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大同民中學學生午餐工作要點

宜蘭縣立大同民中學學生午餐工作要點

1.     本校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2.    學校辦理午餐之管理原則︰

1.     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應一律參加。

2.    供應午餐日之午休時間,全校教職員工均應留校,以確保學生安全,並加強生活指導教育。

3.    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可暫准不參加學校午餐,惟應自行準備飯盒,在校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學校統一管理。

3.    供應午餐之方式︰

1.     主食以米食為主,並與麵食輪流供應。注意質量,力求變化及適合學生口味。

2.    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供應。

3.    所有主副食物及菜餚除麵包、饅頭、麵條外,應由學校自行僱工製作或烹調,不得向外購買現成品供應,但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況除外。

4.    每週供應以五天為原則。

5.    每學期開學當日應即開始供應。

6.    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密封保存一份,冷藏於攝氏○~五度之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

7.    午餐副食品採購注意事項依宜蘭縣政府規定辦理。

8.    每週至少提供一天蔬食午餐。

4.    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1.     成立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組織系統如附表一),由校長、各處室主任、衛生、教師、護理師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

2.    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總務主任擔任。

3.    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至少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5.    學校辦理午餐得收取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其收支原則如下︰

1.     學校午餐費於每學期開學一次繳交為原則。

2.    參加學校午餐之教職員工均應繳交午餐費,惟實際參與午餐工作之工友及廚工免繳午餐費。

3.    學校教師兼辦營養午餐工作者,國中教師得依「宜蘭縣國民中學兼職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規定酌予減課兩節。

4.    學校教師兼辦營養午餐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義支給津貼或加班費。

5.    午餐費之支出包括主食、菜金、食油、人事費、調味品及其他什支等所需費用。

6.    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之主食部分,由學校依每人每日所需數量及實際用餐天數確實估算,按次月米價,由學校自行向農糧署採購,或經學校審查用印後由廠商向農糧署代購。

7.    學校每月應收取之午餐費金額經決定後,不因每月份供應午餐天數之不同而變動。繳費後未參加午餐者不予退費,但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學校自行酌情處理。

8.    午餐基本費主要用於充作維護或充實廚房設備及午餐自辦學校之廚房用水塔清洗,如於學期結束,尚有節餘,得以填補每月徵收午餐費之不足。

9.    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應依每學期之規定標準收費,併列於學校收取學雜費三聯單一次徵收後,轉撥入午餐帳務統籌運用。

1.     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開立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一律免收午餐基本費暨燃料費,其午餐費亦由本府給予全額補助;另由各校審核通過之貧困學生由本府酌予補助。

2.    學校午餐費收費標準,由學校自行訂定後送府備查。

6.    上級政府補助貧困學生及教師之午餐費,由學校依補助人數列冊(格式一、格式一之一),留校備查。

7.    自辦學校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

1.     廚房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齊衛生之管理。

2.    非廚房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以免污染。如有特殊需要,進入前應先登記,俾便查考。

3.    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督促,注意個人衛生及烹調時之衛生管理。

4.    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

5.    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者不得提領物品,提取物資必須根據食物提領憑證所列數量、按時支領,稽核人員應每月至少二次盤點庫存。

6.    午餐物資倉庫,物資食品應分類編號,整齊排列,不得隨意堆放雜物或兼作宿舍、休息室。

8.    自辦午餐學校供膳人員僱用、管理與福利︰

1.     僱用與訓練︰

1.     僱用條件︰

1.     身心健康(經公立醫院證明無法定之傳染疾病、肝炎、肺結核等)

2.    身家清白,無不良紀錄。

3.    同意辦理加入勞保。

4.    同意履行供膳人員管理要點各項規定(若曾在他校服務過者,應附離職同意書)

5.    同意簽訂僱用契約。

2.    僱用時間︰一次僱用期間為一學期(實際上課時間),期滿重新簽訂僱用契約。

3.    訓練︰分為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兩種。

1.     職前訓練︰為期三天,不給工資,由各校自行處理。

1.       在職訓練︰不定期訓練半日或一日,照付工資,由各校自行辦理。無故不參加訓練,契約屆滿不予續僱。

2.    學校應督促廚工參加相關訓練並取得證照,如於參與學校午餐工作三年內仍未取得證照,契約屆滿時得不予續僱。

2.    午餐自辦及委外學校皆應督促廚工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內接受健康檢查,未領有大型醫療院所(署立宜蘭醫院、聖母醫院、博愛醫院)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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