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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羅東鎮成功國民小學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 |
經本校101年1月2日100學年度第6次教評會審議通過
壹、本簡章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用辦法」、「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聘任要點」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貳、本簡章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係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英語及第二外國語。
(二)本土語言:包括原住民族語、客語及閩南語。
(三)藝術與人文。
(四)綜合活動。
(五)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宜蘭縣政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
參、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
(二)品德優良、無不良記錄。
(三)身心健康、儀表端正。
(四)語音正確、口齒清晰。
(五)男性須役畢或免役,持有證明文件者。
(六)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之情事者。(詳見附則)倘於錄取聘任後發現前開情事,仍應依規定解聘。
二、報名資格:除上述基本條件外,具本土語言(閩南語)專長,經宜蘭縣政府或其所同意承認之縣市政府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肆、甄選名額、聘期及待遇:
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一)需求名額及每週授課節數如下:(本校得依課務實際需求酌予調整)
編號 | 領域 | 正取 | 預定授課節數 | 待遇 |
1 | 本土語言(閩南語) | 1 | 每週約7節 | 每節320元 |
備取1名,備取保留資格至101年4月30日 |
(二)聘期:自101年2月8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本校得視年度經費狀況酌予調整聘期。(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經甄選續聘一學年,免甄選以兩次為限)
二、上開缺額,於正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遞補。
伍、報名作業:
一、時間︰101年1月9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1時止。
二、地點︰宜蘭縣羅東鎮成功國民小學(地址:宜蘭縣羅東鎮興東南路100號;電話:03-9542156)。
三、方式: 一律以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者應填具委託書)(附件二),不受理通訊報 名。
四、報名手續:
(一)填具報名表、貼2吋半身照片1張(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三),並於報名表上簽名蓋章。
(二)備妥簡歷表資料(附件四)13份。(請以A4影印自行裝訂成冊)
(三)繳驗身分證、退伍令、學經歷證件、資格證明書、相關專長證明文件等,身心障礙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以上證件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另請先行影印乙份,交由本校留存。
(四)貼足限時掛號郵資(32元)之回郵信封1個。(請自行填寫報考人姓名及地址,俾利寄發成績通知單)
(五)免收報名費。
五、應試教師之資料及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錄取無效,並視情節追究責任。
陸、甄選時間及項目:
一、日期地點:101年1月10日(星期二)下午13:00起在本校舉行。(地址:宜蘭縣羅東鎮興東南路100號;電話03-9542156)。參加應試人員應於12:50前攜帶身分證至本校辦理報到。經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甄選順序:依報名順序。
三、甄選項目:
(一)口試:10分鐘,佔100%。(含教學理念、儀表態度、表達能力及專業知識等)
(二)錄取標準:錄取標準80分,依甄試總成績分數高低順序錄取,總成績未達標準分數80分者不予錄取。
柒、甄選成績通知、成績複查、錄取名單公告及報到︰
一、甄選成績通知:101年1月10日下午17時前以限時掛號寄出。
二、成績複查:
(一)對成績有疑問者,請於101年1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至10時止,檢具「複查成績申請表單」親自或委託他人(需出具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師甄審委員會申請成績複查並繳交複查費新臺幣100元整,成績複查並以1次為限。逾期及程序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複查成績,以複查累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評分表,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會評審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錄取名單公告:101年1月10日甄選結束當日23時前於宜蘭縣政府教育處及本校網站公告預定入選名單,並於101年1月11日17時前於上開網站公告正式錄取名單。
四、錄取人員應於101年1月12日中午12:00前,攜帶身分證、印章、郵局存摺影本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至本校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本校得依甄試成績依序錄取備取人員。
捌、甄選時間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必須更改甄選日期,請於甄選前隨時注意宜蘭縣教育行政網之公告。
玖、申訴專線: 03-9542156轉105。
拾、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壹、教師法第14條:教師經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者。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