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拘禁:是憲法和憲法上的用詞。憲法第八條規定,沒有法律規定,未經司法程序,不可以隨便拘禁人民。如果隨便剝奪它人自由,予以拘禁,就犯了行法上的妨害自由罪。
2、 收容: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有犯罪或出現犯罪的行為時,少年法庭為審理案件,認為必要收容,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長也不得超過兩個月。
3、 拘留:對違警的人,警察可拘留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這種 不經司法程序即可拘留人民的法律,已被宣告為違背憲法精神。
4、 羈押:在檢察官偵察中,法院審理中的被告,如被認為有逃亡、串供等,檢察官及法院可收押。
5、 拘提:被告或證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以拘 提到場。
6、 逮捕:指對現行犯、準現行犯等的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