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4健康檢查前通知家長教育性說明單張

 

6-1-2-4健康檢查前通知家長教育性說明單張

壹、 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第八條規定。

貳、 受檢對象:

一、 健康檢查:本校一及四年級

參、實施日期:104年10月15日

肆、檢查項目及內容:

一、檢查項目:學生健康檢查項目

項次

檢查項目

內容

本縣教育處

方法

檢查用具

1

體格生長

身高、體重

V

V

身高、體重測量

身高計、體重計

2

血壓

血壓

×

×

血壓測量

血壓計

3

眼睛

視力

V

V

Landolt sc Chart

Snellen sE Chart

視力表、視力機

辨色力

V

V

色覺檢查

石原氏綜合色盲檢查本

立體感

V

×

亂點立體圖檢查

NTU亂點立體圖

斜視、弱視

V

V

角膜光照反射法、交替遮眼法、視診

小手電筒、遮眼板

其他異常(睫毛倒插、眼球顫動、眼瞼下垂)

V

V

4

頭頸

斜頸、異常腫塊及其他異常

V

V

視診、觸診

5

口腔

齲齒、缺牙、咬合不正、口腔衛生及其他異常

V

V

視診(應由牙科醫師檢查)

頭鏡、探針、口鏡、燈光、手套

6

耳鼻喉

聽力

V

V

音叉檢查法

512Hz音叉

耳道畸形

V

×

視診、觸診

頭鏡、耳鏡、手電筒、壓舌板、燈光

耳膜破裂、盯聹拴塞、扁桃腺腫大及其他異常

V

V

7

胸部

心肺疾病、胸廓異常及

其他異常

V

V

視診、觸診、聽診

聽診器、屏風

心音心電團(本縣增列)

V

V

報告應由小兒心臟專科醫師檢查,初檢異常疑似個案,需再複檢加以確認並判斷是否轉診

心音心電圖設備、屏風

8

腹部

異常腫大及其他異常

V

V

視診、觸診、扣診

聽診器、檢查床、屏風

9

皮膚

癬、疥瘡、疣、異位性皮膚炎、濕疹及其他異常

V

V

視診、觸診

10

脊柱

四肢

脊柱側彎、肢體畸形、青肢蛙及其他異常

V

V

視診、觸診、Adam前彎測驗、四肢及關節活動評估

11

泌尿

生殖

隱睪(男)

V

×

視診、觸診

手套、屏風

包皮異常、精索靜脈曲張及其他異常

V

V

12

寄生蟲

腸內寄生蟲(原民鄉學校)

V

×

檢體查驗

檢體收集盒

蟯蟲

V

V

肛門黏貼試紙法

顯微鏡、肛門黏貼試紙

13

尿液

尿蛋白、尿糖、潛血、酸鹼度

V

V

試紙儀器判讀法或顯微鏡法

試紙或顯微鏡

14

血液

檢查

血液常規:血色素、白血球、紅血球、血小板、平均血球容積比

肝功能:SGOT、SGPT

腎功能:CREATININE、尿酸、尿素氮

血脂肪:總膽固醇(T -CHOL)、三酸甘油脂

血清免疫學:HbsAg、HbsAb

×

×

抽血檢查值應全部經過醫生確診(判斷是否異常)再轉交學生

實驗室檢查設備

clip_image001備註:實施對象及時間符號說明

○指應檢查項目。 ◎指國小每學年亦應檢查之項目。 ○應檢查但須家長同意之項目。 △指視需要而辦理之項目。 × 指不需要檢查之項目。

二、檢查內容與執行方式:

(一)寄生蟲檢查:

1.受檢對象:

(1)蟯蟲檢查數:一、四年級學生。

2.檢查項目及方法:蟯蟲檢查-以肛門周圍擦拭法採集檢體檢查檢體收集器材由承辦醫院提供。

3.檢查執行內容:

(1)初檢:所有一、四年級受檢學生蟯蟲檢查、十天內將初檢結果通知學校(檢查呈陽性反應學生投藥名單),轉知家長配合改善衛生習慣,並施以投藥治療。

(2)投藥:蟯蟲初檢陽性者收到通知後10個工作天內,承辦醫院需完成學生預防性投藥,另陽性個案之「家人」,應予「全家投藥關懷追蹤單」協助轉介醫療院所進行檢查與治療。

(3)複檢:蟯蟲初檢陽性者服藥後20個工作天完成後複檢,10個工作天將複檢結果通知學校,轉知家長。

(二)尿液檢查:

1.受檢對象:一、四、七年級(包括初檢、異常複檢)。

2.檢查項目: 酸鹼度(PH值)、尿糖、尿蛋白、潛血。

3.檢查方法:以試紙檢驗儀器判讀。

5.若女學生月經來潮或請假未受檢學生皆應參加補檢,以一週內完成補檢為原則。

6.尿液檢體愈新鮮愈佳,室溫下以不超過2小時內完成檢驗,若有冷藏保存時也要在8小時內完成檢驗。

(四)全身理學檢查

1.受檢對象:一、四年級

2.檢查項目:如宜蘭縣104學年度國中小學生健康檢查項目表。

3.檢查方法: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辦理。

(1)於進行全身理學檢查之腹部檢查,應準備有檢查床。

(2)心音心電圖檢查在學校現場檢查,心音心電圖儀器至少一組,且檢查人員至少一名,檢查人員若為男性時應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協助。當天未受檢學生由該校校護負責安排一星期內至其他學校補檢。其心音心電圖檢查結果之判讀應由心臟專科醫師執行,此醫師應檢附專科醫師證明,報告並由醫師確認。

(3)承辦醫院若當天檢查人員與原提列之工作人員名冊不符,應事先告知學校並說明原因;若檢查人員身分、資格不符契約規定,應經雙方(醫院、學校)確定後,記錄存證,倂報教育處備查,改善後擇日再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