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敏國小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0330日修訂

10162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宜蘭縣士敏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本校)為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並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

      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透過語言或肢體或其他方法,對於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與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且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五)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六)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七)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三、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以下簡稱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本校各處室應配合實施下列措施:

(一)每年至少舉辦兩次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對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假排代或差假登記。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並將本規定列載於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速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四、本校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救濟及相關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本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本校性平會或本縣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五、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六、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七、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八、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九、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於行為發生時,行為人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校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申請。

十、行為人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但行為發生時為他校所屬教職員工生時,由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以下稱該校)啟動調查,本校應派員參與調查。完成調查後,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成立,該校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本校處理;涉及刑責者,該校並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行為人為本校兼任教師時,本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後,將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成立,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二、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三、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若由本校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則由本校為事件管轄學校啟動調查機制,並應以書面通知其他行為人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四、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案件,本校如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本校教導處通報,並由本校教導處依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教育部線上校安通報,另由教導處傳真或網路通報宜蘭縣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之申請或檢舉,由本校教導處收件,教導處收件後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前項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本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

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應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為不受理,其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機關、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十九、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本校視同檢舉,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本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十、本校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對於該事件之調查工作應予迴避;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對於該事件當事人之輔導工作,亦同。

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本校予以公差(假)登記,並得依法規或本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廿一、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廿二、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教育處認情節重大者,本校應繼續調查處理。

廿三、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為學校或主管機關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前項保密之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或相關法規規定處罰。

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本校應予封存,並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前項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廿四、為保障本校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教育處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廿五、本校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廿六、本校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勻支或專案陳報縣府補助。

廿七、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廿八、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加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廿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性平會調查屬實者,本校應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者,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加害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加害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命加害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應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規劃。

三十、本校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結果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敍明理由向本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本校教導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七)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卅一、本校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由本校總務處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01.10.19家庭暴力防治宣導

100學年上學期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

一、會議時間:1010613日(三)1330

二、會議地點:本校會議室

三、主席:李博文校長

四、紀錄:林峯欽主任

五、出席人員:如簽到名冊

六、提案討論:

案由一:有關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防治規定修正,提請討論。

  說明: 因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業於中華民國101524日以臺參字第1010081429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並將名稱修正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本校配合準則須修正條文。

  決議:經全體委員一致通過,依規定修正本校防治準則。

案由二:有關本校各班性別平等、性侵害防制課程實施,提請討論。

  說明: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第2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規定,學校每學期應至少有四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和二小時性侵害防治課程,各班實施成效如何。

  決議:每學期的課程教學,學生都能有基本的認識,但是由於時間相隔過久,而無法銘記在心,建議學校可於空擋時間規畫相關活動,導護老師也能不定期於學生朝會進行機會教育,透過不斷提點,相信才會有顯著的實施成效。

案由三:有關性別議題『認識多元的性取向』,提請討論。

  說明:性別平等教育從100學年度起將納入課綱的重大議題,其中國小部分提到1-3-3 認識多元的性取向,外界質疑同志議題進入校園對學生有重大影響,教師實施時要如何斟酌。

  決議:同志議題原則上還是先由班級導師融入相關課程或議題實施,邀請同志入校進行教育宣導部分可暫緩辦理,待學生相關先備知識已足夠,再來進行,心理上會較能接受。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101學年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要點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暨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目的:

    為推動本校性別平等教育,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設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三、任務: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四、組織:

 (一)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當然委員三人,由國小教導、總務主任及幼稚園主任擔任;行政代表一人,由組長及職員中推選之;教師代表三人,由二、四、六年級導師擔任;家長代表一人,合共九人。委員由校長任聘之,任期一學年,期滿得續聘。

 (二)本會女性委員應占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家長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三)本會為因應偶發事件或執行各項重點業務需要,得設專案小組,專案小組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

 (四)委員出缺時,得由校長另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五)委員及執掌

職稱

本職

姓名

性別

職掌

主任委員

校長

李博文

綜理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之推動

執行秘書

教導主任

林峯欽

推動與執行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劃

委員

總務主任

康素娥

1.推展委員會相關業務。

2.參加委員會會議討論。

3.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及性侵害防治教學與輔導。

4.推展宣導活動及隨機指導。

5.配合相關課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

6.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委員

幼教師

黃慧華

委員

教師

楊宜蓁

委員

教師

林維儀

委員

教師

游冠軍

委員

學務組長

林玉娟

委員

家長會代表

邱憲章

五、會議:

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會委員會議必要時,得邀請非本會委員之相關單位(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案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之經費,由教導處「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項下支付。

十、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紫錐花運動

學校名稱:士敏國小

活動名稱:反霸凌宣導活動

辦理日期:101830日至97

舉辦地點:集合場

參加對象:1-6年級師生

活動簡述說明:學生朝會活動進行紫錐花運動,由校長,主任進行宣誓活動,營造友善校園大家一同努力反霸凌。

1-1-5反霸凌宣導週活動.docx

正向管教活動

 

活動名稱:班級常規暨幹部訓練

辦理日期:10128-16日、10191日至7

舉辦地點:各班教室

參加對象:1-6年級師生

活動簡述說明:開學初進行全校開學宣導活動及班級常規暨幹部訓練

1.  師生共同訂定班規

2.  班級幹部選舉訓練及工作檢討

3.  定期調整座位與更換組別

4.  對學生採信任態度,多與鼓勵及讚美

5.  學生偏差行為之預防與疏導

推行整潔與秩序競賽

1-1-3-4班級幹部訓練活動.docx

 

高關懷學生評估指標及安置輔導建議流程圖

為落實學校認輔制度與三級輔導概念,由身處教育第一線的導師發覺需提供協助之高關懷學生,轉介學校輔導系統做進一步的晤談與評估,必要時介入其他社區資源,共同以學生最大利益為考量,因此設計本表,供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評估高關懷學生列案與安置輔導之參考。

 

 

 

【第一階段】

導師勾選『高關懷學生指標』

【第二階段】

導師初步評估學生的危機狀態

【第三階段】

輔導人員透過個別輔導、晤談、收集資料、家訪等方式,再次評估學生危機狀態

【第四階段】

教導處依學生危機狀態,安排符合學生需求之處遇方案

( 提交教導處 )

【第五階段】

學校建立高關懷學生名冊,列案輔導或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