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電磁波? 男子不起訴

 

桃園縣黃姓男子私接第四台,被控竊盜,檢察官以有線電視屬電磁波,並非「能量」,不適用刑法竊盜罪,將他不起訴。

桃園縣三家有線電視業者獲悉檢方見解都非常訝異,認為「豈不是鼓勵私接」?業者強調,有線電視「使用者付費」是天經地義的事,如果有人不勞而獲,對繳費的收視戶非常不公平。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說要聲請再議。北桃園有線電視也表示,會告偷竊多是累犯。[@more@]

雖然私接第四台不構成竊盜罪,但違反了有線廣播電視法,依規定要補繳收視基本費,如果無法證明自己何時偷接,要以2年的基本費計算,相當於1萬4千元左右,如果私接時損害到業者架設的傳輸線路或系統時,業者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桃園地檢署調查,黃姓男子從96年到今年初,未經南桃園有線電視同意,在中壢住處私接有線電視線路,1月19日被南桃園巡查人員查獲私接,控告他竊盜。

黃姓男子聲稱房子是租來的,線路原本就有,他只把電視接上「就看到有線電視節目」,檢察官偵辦時,認為刑法323條規定,只有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的竊取才能以竊盜論,通常指的是竊電、瓦斯、自來水等。

至於有線電視是否屬於「其他能量」,檢方參考高院座談會見解,認為第四台傳輸的影音視訊,是電磁波的一種,即使私接使用,全部能量不會減少,也不會影響他人的視訊接收,性質上不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的能量,不是刑法竊盜罪保護的客體,因此不適用竊盜罪,而是民事上補繳收視費的問題,將私接者不起訴。

資料來源:http://www.udn.com/2009/4/16/NEWS/SOCIETY/SOC6/48502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