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宜蘭縣宜蘭市凱旋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章程 |
修訂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
修訂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四日修訂第六、七條 |
第三次修正 |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修訂第五條 |
宜蘭縣宜蘭市凱旋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 本組織章程依據宜蘭縣各級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特訂定。 |
第二條 | 本校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名稱定為「宜蘭縣宜蘭市凱旋國民小學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並應提供適當場所供家長會使用。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家長會。 |
第三條 |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五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或原召集人召開,導師並應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班級家長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家長均應參加,連續二次無故不參加,由導師瞭解情況,必要時加強聯繫。 |
第四條 |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親師合作有關事項。 |
第五條 |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二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但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如出席家長人數不足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會員代表得改採通訊選舉方式為之。 |
第六條 |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人。但班級數在二十班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二人。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召開時,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第七條 |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七人,由委員選之;班級數在廿八班以上者,得增置之,但最高不超過學校班級數之四分之一。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四人為副會長。 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但經改選仍無法產生新任會長者,原會長得經參選得再連任一次。 |
第八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三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原會長或校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原會長或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新任會長就任後一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三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
第九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討論協助學校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法定出席相關會議之代表。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
第十條 | 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未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及有關人員應列席。 |
第十一條 |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處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代表列席學校相關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
第十二條 | 委員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
第十三條 | 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改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十四條 |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
第十五條 |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第十六條 |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本府另訂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
第十七條 |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
第十八條 |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
第十九條 |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凡以家長會名義收取之捐款,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教育視導人員得於學年中檢查之,並於辦理交代時,由教育主管機關派員監交。 |
第二十條 | 家長會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家長會或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
第二十一條 | 本組織章程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二條 | 本組織章程應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法規名稱 | 宜蘭縣宜蘭市凱旋國民小學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
修訂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
宜蘭縣宜蘭市凱旋國民小學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一條
宜蘭縣宜蘭市凱旋國民小學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運作方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舉辦選舉之程序如後:
一、主席宣佈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
四、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報告大會。
五、進行選舉投票。
六、當場開票並宣佈選舉結果。
前項第三款選監人員中至少應包含學校人員代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參與,並審定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書面委託之真偽。
第三條
本會之選舉,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均得為當選人。但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選舉則應親自或委託出席。
第四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選舉如採通訊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按全班學生人數製作選舉票,並於選舉票上簽章,發送全班學生家長,不得遺漏。選舉票應密封寄(執)回。選舉票經寄(執)回後,應即投入票匭。
前項選舉票應載明寄(執)回截止日期,通訊選舉如未於指定日期前將選票寄回,視為廢票。截止日期應於班級學生家長會開會後七日內。
第五條
通訊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每張選票最多得圈選三名候選人,圈選超過三人者為無效票。
第六條
通訊選舉之開票,應有選監人員參加。如選監人員尚未選舉產生時,則由家長會派遣代表,並由學校人員代表共同開票、監票。
第七條
委員會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每張選票最多得圈選十五名候選人。
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委員會委員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每張選票最多得圈選五名候選人。
會長之選舉由委員會委員就常務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第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九條
會長因其子女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等因素離校或因故請辭或經依法罷免,自其子女離校日或辭職生效日或罷免成立之日起,若所賸任期不足二個月者,其代理人選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賸會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其子女離校日或辭職生效日或罷免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另行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委員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
會長之請辭,應向委員會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家長會應於十五日內檢送請辭同意書及切結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其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
第十二條
改選、補選之會長,應於當選後十日內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方得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委員會委員之請辭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並於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無故不親自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並經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由家長會以書面文件經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署名通知之,同時於通知時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常務委員、委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由家長會通知之。
第一項應出席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一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其於會議當天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不克出席之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應依照法令、本會組織章程及本會決議執行職務。
違反前項規定或假借本會名義從事私人事宜致本會受有損害者,除對本會負賠償責任外,本會並得罷免其當選資格。
第十六條
本會舉辦罷免之程序如後:
一、會長、副會長之罷免: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時,應即通知家長會及學校,並由連署之會員代表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委員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規定程序決議後,會員代表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之通知。
二、委員之罷免:委員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臨時會決議罷免之。
三、常務委員之罷免:委員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委員會決議罷免之。
第十七條
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委員,於下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委員。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應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法規名稱 | 宜蘭縣宜蘭市凱旋國民小學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
修訂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
宜蘭縣宜蘭市凱旋國民小學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一條
宜蘭縣凱旋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家長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家長會費
二、各界捐款
三、政府及其它補助款
四、家長會專案活動結餘
五、代收代管專款基金
六、孳息及其他收入
學校代收之家長會費應於收得後七日內交家長會管理。
第三條
本會財務支出項目包含:
一、本會辦公及會議支出
二、本會會訊支出
三、本會活動支出
四、志工裝備補助及獎勵
五、獎助師生參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六、補助學校急難性軟、硬體設施之改善
七、代支代管專款基金
八、預備金
九、特殊臨時性支出
十、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議決事項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應就本辦法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第五條
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凡申請金額在新台幣貳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可。
二、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貳萬元未滿伍萬元者,須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
三、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伍萬元者,須經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
但特殊臨時性支出,得於預算收支有結餘時,提出申請,其審核程序同上;但亦得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特定收支後實施。
第六條
本會財務收支之管理及監督
一、財務應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財務移交。
二、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三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三、出納、會計人員應定期編列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公佈全體家長週知。
四、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單據及帳目記錄,至少應保存二年。
第七條
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移交下任會長一份、自存一份、家長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宜蘭縣凱旋國民小學家長會獎勵師生對外比賽實施要點
103年9月26日修訂
一、 目的:
(一) 鼓勵師生踴躍參加校外各項比賽,爭取學校榮譽。
(二) 獎勵教師用心指導學生發揮潛能,增進群性發展。
二、 獎勵對象: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獲得名次之師生及學生之指導老師。
三、 獎勵範圍:以學校報名參加或選送作品之各項比賽為原則。
四、 獎勵方式 :以致贈禮券方式獎勵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 參加比賽之學生部分
名次 | 市賽 | 縣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