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蘇澳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宜蘭縣立蘇澳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宜蘭縣立蘇澳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係依據宜蘭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民國106年04月28日公布),訂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家長會會址設於本校所在地〔270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二段1號〕,由本校提供適當辦公場所及設備。

第  三  條  家長會由全體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第  四  條  家長會之目的在促進家長會、教師會及學校行政之良性互動,並擔任三者之橋樑工作,共謀保障學生學習權益、提升教育品質、健全校務發展。主要宗旨如下:

一、讓學生在健全人格發展、心理建設、樂觀進取、希望快樂、安全環境下學習成長。

二、勉勵家長經由主動參與經營親、師、生關係。

三、鼓勵教師士氣、聯絡親師感情、建立多元化溝通管道,進而提升教育之發展。

第  五  條  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協助教學及輔導之活動。

三、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宜蘭縣立國中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促進家長、教師、行政人員之間相互了解與和諧關係。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接受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八、參與提升學校教育品質之各種活動。

九、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二  章  組  織

第  六  條  家長會之組織分為

一、班級家長會。

二、會員代表大會。

三、家長委員會。

四、常務委員會。

家長會以班級家長會為基層單位,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議決機關;家長委員會為執行機關。常務委員會於家長委員會非開會期間,由其代行職權。

第  七  條  班級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與教學之聯繫事項。

二、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研商親師合作與家庭教育之有關事項。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班級家長會事項。

第  八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會員代表大會事項。

第  九  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選常務委員及選聘顧問。

二、依法規推選家長會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評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三、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四、處理經常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五、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六、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報告經費收支。

七、整理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移請學校參辦。

八、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九、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親師合作。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班級家長會於首次會議時,就班級家長選(推)出,每班得選(推)出一人或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一項會議,如出席未達該班學生家長之半數者,仍得開會並選(推)出會員代表。

第 十一 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內含一名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出,每學年改選一次,任期自選出之日起至下一屆首次會員代表大會前一日止,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於學期中出缺時,不辦理補選。

第 十二 條  家長委員會得依需要設下列各組,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及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
訊等事項。

二、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聯誼活動等事項。

三、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及親子教育關係之疑
難問題,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等事項。

四、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聯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
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及策畫舉辦各種茶會、接
待來賓等事項。

五、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運用。

六、服務組:協助學校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
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事項。

七、為配合校務發展及實際需要得設各任務編組單位(團、隊)。

前項各組組(團、隊)長,由家長會會長遴聘家長委員擔任之,組(團、隊)員則由組(團、隊)長遴聘學生家長擔任之,任期皆為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 十三 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亦得由半數以上之常務委員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第 十四 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由委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但最高不超過學校班級數之四分之一。

第 十五 條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至四人為副會長,必要時得增加副會長人數,但不得超過十人,任期均至下一屆會長選(推)出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一次;同一家庭之家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會長於任期中出缺,遺留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家長委員就副會長中選(推)一位為代理人,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遺留任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會長及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補選(推)出。

前項補選(推)之會長及副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遺留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 十六 條  家長會會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家長委員會通過禮聘為榮譽顧問職。

卸任之會長得由現任會長提名,委員會通過後敦聘為榮譽會長。

一、協助會務發展、訂定政策、增進家長會功能、著有勞績。

二、宣揚會務理念、致力於增進師、員、生與本會和諧著有成效。

三、認同本會宗旨、捐助獎學金、鼓勵品學兼優及其他方面表現優良者。

四、訂定增進本校提昇升學率與多元化就業管道辦法,並勵行實踐。

五、為本會、學校、社區作敦親睦鄰、發揚團結互助精神。

六、積極參與學校校務,建構優質教育的生命共同體。

第 十七 條  家長會得聘榮譽會長、顧問若干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或相關事項,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會之同意

第 十八 條  家長會得置秘書或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遴選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倘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需經校長之同意。

第  三  章  會  議

第 十九 條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兩週內,以班為單位,第一次由導師召集開會,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二十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程序,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每一學年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學校校長負責召集之,會議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二、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三、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相關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

一、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二分之一以上家長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

二、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校相關行政主管及教師列席。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或由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第二十三條  前三條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者,事先可指定副會長中一人或副會長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會長及副會長因故均不能召集或出席者,得由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互選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四條  除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外,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均需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並通知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對於第二項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第一項決議。

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

每一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以委託一人為限;受託者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  四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依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款收入。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收入,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應於拒絕或退還。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免繳。會費額度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交家長會自行管理及支用。

第二十八條  自由捐贈之款項,捐贈者可就年度計畫中指定其捐款用途,家長會應尊重其意願,專款使用;若無特別聲明用途之捐款,則由常務委員會統籌規劃,納入會計管理編列使用。

第二十九條  前述款項之收入,均必須符合會計手續並公布,家長會財務組並需開立收據,以昭公信。

第 三十 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活動。

四、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五、供作學生獎助、慶弔及慰問之用。

六、其他經委員會同意之必要開支。

第三十條之一臨時申請金額在新台幣壹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定。申請金額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上未滿參萬元以內者,經由常務委員會決議後,由會長核定。申請金額在新台幣參萬元以上未滿伍萬元以內者,經由家長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由會長核定。凡特殊臨時支出後,均需召開家長常委會(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若不敷會務需求時,得由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會委員等協力募足。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至少一位副會長共同具名,於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派員隨時予以抽查,如發現有違法者,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家長會經費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家長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第三十三條  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第  五  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家長會輪值駐校代表,於必要時得記載見聞、建言和交代事項,提供常務委員會討論參考。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等,依各人意願自行參加家長會各業務編組,並定若干時數駐校服務,以深入瞭解校園動態,俾使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相銜接。

第三十六條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各組組(團、隊)長均為無給職。

第三十七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而著有績效者,得由學校公開表揚或頒贈獎狀,以資激勵。

第三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之當選證書,由縣府委任學校發給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須不違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每屆家長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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