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知識分享
消費知識分享 國外旅遊警示分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為了讓民眾出國玩的安心又安全,隨時更新「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提供民眾出國前先查詢欲前往國家之警示分級,並依據相關警示調整出國計畫,以確保旅遊安全:.紅色警示— 不宜前往。.橙色警示— 高度小心,避免非必要旅行。.黃色警示— 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灰色警示— 提醒注意。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國人,出國旅遊如有緊急急難事件或有消費爭議,請利用下列諮詢服務:1、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1)國內免付費「旅外國人緊急服務專線」:0800-085095(2)「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800 – 0885 – 08852、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電話:02-25068185;網址:http://www.tata.org.tw 預售屋買賣不動產交易向來以「坪數」計算房屋總價,但有少數建商濫建屋簷及雨遮來充當建物面積,導致消費者購屋成本增加。為防止建商灌虛坪來哄抬房價,根據內政部公告修正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上的房屋附屬建物價格部分,僅得列有陽台價格,其餘項目如:屋簷及雨遮等,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更多詳細資料請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內政部網站查詢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index.asp 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由於定型化契約種類繁多,複雜程度不同,合理的審閱期間長短則須依個案判斷之。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與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目前各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大多設有審閱期間之規定,如: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期間為 7 天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期間為 5 天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條款之審閱期間為 2 天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期間為 1 天汽車駕訓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期間為 3 小時 消費者的八大權利和五大義務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IOCU)所提出消費者的八大權利和五大義務,已成世界各國消費者的共識。八大權利1.基本需求:消費者有權要求得到維持生命之基本物質與服務。2.講求安全:消費者對有害健康與生活之產品與服務,有抗議之權利。3.正確資訊:消費者對可作為消費選擇參考之資訊,有被告知事實相之權利。4.選擇:消費者對各種商品與服務之價格決定與品質保證,有請求在充份競爭條件下形成權利。5.表達意見:消費者對有關消費者權益之公共政策,有表達意見之權利。6.請求賠償:消費者對瑕疵之產品或低劣品質服務,有請求賠償之權利。7.消費教育:消費者對有關消費之知識與技巧,有取得之權利。8.健康環境:消費者有要求在安全、不受威脅,且有人性尊嚴環境下生活之權利。五大義務1 認知:消費者對產品之品質 、價格與服務,有提高警覺與提出質疑之義務。2 行動:消費者為維護自己權益,必要時有採取或支持各種行動之義務。3 關懷:消費者對自己之消費行為,有確保不會對別人造成傷害之義務。4 環保:消費者就日常之消費品與消費行為,有了解是否對環境造成污染之義務。5 團結:團結就是力量,全體消費者有團結並發揮影響力之義務。 行動通信網路服務根據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預付卡契約終止後,未用完的儲值餘額可以轉入名下門號;如未持有其他門號,可以辦理餘額退費。但超過有效期限六個月後,電信公司得酌收該未使用餘額之保管費,直至餘額扣抵完畢為止。針對申辦行動上網服務,可以向電信公司申請行動上網服務試用,試用期間最長為七日。領取用戶識別卡後,該識別卡於一年內經電信公司查明無法使用且故障非可歸責於用戶或領用後超過五年者,得持原卡向電信公司申請免費換卡。 牛肉來源標示規範針對食用牛肉的來源標示,依行政院衛生署研訂的最新規範中規定:.有容器或包裝食品須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民眾可從外包裝中文標示辨識.散裝食品須標示食品「原產地(國)」,且所有陳列販售場所,須加標「牛肉原料原產地」,透過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直接供飲食場所須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標示方式則同為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 實體店面購物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商品不願買受時,可於收到商品後7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不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如果消費者是在實體店面購物,除非與店家有無條件解約退貨的合意,否則消費者是無法主張7天無條件解約退貨權的,請確實檢視商品並衡量實際需求,以避免衝動購物造成後悔。 此外,不論消費者是否享有7天猶豫期,如果商品本身有瑕疵,店家即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可依民法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更換無瑕疵的商品。 用藥安全五不原則為保障國人的用藥安全,提醒消費者請牢記用藥安全五不原則:(一)不聽信別人推薦的藥。(二)不信有神奇療效的藥。(三)不買地攤、夜市、遊覽車上所販賣的藥。(四)不吃別人贈送的藥。(五)不要推薦藥品給其他人。合法藥物的許可證資料及相關資料(訊),行政院衛生署已建置網站 http://www.fda.gov.tw/licnquery/DO8180.asp ,消費者可以多加利用,或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諮詢。 電話行銷保險保險公司業務員以電話推銷保單,時有耳聞。消費者接到業務員電話行銷保險時,應注意以下4個重點:1.確認來電者的身分:消費者在接到推銷電話時,先確認電話行銷人員的姓名、保險公司名稱、登錄證字號或員工編號及服務電話。2.全程錄音存證: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在銷售電話保單時,保險公司目前均採取全程錄音。提醒消費者拿到保單後,若對當初電話銷售人員說明的商品內容有疑慮,或是雙方對保障內容有爭議,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提供電話錄音存檔,以便核對。3.多利用「保單說明服務」,仔細核對保單:建議消費者在購買保單後,詳細閱讀要保書契約條款,如有任何疑問,都可撥打保險公司服務電話詢問,請銷售人員詳細針對投保條款說明,確認產品的保障內容。4.把握「電話行銷保單簽收回條」及 10 天契約審閱期: 若消費者投保後不想保險,可把握「電話行銷保單簽收回條」之回復及收到保單後 10 天的審閱期等二次時機,表達不願保險的意思,保險公司接獲消費者撤銷的意思時,即應全額退還已繳之保費。 素食及國產有機農產品之標示行政院衛生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樣。其相關名詞定義如下:全素或純素:不含植物五辛(蔥、蒜、韭、蕎及興渠)之純植物性食物。蛋素:全素或純素及蛋製品。奶素:全素或純素及奶製品。奶蛋素:全素或純素及奶蛋製品。植物五辛素:植物性之食物。(含奶或蛋者須於內容物名稱內說明)經驗證通過之國產有機農產品,需依規定標示驗證證書字號及使用CAS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進口產品則需經審查合格及標示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消費者可據此辨識合格之有機農產品。 瘦身美容消費需知12則消費者在與業者在簽訂契約前,應注意瘦身美容消費需知12則:1、先決條件:要求業者依照衛生署訂定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及「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簽訂契約。2、不要當場簽約:消費者有7天的契約審閱權,請將契約帶回家仔細閱讀。3、拒絕內容不清楚的契約4、必須名實相符5、保存契約以防萬一,契約書一定要自己保存一份。6、未簽訂契約前,請勿付費或接受服務。7、接受服務時,不要輕易答應服務人員的推銷而再購買另一項服務或產品。8、刷卡金額不要超過信用額度或經濟能力所能負擔。 9、詳閱產品標示,不要使用或購買標示不全或標示內容有虛偽誇大及涉及療效情形的產品,成分不明者更不要貿然使用。10、不要輕信廣告11、到瘦身美容中心前,要冷靜思考,三思而行必不吃虧。12、留意已拆封商品將不得退費,一接受課程時,所購買之附屬商品應視實際可使用量拆封,避免欲辦理課程解約時,已拆封未使用之商品仍不得退費。 訪問販賣在路邊被推銷商品而購買,是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訪問販賣,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七天之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不必向廠商說明任何退貨的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提醒您,收到商品的當天以及第七天為假日時,都不算在七天之內,並且,您在退還商品及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並請廠商退還已經給付金額的時候,最好是用雙掛號郵寄或存證信函的方式寄發,以減少爭議。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加強服務消費者,方便消費者如欲撥打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不需記住各服務中心冗長之電話號碼,只要撥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便可依消費者所在地直接轉接至其所屬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使消費者能迅速獲得各該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諮詢及申訴服務,以提供消費者快速、便利之消費問題諮詢及申訴管道。你我都是消費者,惟有消費者自己才能保護自己,大家可多加使用。 ATM詐騙手法面對不斷翻新的ATM詐騙手法,提醒民眾要掌握『三不二留』的交易安全防護方法,包括不要貪小便宜、不要私下交易,不要聽信不明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要留意所使用網站的信譽,以及留意仿冒的網站,希望呼籲民眾用基本的守則,來強化對網路安全的認知。民眾在接到可疑電話時,請牢記「一聽、二掛、三查」原則:一聽!聽清楚這個電話說什麼?二掛!聽完後,立刻掛斷這通電話,不讓歹徒繼續操控你的情緒三查!快撥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將剛才聽到的電話內容告訴165一定要相關機關求證或撥打警政署防詐騙諮詢專線165,特別是千萬不要聽信不明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避免上當。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各類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重要內容包括:應記載事項:1、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禮券發售編號、面額、使用方式。2、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方式。(如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業者互保、信託專戶、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等)3、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不得記載事項則:1、不得記載使用期限。2、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3、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4、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5、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6、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7、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8、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業者未依規定進行履約保證者,呼籲民眾不要購買,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