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壯圍國中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6.08.22校務會議通過
111.11.2性平會審訂通過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及工作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
二、本要點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且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五)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及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六)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七)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究生。
三、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嚴重時,會引起身心疾病,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更對個人人格、自尊、學習或工作環境有負面影響。因此,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弭此類事件發生。
為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四、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
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為具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高階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予以公差登記,並依法令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五、積極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包括以下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六、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本校採取以下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於性平會議上進行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說明。
七、本校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款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四)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及其他有違善良風俗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通報
(一)若校園性騷擾、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校教職員工生,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向本校學務處生教組提出申請調查。但本校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申請調查。
(二)若校園性騷擾、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本校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三)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十六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宜蘭縣政府教育處及社會處通報。
(四) 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於知悉發生校園性平事件依法通報後,應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平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五) 本校教職同仁於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平事件,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校內權責人員(校安通報/生教組、社政通報/輔導組),知悉至完成通報,均需於24小時之內完成。由性平會專責人員告知相關法律規定與可協助處理之範疇,仍不應涉及事件調查及認定事實,以避免發生程序瑕疵及違法疑義。
(六)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九、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校學務處生教組提出申請調查;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請調查管道:
專線電話:03-9381773轉22
專線傳真:03-9383045
專用電子信箱:seanloveilan@mail.e-land.gov.tw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二)學務處生教組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申請案件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並於三日內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三)本校性平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學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性平會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由性平執祕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本校性平會處理。
十、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行為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3.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4.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二)為保障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避免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三)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四)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加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行為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2.教師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行為人身分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書面意見經學校查證,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學校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學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加害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
校或主管機關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命行為人接受八小時之
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應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規劃。
十一、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本校性平會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輔導室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輔導室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輔導室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性平會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二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懮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7.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四)依性平法第23條、第24條及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項協助得委請輔導教師、心理師、社工師、醫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二、本校對於相關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對行為人給予口頭及書面之禁止報復之
警示,由其簽名或蓋章。
十三、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針對該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均負有保密之義務。
(一)前項人員若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二)學校指派專責單位(文書組)針對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及檔案資料應妥善封存保管二十五年,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原始檔案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6.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事實認定及理由。
6.處理建議。
(三)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十四、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輔導室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五、委員會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並置發言人一人(本校由學務主任擔任)。並於調查結束後,以客觀書面報告陳述調查結果,並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如被申訴者為學校之教職員工,委員會得依據調查結果,建議處遇及處分之方式,由教評會或校長作裁定。申訴者或被申訴者如有一方不滿調查結果,得備理由申請覆議。
十六、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之權責分工
規定事項 | 負責單位 |
校園安全規劃 | 學務處生教組 |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 人事室(教職員工) 學務處(學生)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法定通報(e關懷) | 輔導室輔導組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擾之校安通報 | 學務處生教組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初審 | 人事室(教職員工) 學務處生教組(學生)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複審 | 性平會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申複初審 | 人事室(教職員工) 輔導室輔導組(學生)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申複複審 | 性平會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 | 性平會組成之調查小組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懲處 | 性平會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複調查 | 性平會組成之調查小組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當事人心理諮商輔導 | 人事室(教職員工) 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當事人課業協助 | 教務處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原始文書及檔案資料保管 | 總務處文書組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對外發言人 | 學務主任 |
十七、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