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事件會因為發生的地點不同,加害者對象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規範

騷擾事件會因為發生的地點不同,加害者對象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規範

 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的對象及申訴[@more@]  

兩性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性騷擾時。

受僱者在職場或執行業務時遭受性騷擾時(出差或非上班時間仍執行業務者屬之)。

職場性騷擾。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而他方為學生者。

本法第2條第5款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前兩法範圍以外的對象,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遭到陌生或非陌生人士性騷擾。

如果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遭到性騷擾,應向所屬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如果是學生,被學校老師、職員、工友或學生性騷擾時,向行為人行為時所屬學校(向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提出,再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申請調查,但若被校長性騷擾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民眾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遭到性騷擾時,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或其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知悉加害人之所屬單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案件移請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則移請警察機關調查。

 
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如:場所負責人),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法的保障對象及處理方式皆有所差異,可以看到兩性工作平等法主要保障的是民眾的工作權,強調不因性騷擾、懷孕等事件致使民眾被迫於更換或是退出職場;性別平等教育法主要是保障學生的受教權,因此多著重於當受侵害者為學生時的處理模式,以期學生教育環境的安全;其中「性騷擾防治法」主要就是排除前兩法的適用範圍,用來處理非工作或學校場域的性騷擾,多處理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的性騷擾事件,處理方式較為複雜,處理的管道要較為多元,分別有申訴、再申訴及調解3種方式,其中又因性騷擾防治法25條為刑事案件處理,故有法律訴訟的問題。
轉摘自專家曾孆瑾由性騷擾防治法實施看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與態度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