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而在三讀之前,朝野立委針對具有爭議的條文提出復議,最後經過朝野協商,刪除飽受輿論質疑的侵害新聞自由的相
關條款,新通過的修正案中規定,新聞媒體只要是為了〞社會公益〞,而蒐集並公布個人相關資料,仍然可享有媒體免責權。
立法院長 王金平:「本人作出以下決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並將條文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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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協商後,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因為涉及新聞自由,日前個資法修法前,還因此在媒體輿論中造成不小風波,因此朝野黨團很快達
成復議共識,讓具爭議的四條修正條文順利過關,法務部方面還參考連日來的媒體相關報導,提出建議。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覃正祥:「個資法會不會影響到有關媒體運用個資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我們都把這一週來,有關媒體的報導,我們仔細的研讀,然後再檢視相關的條文,然後把這
些媒體所顧慮的問題都一一回應,就是我們今天立法院立法委員在兩黨都提出來的,這個修正版本。」
個資法修正案中,第9條及第19條和第20條,訂出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及與公共利益有關時,即可蒐集相關個人資料,不受個資法限
制,而個資法中第51條第2款,則是將公開場所和公開活動中,所蒐集之個人或家庭活動等,公布的影音資料排除在外。
不過無論是否為公眾人物,只要在個人部落格或facebook等網路媒體上,公布了〞非公開活動〞中,所蒐集的影音資料,例如個人與他人之私密行
為資訊且又與社會公益無關時,則極有可能觸法。
立法委員 羅淑蕾:「范植偉假如把他跟王心凌的,個人的隱密這樣公布出來的話,尤其新法過了以後,他就是觸法了。」
另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因為個資法中仍有部分不完全確認的範圍,例如公共利益的認定都還存在可能帶來的爭議,法務部方面則表示,之後在施行細
則中,會再做更詳細的訂定,以免個人隱私的保護和社會利益之間的維護,難以兩全。
曼玉看完此修法:認為好像為媒體找後門,且所謂"社會公益"是什麼?是不是只要舉證這是社會公益,若資料牽涉個人隠私,就沒事了嗎?
資料來源: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00427/30427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