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女中脫褲抗議事件與人權教育
台南女中學生與學校針對學校服儀的規定,溝通無效後,轉而以集體抗議的手段(於朝會集體脫褲)來訴求其主張。此事件,有認為是很好的校園學生抗議行動,凸顯學生的創意與清楚的訴求,惟亦有人擔心,如此的事件,會使其他學生起而效尤,會造成校園管教的困難。此外,此事件亦重新燃起校園之制服爭議。[@more@]
本人從人權教育的觀點,幾點意見供參考如下:
第第第一、制服的規定,不必然和人權有關。制服不若頭髮,比較沒有直接的人格表彰或人性尊嚴的關連;制服回家後,即可褪去,不若頭髮緊貼著頭皮,係緊連著身體的一部份。制服,凸顯團體的認同與紀律,常見於國內外之各種團體。甚至,更可能成為榮譽的表彰,而為人所追求。除非制服的規定,涉及侵犯人性尊嚴,例如強迫穿著損及人性尊嚴或羞辱性的服飾,否則,一般與人權保障無涉。
第二第二、學生的抗議,則涉及學生的意見表現自由權問題,會與憲法的人權保障有關。在過去的傳統尊卑觀念下,學生被視為在下位者,被訓誡為「有耳無嘴」,連「出聲」恐被視為不敬,更不用說「抗議」。意見表現自由權,更與民主政治之運作有密切關係,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更稱之為「最重要」的基本人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9年Tinker案中,更認為其本身就是美國的教育理念。換言之,尊重學生的意見表現自由權,才可能落實民主與教育本身。此事件相較於去年的馬公高中學生抗議繡學號,因而被學校記過處罰,此次,台南女中校方,從善如流,事後教育部亦提醒不得處罰學生,誠屬正確。
第三第三、意見表達自由之限制,不必然是侵犯意見表達自由權。大法官在釋字第445號表示,意見表達自由若非有關內容,而係針對時間、地點、方式等,為調和其他的公共利益,根據憲法第23條,係可以限制之。惟針對時間、地點、方式等之限制,若成為打壓特定意見之表達,亦會被認為違憲。甚者,國家對於集會遊行自由之保障,更需要提供場地供人民表達意見。此次事件,學生實與學校表達過意見,惟並未獲得學校之重視與回應,因而,促使學以更激烈的手段,來表達其訴求。學生選擇的方式,一方面扣緊其訴求(短褲之規範),另一方面,亦未造成學校活動之重大干擾與破壞,甚至帶有一點幽默,學校較亦接受其訴求。
第四第四、權利與責任,實乃一體之兩面,可透過此事件,讓學生探究表現自由之真諦。以激烈之手段抗議,往往是不得已之最後手段,惟抗議之手段,並非是暴力或過激才會幫助其訴求之達成。往往會因為手段的過激,反而模糊其訴求,而得不到認同。集體的行動,並非是簡單的事,必需有很多規劃、組織與聯繫,甚至有多的突發狀況,這些都考驗著學生的公民行動能力。
第五第五、主張權利,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往往必需透過實際的主張過程,才能真正具備。不必害怕學生主張權利,其或許是不成熟或不理性的主張,允許其發言,我們才可能協助其發現自己的限制與盲點,引導其朝向理性的互動過程,針對其理由或主張,檢視其正當性或可行性,他們才會成長,學會「講理」。相反地,不尊重學生的發言,一味地講「力」或強制威權的服從,可怕的是,學生的靜默,可能是另一波暴力的先兆,學生學到的是「講力」。學校的輔導管教,應該朝向「講理」,而不是「講力」,才是引導學生真正地學到權利與責任的意義。
人權教育議題輔導群召集人林佳範99.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