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 為落實學生獎懲公開理念,建立周延學生獎懲制度,俾能理性處理學生問題,保障學生合理權益,發揮民主與法治教育之功能,依據:
1.教育部96.06.22頒「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六條(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事項,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由各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2.本校96.8.31「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事項,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由學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二、本校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獎懲會),討論處理學生依「學生獎懲要點」之規定重大事件之獎懲及銷過事宜。
三、學生獎懲會置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另委員6至8人,共7至9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均為無給職。
(一)行政人員代表2人
(二)教師代表1人
(三)家長會代表2-4人
(四)學生代表1人(由三年級導師推選)。
四、學生獎懲會之業務由學務處辦理之,依學生發生獎懲案件之事實及處理情形呈請校長召開會議討論決定學生獎懲事宜。
五、學生獎懲會委員與獎懲事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獎懲事項代行職務。
六、學生獎懲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獎懲決定。
七、學生獎懲會召開時得視處理案情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八、學生獎懲會作成獎懲之決定後應填具「學生獎懲委員會裁決書」,將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含輔導組、導師、簽報獎懲人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九、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受獎懲事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向學校提出申訴。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
受理申請之單位 | ||||||||||
學生 | 姓名 | 性別 | 年級班別 | |||||||
申 | ||||||||||
獎懲委員會決議 | ||||||||||
其他相關文件說明 | 提 起 申 請 日 期 | 申 請 人 簽 章 |
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裁決書
申請人 | 申請日期 | 記錄人 | |||
申 請 內 容 | |||||
裁決日期 | |||||
裁決地點 | |||||
裁 決 經 過 與 決 議 內 容 | |||||
獎 懲 委 員 簽 名 | |||||
備註 |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受獎懲事項,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向學校提出申訴,否則視為接受獎懲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