˙廁所、地下室、樓梯間、屋頂陽台、校園死角等偏僻引

  敝處。

˙運動或遊戲場所、專科教室、活動中心。

˙施工中建築、附近危險建築、不良娛樂場所等。

與物有關

˙建物老舊,年久失修。

˙器材、用具鏽腐缺保養。

˙廢棄物未即時妥善處理。

當老師發現以上警訊時請提高警覺,迅速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以防患於未

然,避免危機產生。

   

參、校園危機事件的感知發現

校園安全維護人員或訓育人員獨特的敏感性覺知,須從平日養成。

一從校園巡視中發現

二從學生意見中發現

三.從學生記載中探微

四.從教師觀察中獲得

五.從家長聯繫中警覺

六.從班級常規中尋找

七.從學生事件中發覺

八.從合作關係中知曉

   

肆、校園緊急事件發生後之處理流程

一.小組召集人(或職務代理人)召集成員,協商結論後,下達分工

   指令。
二.由新聞發言人(學務主任或職務代理人)統一發布消息,其他人員勿對外發

   言,以免眾說紛紜,招致不必要誤會或是二度傷害。

三.快速通知醫療、警政、主管機關及有關學生家長。

四.全盤掌握事件真相後,宣佈一系列因應措施。

五.撫慰受害學生、家長及相關人員。

六.凝聚共識,建立校內支持力量。

七.加強學生心理建設,確立優先關懷對象。

八.充分吸收應用各界支持力量。

九.保持與媒體良好關係,協助媒體以教育角度報導事實真相。

十.學校召開檢討會議,以加強預防工作,減少類似事件之發生。

   

伍、校園緊急事件處理原則

一.敏於知覺,普遍關照

二.坦誠因應、迅速通報、公開說明

三.團隊機制、分工合作

四.縝密會商、周延判斷

六.加強對學生情緒輔導及復健

七.運用資源及方法、化解危機

八.平日加強校園事件的處理演練

九.把個案抽象化為通則,作為教育素材

十.適當的追蹤了解

十一.做最壞的打算,才會有最好的準備

   

陸、教師的法律責任

當意外事件的發生,事由於教師的不當行為或設施管理有欠缺時,依相關規

定,教師可能需負起下列責任:

一. 行政責任

(一)上班時間內發生的意外事件,教師需即時處理。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

      第三條第(六)項規定,教師對偶發事件之預防級處理不當而招致損失

      者記過處分。
(二)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附申誡標準第二條第(七)項:對學生輔導與管

      理工作,未能盡職致發生事故情節屬輕者;第二條第(九)項:辦理安

      全防護工作不力或疏忽失職情節較輕者,申誡處分。(三) 教師對學生

      之暴行及違法懲戒適用國家賠償清第二條第三項、民法第二十七與二十

      八條規定。

二.民事責任

(一)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全 力者赴損害賠

      償責任。

(二)教師於教育活動事故之法律責任,學校得依國家賠償法之 教師有求償

      權。

三.刑事責任

(一)在教育活動中,教師對全部學生之安全負保護及注意責任,應注意而不

      注意時負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

(二)學生上課中,因疏失造成學生受其他學生傷害時,教師應負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