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的對象及申訴[@more@]
兩性工作平等法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性騷擾防治法 |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性騷擾時。 受僱者在職場或執行業務時遭受性騷擾時(出差或非上班時間仍執行業務者屬之)。 職場性騷擾。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而他方為學生者。 本法第2條第5款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 除前兩法範圍以外的對象,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遭到陌生或非陌生人士性騷擾。 |
如果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遭到性騷擾,應向所屬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 如果是學生,被學校老師、職員、工友或學生性騷擾時,向行為人行為時所屬學校(向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提出,再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申請調查,但若被校長性騷擾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 ◎ ◎ |
三法的保障對象及處理方式皆有所差異,可以看到兩性工作平等法主要保障的是民眾的工作權,強調不因性騷擾、懷孕等事件致使民眾被迫於更換或是退出職場;性別平等教育法主要是保障學生的受教權,因此多著重於當受侵害者為學生時的處理模式,以期學生教育環境的安全;其中「性騷擾防治法」主要就是排除前兩法的適用範圍,用來處理非工作或學校場域的性騷擾,多處理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的性騷擾事件,處理方式較為複雜,處理的管道要較為多元,分別有申訴、再申訴及調解3種方式,其中又因性騷擾防治法25條為刑事案件處理,故有法律訴訟的問題。
【轉摘自專家曾孆瑾—由性騷擾防治法實施看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與態度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