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法令處分名單
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1日發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之公布期間》規定,教保服務機構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法令時,應公布該機構名稱、行為人姓名等資訊,其公布期間,自處分作成之日起算,規定如下:
一、受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處分:六年。
二、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四十五萬元以上:六年。
三、處罰鍰三十萬元以上未滿四十五萬元:五年。
四、處罰鍰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四年。
五、處罰鍰六萬元以上未滿十五萬元:三年。
六、處罰鍰三萬元以上未滿六萬元:二年。
七、處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未滿三萬元:一年。
八、處罰鍰六千元以上未滿一萬五千元:六個月。
九、處罰鍰未滿六千元:三個月。
公告期限內之受處分記錄名單:
幼兒園 | 處分日期 | 負責人姓名 | 違反法條 | 行為人及處分內容 |
資料時間: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