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壯圍鄉公館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一、 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教師法、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聘約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聘約。
二、 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做宣傳。
三、 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級任導師、實習輔導教師、兼任(辦)行政工作之義務。
四、 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五、 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教師並應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六、 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七、 教師依指派參加、協辦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研習、訓練及活動。
八、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九、 教師任教科目及時數由學校依照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有關法令規定編排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領域課程,仍應接受。
十、 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班級經營、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及各種評量、參與補救教學、假期學習活動等有關工作。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立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十一、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依規定從事進修、研究、研習及準備教材之權利與義務。學校因教學或行政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二、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三、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四、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亦不得於上班時間內從事與股市交易、資訊社群、電玩等有關之活動。
十五、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並辦理移交後,始得離職,否則學校得拒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
十六、教師因執行教學及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如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七、教師不得違反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之規定。
十八、教師不得違反校園性侵害或性搔擾防治準則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
十九、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並報請宜蘭縣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連續曠課、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十日。
(二) 無故缺課經學校三次書面通知仍不補授。
(三) 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返校復職。
(四) 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二十、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二一、教師違反學校聘約,由教評會依聘約規定處理。
二二、教師因學校減班而超額,除須依教師法或相關超額規定辦理外,本聘約並同時終止。
二三、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