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少年、兒童年齡的界定與問題

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兒少福利法2)
未滿7歲係無行為能力人;7至20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187)

國民教育年齡指6歲至15歲國民(強迫入學條例2)
國中時期的教育,係處理少年的問題,其發展策略應以「發展重於預防、預防重於治療」為最高原則,少年的問題源於家庭、顯於學校、惡化於社會,須從個人、家庭、學校及社會因素加以分析,以謀求解決及因應作法,心態的改變即在於教師體認「沒有問題學生,只有學生問題」,並重視「多元智慧」的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