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教育資訊網路中心
設備借用管理辦法
109.06.15
第一條為有效使用及管理本中心資訊設備,使達到公平借用,資源充分利用,並有效管理之原則,特訂定本中心資訊設備借用管理辦法(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可供借用之資訊設備,係指建檔於校務行政全國圖書管理系統上所有設備均可借用。
第三條本辦法借用對象以本縣教育同仁為優先,且以教學、研究及公務為限,不得挪為私人之用途。
第四條本縣教育同仁辦理資訊設備借用請於上班時間至本中心辦公室登記填寫設備借用申請表(附件),經執行秘書核准後始得借出,並以童年閱讀卡辦理相關借用手續。
第五條本中心支援縣府活動需使用資訊設備時,應告知執行秘書或設備管理人,經彙整數量後始能借用,用畢立即歸還。
第六條各類資訊設備借用期限、續借處理辦法如下:
一、 如為教學使用,需於授課結束後最遲於次日上午歸還。
二、 支援縣府活動所借出資訊設備以一週為原則。
三、 資訊設備如需長期借用(一個月以上),需經執行秘書同意並填寫借用申請單後方能借用。
四、 借出資訊設備如有教學或公務之特別需要,管理人得隨時協調收回借出之設備。
五、未經借用申請手續而攜出設備者,或逾期未歸還,停止借用權一個月。
六、為確實控管借出之資訊設備,各借用單位由單一負責人進
行資訊設備借用與歸還之程序,確保借還資訊設備則人歸
屬。
第七條 資訊設備應依規定之程序操作使用,並善加維護保管。如於正常使用情形下發生損壞,由本中心負責維修;倘因不當使用造成設備損壞借用人應予以修復,或照價賠償(依財產管理系統所登錄之價格)。上述賠償事項,限期一個月內完成。
第八條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設備借用申請表
宜蘭縣政府教育資訊網路中心設備借用申請表
文件編號
NC-ILC-D-015
機密等級
限閱
版本
1.0
設備借用申請表
紀錄編號: 日期: 年 月 日
設備名稱:
設備序號:
攜進/出方式
□自行攜進
□自行攜出
□貨運代送(公司名稱/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貨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攜進/出原因
□設備測試
□其他單位託管
□新增設備
□設備送修(預計修復完成日期: / / )
□調 / □借 / □還
□其他(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
聯 絡 人:
聯絡電話:
(預計歸還日期: / / )
核准單位
設備管理
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