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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闖紅燈至少罰款1800元。高雄市張姓男子涉嫌闖紅燈被開單,他向高雄地院聲明異議,表示他不是故意的,法官將罰款減為900元。
裁定指出,今年2月一天上午,張姓男子騎機車行經高雄市小港區一處交岔路口,遇紅燈仍持續前行,警方依採證照片罰款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在案。[@more@]
張姓男子聲明異議,該路口號誌並無讀秒警示,他看到黃燈時反應不及,就越線後才停下來,他實在沒有闖越紅燈的意圖。依高雄市交通大隊提供的兩張違規採證照片來看,張姓男子在違規地點紅燈亮時,車身已駛越停止線,前車輪約在行人穿越道中間位置,兩張照片拍攝時間相距僅不到一秒,機車雖有略為向前移動跡象,但因距離甚短,且均明顯可見張姓男子右腳伸出機車車身外,有點像是要踩在地上準備停車,看不出有要加速穿越路口的樣子。
法官據以認為,張姓男子雖有紅燈越過路口停止線停車的情形,但沒有穿越路口的意圖,因此不能視為有闖紅燈的違規行為。法官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不遵守道路交通指示,但條文中「無處罰之規定者,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的規定,將他罰款900元。
同法第53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款。
【2009/04/27 聯合報】@ http://udn.com
曼玉曰:關於這個交通違規事件,曼玉本身也有經驗過一次。當時,是在現在新月廣場後面那條街被警察欄,話說曼玉闖紅燈。
曼玉我本人不服氣警察開那張罰單,若違法曼玉理當認為繳錢應當,但若沒有違法一毛錢我也不願繳。雖當時,被警察開了那張罰單,但事後曼玉至監理站申訴,結果成功,一毛錢也沒有繳。
同學啊!老師並不是在教你們違法之後,如何去爭取不被罰,若是違法人要心甘情願去承擔,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欺負不懂法律的人。
結果,老師我如何申訴成功呢?就是回去拿一台數位相機,用看圖說故事(用看圖說故事:是因為這些接受申訴人員,每天要面對一堆民眾申訴,我們應用最簡單方式,讓這些人員可以花最少時間了解你要申訴問題),將當時你被開罰單過程,與不合理處用照片拍下,並說明不合理理由,後靜候裁決。
額外要說明:並不是申訴一定會成功,但若認為自己沒有錯,申訴這管道是一種不失討回公道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