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益仁外出散步時,鄰居佳鴻家的狗對他狂吠不止。益仁一氣之下拿石頭砸狗,引起佳鴻不滿,兩人因此起衝突。益仁仗著自己人高馬大,出手毆打佳鴻,瘦小的佳鴻只好落荒而逃。[@more@]
弟弟益瑋看見哥哥益仁怒氣沖沖進家門。
「哥,你怎麼了?」
「那個惡鄰居佳鴻,我早就看他不順眼了,沒想到他養的狗竟然對我叫個不停,我們一言不合打了起來,他被我狠狠的修理了一頓。」
「結果呢?」
「那還用說,他當然是落荒而逃咯!」
不久,佳鴻的爸爸來到益仁家,不僅要求益仁賠償並道歉,還說要對他「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下,益仁有點慌了。
請問:什麼是「法律追訴權」?應該如何保留?
一個人如果犯罪,必須接受法律處罰,例如罰金、坐牢,甚至是判處死刑。但是,上述的處罰程序是如何開始的呢?法律上主要有兩種原因:
第一、輕微犯罪: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檢警才會開始偵辦,萬一被害人後來表示不想追究,檢警便會停止偵辦,例如傷害罪、毀損罪等,這一類犯罪又被稱為「告訴乃論之罪」。簡單來說,檢警是否偵辦,完全視被害人的意願而定。
第二、重大犯罪:檢警一旦知悉犯罪後,便會主動偵辦,不論被害人是否追究,都必須偵辦到底。例如殺人罪、強盜罪等,這一類犯罪又被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也就是對於重大罪犯,檢警有義務將他繩之以法。
案例中,益仁出手毆打佳鴻,只要沒有導致佳鴻重傷或死亡,那麼益仁只是涉及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佳鴻如果要追究,就必須主動向檢警提出告訴,這項提出告訴的權利俗稱「法律追訴權」。
至於要如何「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法律上並沒有這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也就是當被害人知道犯人起算,六個月內決定是否提出告訴。但是不管被害人事後有沒有主張「保留法律追訴權」,六個月的告訴期限不會因而縮短或延長。因此,案例中的佳鴻必須在六個月內決定是否追究被毆打一事,否則一旦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到時候檢警也無法受理偵辦。
「保留法律追訴權」只是被害人揚言追究的聲明,目的在造成犯人的壓力,希望犯人主動道歉或賠償,並沒有實質上的法律意義。如果是重大犯罪,那麼「保留法律追訴權」就更是毫無意義,因為檢警一旦知悉重大犯罪,不論被害人是否追究,都必須主動偵辦
真情處方箋 權利的可貴
「保留法律追訴權」的聲明,雖然沒有法律上的實質意義,卻是一種柔性的施壓暗示。不過,遇到糾紛時,把握追訴的時效性才是重要的關鍵。
法律存在的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福祉。一個明智的公民會明白自己所擁有的權利,也能具體實踐法律制定的真正精神。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