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礁溪鄉三民國民小學 100學年度第2學期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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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礁溪鄉三民國民小學

100學年度第2學期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本簡章業經101.1.2本校教評會100學年度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

壹、本簡章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貳、本簡章所稱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本項代課教師甄選係依據100.10.06.「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之規定辦理。) 

參、參加甄選之基本條件:
一、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品德優良、無不良記錄。
三、身心健康、儀表端正。
四、國語正確、口齒清晰。

    五、退休人員不得參加甄選。

    六、男性須役畢或免役,持有證明文件者。

肆、報考限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若兼具外國國籍者,必須事先聲明審查,隱瞞事實者取消資格。

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之一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倘報名時無從查證,錄取聘任後仍應予解聘。

三、持外國學歷證件者,入學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院校,且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頒布前取得畢業證件,並須經有駐外單位於學歷證件影本、歷年成績證明影本蓋章驗證(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一份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一份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其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育部核定標準並有公文證明者,始得報

伍、報名資格:

    一、具有國民小學各該教育階段、科 () 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

    二、英語科代課教師除需具備上項資格外,如具有下列所需英語專長之一者,本校基於教

        學需要得擇優予以錄取。

 1通過教育部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2、畢業於英文()相關系所、外文系英文()組、英文()輔系者。

 3、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             

 4、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班者。

 5、達到CEF架構之B2(高階級)者。

 6、經各縣市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

  陸、甄選名額及授課節數:代課教師正取6(擇優備取若干名)

編號

領域

科別

缺額

預定授課節數

1

自然與生活科技

自然

1

每週6

2

健康與體育

體育

1

每週4

3

語文領域

英語

1

每週2

4

語文領域

本土語言

(閩南語)

1

每週7

5

藝術與人文

音樂

1

每週7

6

藝術與人文

美勞

1

每週7

聘任期間:自10128日起至101630日止。

*受聘人員授課節數如有變動悉依本校排定,錄取人員如願受聘不得異議

*待遇支給:依實際授課節數,支領授課鐘點費,每節260元。

本校得依教師在職期間之服務成績、課程需求並視上級補助經費之情形,決定聘

  期是否提前終止或繼續展延聘任,若經費用罄得隨時終止聘期。

以上各備取名額並視報名人數及甄試成績由教評會審定之。

柒、本簡章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自10112在宜蘭縣教育資訊網(http://www.ilc.edu.tw/)-點選「學校公告」及本校公告欄http://140.111.78.1/)公告(請逕自上網下載)

 

捌、報名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10107(星期六)上午08時至0930分止(逾時不予受理)

二、地點:宜蘭縣礁溪鄉三民國民小學人事單位(地址:宜蘭縣礁溪鄉三民村十六結路100)  電話:(03-9882271#91)

玖、報名方式及手續:

一、  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報名(委託報名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報名者請攜帶身分證),恕 

    不受理通訊報名。

二、  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正本驗畢發還,未持有正本者,一律不接受切結書及報名,影印本請用A4影印,並依序裝訂成冊)

()報名表乙份(請自行下載繕打,貼妥正面相片乙張並加蓋私章)。

      ()繳驗身分證、最高學歷證件、合格教師證書、退伍令(免役證明)、學分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正本;影本留存,如有不實,視情節追究責任。

      ()具殘障身分者,請檢附證明文件及影本一份。

      ()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分別粘貼報名表及甄選證)及攜帶印章。

      () 簡歷表6份。

      ()自備填妥地址、姓名、貼足限時掛號郵資(32)回郵信封乙個

      () 證件不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受理補件。

    

拾、甄試日期、地點及順序:※請攜帶身份證及自備甄選試教文具用品。

一、甄試日期:民國101017(星期六)上午1030在本校舉行(請應試人員於上午1020分前至本校人事單位報到甄試)。

二、甄試地點:宜蘭縣礁溪鄉三民國小教室(地址:宜蘭縣礁溪鄉三民村十六結路100)電話:03-9882271#91

  三、甄試順序:依報名先後順序排定甄選證號碼依序甄試,試場位置於考試之日當場宣布。

拾壹、甄試項目配分比例及錄取方式:

一、口試:時間約5分鐘,配分比例40%,應考人於口試時得檢附教學檔案資料以供參考。

         含專業理念、教育之基本認識、儀表態度、表達能力。

二、試教:時間約10分鐘;配分比例60%。含教學目標之掌握、學科專業知識、教學技巧

          之生動流暢、教學語音、表態、教案、教具呈現及師生互動關係。試教主題請自行編擬設計教學活動檔案一式6 份,並於試教時遞交評審委員參閱,試教時所需器材及教具,本校不另代為提供,請自行準備。

三本次錄取標準未達總分80分以上者不予錄取(含備取),並依分數成績高低排列名次依序

  錄取。其成績若有相同者,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經本校教評會依實際名額決定

 錄取人員,送請校長核定聘任正取人員,其餘依序列為備取人員,備取人員仍依名次順

 序遞補之,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惟應考人總分未達80分標準者不予錄取,本校教評會

 得決議從缺或不足額錄取,或將缺額併入下梯次再辦理甄選。

拾貳、成績通知方式與複查:

  一、成績通知:1010109(星期一)中午12時前,以限時掛號郵寄通知應考人

  二、如對成績有疑義者,請至遲於1010111(星期三)上午10時之前,持身分證、

        成績通知單、複查成績申請書及複查費用新台幣100元整,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人事

        單位提出申請成績複查,並以一次為限(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逾期或程序不合

        者,不予受理本校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通知複查結果。

三、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評分表,亦不得要求

        告知甄選委員會評審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本項成績複查僅以辦理總成績是否

        計算錯誤為限。

拾參、錄取公告及報到時間:

   一、公告時間及地點:

     (一)錄取公告時間:1010111日(星期三)中午12時以前公告錄取名單。

 ()公告地點:在宜蘭縣教育資訊網點選「學校公告」及本校公告欄公告錄取教師。

二、報到時間:請正取人員於1010111(星期三)下午1時至3時前,攜帶私章至本校人事室完成報到應聘手續,逾期未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拾肆、其他事項:

一、本校申訴電話專線:03-9882271#91

    二、如因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時,甄選得延期舉行,並於宜蘭縣

        政府教育局網點選「學校公告」及本校公告欄http://140.111.78.1/)公告周知。如

        停電時,請自行利用通知取得訊息,本校不另行通知。。

拾伍、經本校聘任之代課教師經受聘期間,其應享權利及應負義務,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拾陸、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佈於本校行政網。

附則:

 壹、教師法第14條:教師經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置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Published by 莊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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