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behavior:url(#default#VML);}
o:* {behavior:url(#default#VML);}
w:* {behavior:url(#default#VML);}
.shape {behavior:url(#default#VML);}
Normal
0
0
2
false
false
fals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st1:*{behavior:url(#ieooui) }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表格內文;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0400;
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
100年宜蘭縣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壹、競賽宗旨:為鼓勵本縣各級學校及社會大眾加強語文教育,提高研習語文興趣,以宏揚文化績效,特舉辦本競賽。
貳、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協辦單位:宜蘭國民中學、宜蘭縣教師研習中心
參、辦理時間:
一、各鄉鎮市初賽一律於100年8月17日前辦理完畢。
二、縣賽時間訂於100年10月1日、2日(星期六、日)兩天舉行。
三、全國總決賽訂於100年11月27、28、29日三天在高雄市私立三信家商舉行。
肆、比賽地點:宜蘭縣立宜蘭國民中學
伍、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包括全縣各國小且年齡未滿15歲之學生)
二、國中學生組(包括全縣各公私立國中且年齡未滿18歲之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包括全縣公私立高中職學生、五專前三年且年齡未滿20歲之學生)
四、教師組(包括公私立小學、幼稚園、公私立高中、高職及進修學校、國中編制內正式教師)
五、社會組(除上列一至四組所具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
陸、競賽單位:
一、國語文項除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國小學生組、教師組及社會組以鄉鎮市為競賽單位。
二、閩南語除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外(大同、南澳二校得自由參加),其他各組以鄉鎮市為競賽單位。
三、客家語除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外(大同、南澳二校得自由參加),其他各組以鄉鎮市為競賽單位。
四、泰雅語項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教師組及社會組以鄉鎮市為競賽單位。
五、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學生(設籍本縣),有意參賽者,填妥報名表件加蓋印信後,檢附學生證明文件及戶籍資料影本,親自或委託在台親友代為報名參加縣賽。(不受名額限制)
柒、競賽項目:
一、國語文:
(一)演說(各組均參加)
(二)朗讀(各組均參加)
(三)作文(各組均參加)
(四)寫字(各組均參加)
(五)字音字形(各組均參加)
二、臺灣閩南語:字音字形、演說、朗讀(各組均參加)
三、臺灣客家語:字音字形、演說、朗讀(各組均參加)
四、泰雅語:朗讀(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參加)、演說(教師組及社會組參加)
捌、競賽員名額:
一、 作文、寫字、字音字形:各組名額為一至三人。
二、 國語文演說、朗讀:除國小學生組以二人為限外,餘各組每項以一人為限。
三、閩南語演說、朗讀:除國小學生組以二人為限外,餘各組均以一人為限。
四、客家語演說、朗讀:除國小學生組以二人為限外,餘各組均以一人為限。另
本縣有開設客家語課程之學校,務必選派學生參加。
五、泰雅語朗讀:大同、南澳鄉所屬國小每校限派學生一人參加;南澳中學、大同國中,每校選派學生二至三名參加,其他學校得選派一至二名參加。
泰雅語演說:教師組及社會組以一人為限。
玖、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
二、各學生、教師組參賽人員限在學校或服務所在地參加選拔。(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學生除外)
三、 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含94年度以前)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95年度至99年度)二度獲得二至六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含94年度以前)小學教師組、中學教師組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95年度至99年度)二度獲得二至六名者,不得再參加本年度「教師組」同項目之競賽。
四、 各競賽員,每人均以參加一項為限。
五、 各競賽員不得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六、 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至100年10月1日前需設籍6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拾、各項競賽時間
一、演說:
(一)國小學生、國中學生組,每人限4至5分鐘。
(二)高中學生組、社會組,每人限5至6分鐘。
(三)教師組,每人限7至8分鐘。
二、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分鐘。
三、作文:各組均限90分鐘。
四、寫字:各組均限50分鐘。
五、字音字形:
(一)國語:各組均10分鐘。
(二)閩南語:各組均15分鐘。
(三)客家語:各組均15分鐘。
拾壹、競賽內容範圍:
一、國語文:
(一)演說: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台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朗讀: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教師組、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以上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台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作文: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四)寫字: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使用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為5公分,國中學生組為6公分,以上用4尺宣紙4開
「70公分×35公分」書寫。高中學生組為7公分,中小學教師組、社會組為8公分,以上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用紙由主辦單位提供,每人限一張。
(五)字音字形:各組均為2百字(字音1百字、字形1百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以教育部88年4月23日台88語字第88044411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
二、臺灣閩南語:
(一)演說: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講題3題事先公布,在競賽員
登臺前30分鐘,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1題參賽;教師組、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朗讀: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台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字音字形:各組均為2百字(閩南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百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拼音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函公告之「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主(標調部分亦以正式版為主)。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主。
三、臺灣客家語:
(一)演說、朗讀:同閩南語。
(二)字音字形:各組均為2百字(客家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百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拼音以教育部98年2月25日臺灣字第0980021410號函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拼音方案」為主。客家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99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為主。
四、泰雅語:
(一)演說:教師組、社會組講題3題事先公布,在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1題參賽。
(二)朗讀: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台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拾貳、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一)語音(聲、韻、調、語調 ):占百分之45。
(二)內容(見解、結構、詞彙 ):占百分之45。
(三)台風(儀容、態度、表情 ):占百分之10。
(四)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一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二、朗讀:
(一)國語文: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以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二)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泰雅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三、作文:
(一)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50。
(二)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40。
(三)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10。
四、寫字:
(一)筆勢與功力:占百分之60。
(二)整潔與美觀:占百分之40。
(三)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1字扣均一標準分數2分。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予計分。
拾參、優勝錄取名額:
一、個人獎:
(一)國語文:
1.演說、朗讀項-國小組及國中組取優勝5名;高中組、教師組取優勝3名;社會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若干名。各組第1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若無正當理由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將取消爾後參加縣賽資格。
2.作文、寫字、字音字形項-國小組及國中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6至8名;高中組、教師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5至6名;社會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若干名。各組第1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若無正當理由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將取消爾後參加縣賽資格。
(二) 臺灣閩南語
演說、朗讀項國小組及國中組取優勝5名;高中組、教師組及社會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若干名。字音字形項視參賽人數取優勝若干名。各組第1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若無正當理由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將取消爾後參加縣賽資格。
(三) 臺灣客家語:
演說、朗讀及字音字形項各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若干名。各組第1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若無正當理由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將取消爾後參加縣賽資格。
(四)泰雅語:
演說、朗讀項各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若干名,若成績未達80分者,則不予錄取。各組第1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若無正當理由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將取消爾後參加縣賽資格。
二、團體獎:
(一)除泰雅語朗讀不計列團體成績外,其餘各組各項皆列入團體成績。(另南澳鄉、大同鄉只計列國語文團體成績。)
(二)各組演說、朗讀項團體積分,以各該項應賽單位數為高分,次一名者遞減1分,以此類推至最後一名,未參加者以零分計算。另各作文、寫字、字音字形組項團體積分,以加權方式計分,未參加者以零分計算。
(三)鄉、鎮、市競賽單位以該單位得分總額,取團體優勝4名,高中組取團體優勝3名。
拾肆、報名日期:各競賽單位應於100年8月17日前(以郵戳為憑),將各組各項競賽名單逕寄本府教育處終身學習科,逾期不予受理。
拾伍、獎
勵:
一、個人獲得優勝名次者,由本府頒發獎狀鼓勵;學生組個人單項第1-3名之指導老師予以嘉獎一次獎勵。
二、鄉鎮團體獲得第1名者,鄉(鎮市)長、課長及承辦人各予以嘉獎一次。
三、學生組個人項獲得優勝名次者,其指導老師指導證明請於成績公布後1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拾陸、附則:
一、
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抗議,應由領隊出具書面抗議書,詳細申訴抗議理由,並繳納保證金,每件伍百元後,向主辦單位提出,如經裁決抗議理由不足時,沒收保證金作為大會費用,抗議書統限於該項競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公布成績時並註明時間。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二、
競賽員資格如有不合,其競賽成績並不予承認,如有冒名頂替(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取消團體獎成績。
三、
各校或鄉鎮市公所,均應產生代表,參加鄉鎮市賽或縣賽。
四、
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
五、
各組各項成績公布後,各優勝人員請至大會服務台(設於宜蘭國中川堂)領取獎狀,第一名優勝人員並填寫參加全國賽報名表件(用正楷填寫)。
六、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優勝者,除大會頒贈獎狀外,本府另依全國賽獎勵規定敘獎並頒贈獎勵金。(獎勵金額度視本府預算另行簽請核定)
中華民國100年宜蘭縣語文競賽報名表
組 別 |
| 項 目 |
(報名客家語、泰雅語朗讀項請註明腔調或方言) | |||||
競賽員 姓名 |
| 身分證字號 |
| 性別 |
| |||
出生 年月日 | 民國 | 電話 | O: H: | |||||
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 |
| 年級或職稱 |
| |||||
住址 |
| |||||||
指導老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 指導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