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委員會

99學年學校衛生委員會.pdf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依據:學校衛生法第五條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本會為營造本校學校衛生及健康環境,維護學生健康生活,加強健康及衛生教育,執行政府衛生保健政策,並規劃學校衛生工作之研發事項。

  三、任務:

(一)提供本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本校衛生工作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本校健康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協調相關機關、團體協助推展本校衛生事項。

(五)其他推展本校衛生相關之諮詢事項。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校校長兼任之;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校學務主任兼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校護理師兼任之,其餘因任務需要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校學務處派兼之。

  五、本會置委員14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校學務處主任、組長及各班導師。

(二)本校護理人員。

(三)本校相關業務單位主管(處室主任)。

(四)本校健康與體育領域教師。

六、本會所聘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遇有聘兼人員於聘期內更動原任職務時,得由繼任人員遞補。

  七、本會每學期至少舉行會議2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事未能召集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九、本設置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