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速審法立法 讓正義即時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而是凌遲;「刑事妥速審判法」就是要讓司法正義得以彰顯,而且要即時,不能遲到。


多數人對「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樣的說法琅琅上口,然而當自己或親友有案件遭拖延甚久的切身經驗,這句諺語將不再是句無關痛癢的口號,而是像一把利刃,刺穿案件遭久懸未決被告及其親友的心。[@more@]


「適時審判」、「合理時間內審判」、「速審權」因此成為國際重視的司法人權,且具有普世價值,國際公約及各國憲法多所闡述;我國司法院也一再宣示,人民享有公正、合法、迅速審判的權利。


司法實務上,案件延宕多時,積案久懸未決,是各國經常面臨的問題。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治原則,如果被告的迅速審判權利受侵害,自然應該有所救濟。世界各國為解決這樣的問題絞盡腦汁,但因各國所採法制及司法實務環境有所差異,解決方法各有不同。


舉例來說:


(一)德國:作為減刑事由。被告可以主張因為訴訟期間進行過久,致迅速審判的原則受侵害,要求依法減刑。


(二)奧地利: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若認為訴訟遲延,可向上級法院要求命目前審理的法院於一定時間進行訴訟程序。


(三)義大利:對於法院認定訴訟期間過長以致受害的當事人,給予財產及非財產的賠償,於刑事案件可構成訴訟終止或量刑考慮因素。


法官的天職是提供正義的判決,但案件拖延一、二十年後,法院是不是一定得強迫被告繼續等待一個不知何時才會出現的正義判決?我們可否重新思考,在侵害被告速審權的狀態下,難道已別無他法,必須再繼續侵害被告的速審權?


事實上,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六條提及的「終止訴訟程序」、「減刑」等侵害速審權的救濟方案,歐陸國家討論經年,並非我國獨創,減刑的救濟方案,更早已獲得歐洲人權法院的支持。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1776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