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急救教育-實施計畫

107年度急救教育-實施計畫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107年度急救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宜蘭縣106 學年度辦理學校健康促進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二、宜蘭縣政府107 年3 月16 日府教體字第1070043436 號函。
貳、目的:
一、提昇本縣中小學教職員工事故傷害處理技術,以減少因缺乏急救知能導致病情延誤或
喪失生命的情形發生,有效降低傷害程度。
二、建立校園傷病處理機制。
三、培育中小學教師具有事故傷害防治知能,以推廣校內急救技能教育活動。
四、推廣學生急救教育,讓急救知能從小扎根。
五、強化宜蘭縣之緊急醫療系統。
參、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肆、協辦單位:台灣急救教育推廣與諮詢中心。
伍、承辦單位:
一、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急救教育推廣中心(凱旋國小)
二、本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
陸、計畫期程:107 年04 月01 日至107 年12 月31 日止。
柒、工作內容:
一、辦理學生急救教育訓練
(一)對象:本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學生
(二)訓練期程:107 年4 月至107 年12 月,日期及梯次由各校自訂。
(三)計畫與成果請各自留校備查。
(四)學習及訓練內容
(五)國小高年級生及國中生心肺復甦術研習課程配當表 (4 小時)
時 間 課 程 內 容
0 8:0 0 ~ 0 8:0 5 1 2:3 0 ~ 1 2:3 5 心肺復甦術課程簡介
0 8:0 5 ~ 0 8:1 5 1 2:3 5 ~ 1 2:4 5 課前評量
0 8:1 5 ~ 0 9:3 0 1 2:4 5 ~ 1 4:0 0 心肺復甦術課程講解
0 9:3 0 ~ 1 1:3 0 1 4:0 0 ~ 1 6:0 0 分組教學:心肺復甦術實作練習
1 1:3 0 ~ 1 2:0 0 1 6:0 0 ~ 1 6:3 0 課後評量(筆試、技術評量)
五年級 創傷急救教育的認知及包紮技術操作
國小
六年級 急救教育的認知與民眾版CPR 技術操作
國中 急救教育的認知與民眾版CPR 及AED 操作
2
(六)器材:由12 鄉鎮中心學校負責向急救教育推廣中心洽借CPR 安妮模型器材;所需
肺袋、CPR 面膜、酒精棉片、AED 訓練機電池費用等耗材之經費由各校自行籌措。
(七)各校辦理學生CPR 研習向急救中心洽借教學教具時間表如下,請配合,以利進行。
區域 鄉鎮市名 輪值月份
礁溪鄉 三 月
頭城鄉 四 月
壯圍鄉 五 月
員山鎮 十 月
大同鄉 十一月

北 宜蘭市 十二月
三星鄉 三 月
蘇澳鄉 四 月
五結鄉 五 月
南澳鎮 十 月
冬山鄉 十一月

南 羅東鎮 十二月
(八)學員成績登錄:學員CPR 研習之成績需由各校負責至急救教育網路登錄系統
(http://www.cpr.org.tw/) 或宜蘭縣安心CPR+AED 報名及管理系統
(http://cpraed.ilshb.gov.tw/manager/index.php)登錄。
二、辦理教職員工心肺復甦術暨自動體外電擊器(CPR+AED)研習:
(一)梯次與人數:60 人/梯次,共六梯,每梯研習時數為四小時。
(二)研習對象:
1.本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民國 105 年參加但未超過 2 年有效期限和 106 年已
完成訓練取得證書教職員工免再參加。)
2.擔任運動團隊教練得優先報名參加。
3.大型學校教職員工人數超過100 人得自行辦理。
(三)日期:107 年7 月4 日(星期三)、107 年7 月5 日(星期四)、107 年7 月6 日(星期五)
梯次 研習日期 時 間 人數 研習時數 備註欄
一 7/4、7/5、7/6 08:00~12:00 60 4



7/4、7/5、7/6 13:00~17:00 60 4
103 年和104 年
未參加研習
者,優先報名
3
(四)研習地點:宜蘭縣凱旋國小視聽中心
(五)活動課程:
時 間 主 題
07:40~08:00
12:40~13:00
報到
08:00~08:10
13:00~13:10
長官勉勵
08:10~09:30
13:10~14:30
心肺復甦術課程講解
09:30~09:50
14:30~14:50
課後評量(筆試)
9:5 0~10:50
14:50~15:50
分組教學:心肺復甦術暨自動體外電擊器實作練習
10:50~12:00
15:50~17:00
課後評量(技術評量)
(六)報名方式:107 年6 月1 日起教職員工請逕至全國教師進修網選擇梯次報名參加。
(七)證照:完整參與心肺復甦術暨自動體外電擊器整個課程,筆試成績合格(80分)及技
術考通過者,可申請由「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核發「宜蘭縣CPR+AED合格證書」。
(八)研習完畢1 個月或本府公告通知後請自行至凱旋國小健康中心領取,若有提供信
封及郵票者可代為轉寄。研習證照代為保管2 個月,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捌、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