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民小學102年度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內。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本校家長會。
第三條:本校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人。會長一位、副會長一位
前項委員由家長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家長會委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
第五條:家長委會員每學期開始及末各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六條:委會員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代表一人列席學校相關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七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
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八條: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
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
為五人,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九條:家長委員會每屆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
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縣府教育局
備查。
第十條: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
次,收取金額由縣府另定之。
第十一條: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二條: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三條: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蘇澳農會南澳分部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教育視導人員得於學年中檢查之,並於辦理交代時派員監交。
第十四條:家長會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縣府教育局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十五條:家長會或委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縣府教育局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八十六年起施行。
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民小學102年度家長委員會改選作業流程
一、依據102年度金岳國民小學家長會設置辦法。
二、本校於每學期初時,建置學生家長名冊,統計戶數,並於九月底
前改選作業完成,報府核備。
三、通知家長於書面勾選理想委員(至多七人),擲回家長會幹事統計後,依得票數高低,選定七人委員,並通知每位家長周知。
四、通知當選委員召開第一次家長委員會議,並由委員互選三位常務委員。
五、 由三位常務委員互選依得票數高低擔任會長,餘二位擔任副會長。
六、該學年度家長委員會幹部改選結果通知每位學生家長周知,並於學校公佈欄張貼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