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07兒少保護-校園性別事件、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計畫

宜蘭縣金岳國小100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兒少保護-校園性別事件、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

壹、實施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

        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二、教育部頒100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暨地方

        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事項工作手冊。

    三、宜蘭縣100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貳、實施目標: 

     一、落實學校校安事件相關法規及責任通報流程之瞭解、保密原則,提昇對兒童保護暨性別事件處遇知能。

二、建構培訓兒少保護暨性別平等教育種子人員,辨識專業知能及輔導技能因應方法。

三、協助遭受兒童少年虐待、性侵害、性騷擾、性交易及遺棄高風險等兒童及少年緊急處理,期以達到維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與健全人格發展。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宜蘭縣政府

二、主辦單位:宜蘭縣金岳國民小學

壹、實施日期:

    100年9月7日(星期三)下午13:10至16:10

伍、實施地點:金岳國小會議室

陸、參加對象:校內同仁

柒、辦理行程及課程表: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主持(講)人

備註

13:00-13:10

報    到

 

 

13:10-14:30

兒少保護-校園性別事件、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暨融入課程

周文明校長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基本概念

 

14:30-15:00

校安事件通報流程與案例分享

周文明校長

 

15:30-16:10

校園危機處理演練

周文明校長

 

 

 

捌、預期效益:

ㄧ、藉由高風險、家暴、性侵、兒虐事件辨識訓練,提升種子教師敏感度,
藉以推動學校對此議題的敏感度,並適時予以介入及提供幫助。

二、訂定友善校園危機處遇機制、校園責任通報(行政、法律通報)事件
處理模式及緊急應變機制,以全面發揮輔導品質與效能。

 三、有效落實推動學校兒少保護、性侵個案追蹤輔導,強化橫向資源聯繫,即時掌握個案處遇,提供學生安全愉悅及滿意的學習環境。

玖、經費:所需經費由校內性別平等教育經費支應。 

     經費概算表

   

項    目

單   價

數 量

小  計

備    註

鐘點費

800

3

2400

 

 

 

 

 

 

合計

 

 

2400

 

 

 

 

 

 

拾壹、本計劃報宜蘭縣政府轉教育部核准後實施。

 

 

宜蘭縣所屬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

宜蘭縣所屬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

97.07.01府教學字第0970085302b號頒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發揮教育專業精神,淨化教育風氣,達到適時獎懲之效,並使裁量符合公正、公平之一致性,避免產生寬嚴不一之現象,特訂定本基準,以供規範遵循。

     本府及各校於辦理校長及教師之獎懲案件時,除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另應依本基準所規定之獎懲事項辦理;本基準未規定事項,應就具體事實,依相關法令覈實辦理,不得浮濫。

     教師之獎勵、懲處案件,應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查,並由校長核定後發布。記一大功、記一大過案件應副知本府。若獎懲案件核有不妥者,本府得通知學校限期處理或重新考核,如認為考核結果不實或屆期仍未處理時,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

  獎勵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或本府核定獎懲額度人數函到後,二個月內召開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核辦理,逾期辦理者,除有特殊原因及正當理由外,應不予獎勵。

     本府辦理之各項活動或其他應予獎勵之事由,其人員之敘獎,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由本府核定後,函請學校予以敘獎。

     校長敘獎部份,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由學校敘明事由及擬議獎別函報本府審查核定後發布。

     各校發布獎懲案件時,均應詳述具體事實,並註明法令依據及其適用條款,如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

     本基準之獎懲內容及員額,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獎勵部分,並得採計點方式辦理:

(一)統一核計各單位基本點數後,依點數分配敘獎人員及額度,由本府審核後函請學校發布。

(二)各單位提報之獎勵員額及內容,應於該單位所得點數範圍內為之;其獎勵內容與點數折計關係如下:記一大功折九點、記功一次折三點、嘉獎一次折一點。

     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表如附件。

  學校其他教育人員(含幹事、組長、營養師、護理師、護士、技工、工友等)得參照上揭基準外,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懲案件處理補充規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辦理敘獎。記大功(過)以上案件,應擬具獎懲建議函報府核定。另有關技工、工友之獎懲,不論其獎懲額度均應副知本府備查。

十一 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附件       

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表

 

一、 服務績效

 

()獎勵基準

項次

獎勵事項

獎勵標準及人員

獎勵額度

適用法規

備註

1

教師利用寒暑假辦理產假或婚假之休假事宜,節省公帑者。

於寒暑假期間辦理產假或婚假休假時間達2星期以上之教師,得予以獎勵。

嘉獎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條第1項第5款第10(以下簡稱6.1.5.10)

 

2

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記功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條第1項第3款第1(以下簡稱7.1.3.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3.1

 

3

對學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記功1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2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3.2

 

4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記功1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3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3.7

 

5

其他優良事績,足資表率。

有具體優良事蹟且足資表率,並經審查通過者。

記功1-2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7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3.9

 

6

每學年度結束,對於負責盡職且有特殊表現之教師者。

6班以下,予1人獎勵;7-12班,予2人獎勵,餘類推。

嘉獎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資源班不採計班級數。

 

()懲處基準

 

項次

懲處事項

懲處標準與人員

懲處額度

適用法規

備註

1

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記過1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4.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1

 

2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記過1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4.2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2

 

3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記過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3

 

4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記過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4

 

5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記過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5

 

6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記過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7

 

7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記過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8

 

8

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記過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9

 

9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記過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10

 

10

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申誡1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6.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1

 

11

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有具體事實。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申誡1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6.2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2

 

12

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申誡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5

 

13

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申誡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6

 

14

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申誡1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6.6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9

 

15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申誡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10

 

 

 

 

 

 

 

 

 

 

二、推展各項行政業務績效

 

(一)        獎勵基準

 

項次

獎勵事項

獎勵標準及人員

獎勵額度

或獎點

適用法規

備註

1

辦理國民中小學校舍營繕工程,認真監督執行,品質良好者:

(1)新建、整建教室

(2)興建球場或運動場、增改建廚房

(3)興建禮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修建禮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

(4)興建校門或圍牆

(5)修建教室及廁所

1.工程總金額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者。圓滿達成任務,校長與承辦相關人員共4人予以獎勵。

各敘嘉獎1次。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2§7.1.5.5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3.96.1.5.10

 

 

 

 

 

 

 

 

 

 

 

1.左列事項若屬同一次發包工程,不得分案敘獎。

2.為利工程順利執行,工程完工前2個月內不得辦理變更設計,違者,工程完工後不得依前述各款規定辦理敘獎。

3.已列本府計畫處列管案件者依其獎懲規定辦理。

2.工程總金額1000萬元以上,未達2500萬元者。圓滿達成任務,校長與承辦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獎點共計6(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2)

3.工程總金額2500萬元以上,未達5000萬元者。圓滿達成任務,校長與承辦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獎點共計8(最高敘獎額度為記功1)

 

4.工程總金額5000萬元以上者。圓滿達成任務,校長與承辦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獎點共計10(最高敘獎額度為記功1)

 

2

辦理開辦社區學習成長班或營隊。

犧牲休息時間,辦理左列事項,時間長達1學年,未領加班費者,校長與承辦相關人員共2人予獎勵。

各敘嘉獎1次。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3

辦理各中心學校業務績優者。

認真規劃、執行,圓滿達成任務,得予以校長與承辦相關人員共4人獎勵。

各敘嘉獎1次。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4

擔任縣級或學校法定組織代表或委員,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

服務滿任期,並經縣府核准通過。

敘嘉獎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5

承辦及協助辦理全縣國中新生分發之學校

 

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予校長與承辦人員獎勵。

獎點共計20(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2)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各學校分配點數,由教育處審定。

6

承辦及協助辦理國小新生分發之學校

 

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予校長與承辦相關人員獎勵。

獎點共計22

(最高敘獎額度為記功1)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各學校分配點數,由教育處審定。

7

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有具體事實,並經本府核准通過者。

嘉獎1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8

辦理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不適任教師輔導與處理事宜,處理得宜避免學校學生權益受損者。

解聘或不續聘不適任教師,得予以校長獎勵。

記功1次。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3

 

9

督辦結合社會資,鼓勵興學捐資者。

金額達2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者,得予以校長獎勵。(以當學年度為敘獎基準)

嘉獎1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6

 

捐資金額達50萬元以上,得予以校長獎勵。(以當學年度為敘獎基準)

嘉獎2

10

擔任主任或校長儲訓班之輔導校長

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輔導校長核予獎勵。

嘉獎1次。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11

其他校長個人特殊表現,經專案簽准者。

校長具特殊表現,專案核予敘獎。

依專案簽准額度予以敘獎。

 

 

 

()懲處基準

項次

懲處事項

懲處標準及人員

懲處額度

適用法規

備註

1

辦理校地徵收、價購、接受贈與等,應完成產權移轉,並修正財產卡登記事宜。未完成上開程序者。

校長、承辦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各申誡1次。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6.2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2

 

2

參與全縣重要性會議與各項活動,無故缺席不假者。

有左列具體事實者,予以懲處。

申誡1次。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6.6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9

 

3

 

學校集體食物中毒事件,未妥善處理者。

有左列具體事實者,校長、主任、承辦人員共3人予以懲處。

各申誡1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6.2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2

 

4

 

辦理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不適任教師輔導與處理事宜,怠於輔導與處理導致學校校譽暨學生安全與權益受損者。

具左列怠於處理事實,情節重大,校長予以懲處。

記過1次。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4.5

 

5

經上級評鑑或考評成績不佳。

有左列具體事實,校長予以懲處。

申誡1次。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6.6

 

6

其他校長重大過失,專案簽請懲處。

 

 

三、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獎勵基準

項次

獎勵事項

獎勵標準及人員

獎勵額度

或獎點

適用法規

備註

1

辦理全縣性之會議、考評、教學觀摩、研習、講習、露營、舍營、參觀、展覽、比賽、表揚活動等各項教育活動

 

 

 

 

 

 

 

 

 

 

 

 

辦理活動半日,圓滿達成任務者,得予以2人獎勵。

 

各敘嘉獎1次。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辦理縣內活動13日,圓滿達成任務者,得予以4人獎勵。

 

各敘嘉獎1

辦理縣外活動13日,圓滿達成任務者,得予以6人獎勵。

 

各敘嘉獎1

辦理縣內活動4日以上,圓滿達成任務者,得予以6人獎勵。

 

各敘嘉獎1

辦理縣外活動4日以上,圓滿達成任務者,,得予以9人獎勵。

各嘉獎1

2

辦理跨縣市以上之會議、考評、教學觀摩、研習、講習、露營、舍營、參觀、展覽、比賽等各項教育活動,圓滿達成任務者:

 

 

圓滿達成任務者:

(1)辦理活動半日,得予以2人獎勵。

各嘉獎1次。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辦理縣內活動13日,得予以46人獎勵。

各嘉獎1

辦理縣外活動13日,得予以69人獎勵。

嘉獎2次者,23人。嘉獎1次者,46人。

辦理縣內活動4日以上,得予以69人獎勵。

各嘉獎1次。

 

 

辦理縣外活動4日以上,得予以912人獎勵。

嘉獎2次者,35人;嘉獎1次者,67人。

3

辦理縣內特教評鑑或提早入學工作者。

 

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校長與相關承辦人員得予以獎勵。

獎點共計8(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1)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4

利用假日(含寒暑假)辦理學分班者,績效卓著者。

辦理一學分,得予以相關承辦人員獎勵。

 

獎點共計3

(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1)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辦理二學分,得予以相關承辦人員獎勵。

 

獎點共計5(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1)

 

辦理三學分()以上,得予以相關承辦人員獎勵。

獎點共計7(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1)

 

5

辦理全縣國小非審定本教科書議價工作

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校長與相關承辦人員得予以獎勵。

獎點共計20(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2)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四、指導參加競賽成績優勝:競賽規程訂有獎勵辦法者,除依其規定辦理外,未規定者,依下列基準辦理。

 

(一)        獎勵基準

 

項次

獎勵事項

獎勵標準

(參賽隊伍)

獎勵人員

獎勵額度

適用法規

備註

1

指導學生參加縣級比賽績優者

三隊取一名(不足三隊不予敘獎)

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人)

各嘉獎1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3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7

 

1.同一活動,應擇優敘獎不得重複。

2.比賽以政府有關單位或經政府立案之文藝、體育等民間社團所舉辦並經政府機關核備有案者為限。

3.參加國際比賽之認定,係指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得前3名取得或國內教育單位訂有參賽辦法,逕行參賽獲獎者為限。

 

四至五隊取二名

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人)

各嘉獎1

六至八隊取三名

第一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2名(4人)

各嘉獎1

第二至三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人)

各嘉獎1

九至十隊取四名

第一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名(5人)

各嘉獎1

第二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2名(4人)

各嘉獎1

第三至四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人)

各嘉獎1

十一至十五隊取六名

第一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4名(6人)

各嘉獎1

第二至三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名(5人)

各嘉獎1

第四至六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2名(4人)

各嘉獎1

十六隊以上取八名

第一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5名(7人)

各嘉獎1

第二至四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4名(6人)

各嘉獎1

第五至八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名(5人)

各嘉獎1

2

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或全國分區比賽績優者

三隊取一名(不足三隊不予敘獎)

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人)

各嘉獎2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3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7

 

四至五隊取二名

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人)

各嘉獎<span style="font

金岳國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855044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8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75896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40110484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052023C號令修正發布第8、25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148488C號令修正發布第 2、3、7、28、31條條文;並增訂第 9-1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70045C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項所定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第3條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
前項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並包括為原措施之國防部、各軍種司令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申評會) 。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申評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
前項編組所需人員於本機關現有員額內勻用。

第二章 組織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第8條 專科學校申評會之組成、主席產生方式及委員任期之規定,由各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申評會之組成應包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擔任。

第三章 管轄

第9條 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三、對於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縣 (市) 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省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四、對於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五、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第9-1條 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之申訴,除對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仍依前條第五款規定辦理外,其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軍事校院:

(一)對於直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由各軍種司令部管轄之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三)對於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之措施不服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二、警察校院:

(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內政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內政部之措施不服者,向內政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三、矯正學校:對於矯正學校或法務部之措施不服者,向法務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第10條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其再申訴之管轄,準用前條規定。

第四章 申訴之提起

第11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第12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學校及職稱、住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

三、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四、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七、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評會。

八、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

再申訴時,應另檢附原申訴書、原申訴評議書,並敘明其受送達之時間及方式。

第13條 提起申訴不合前條規定者,申評會得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第五章 申訴評議

第14條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受理之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管轄之申評會。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屆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第一項期間,於依前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第15條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第16條 提起申訴之教師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同時或先後另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

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終結前,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17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於委員會議評議時到場說明者,經委員會議決議同意後,應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依前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為之。

申訴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第18條 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第六章 評議決定

第19條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十三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依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

第20條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提起申訴逾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間。

二、申訴人不適格。

三、非屬教師權益事項。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依申訴已無補救實益。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第21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第22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應審酌申訴案件之經過、申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希望獲得之補救、申訴雙方之理由、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形,為評議決定。
第23條 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第24條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
第25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第26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前項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表決票應當場封緘,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由申評會妥當保存。

第27條 申評會應指定人員製作評議紀錄附卷;委員於評議中所持與評議決定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委員會議紀錄。
第28條 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之學校及職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

三、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五、申評會主席署名。申評會作成評議書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六、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

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第九條、第九條之一所定再申訴機關提起再申訴。但不得提再申訴,或其申訴依規定以再申訴論者,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按事件之性質,依相關法律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向該管機關提起訴願或訴訟。

第29條 評議書以申評會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行之,作成評議書正本,並以該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評議書正本於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該地區教師組織。但該地區教師組織未依法設立者,得不予送達。

申訴案件有代表人或代理人者,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前項評議書之送達,向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第30條 提起再申訴者,應具體指陳原措施、申訴評議決定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其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提起再申訴者,其範圍不得逾申訴之內容。

本準則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於再申訴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申訴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申訴準用之。

第31條 評議決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為確定:

一、依規定得提起再申訴,而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

二、再申訴評議書送達於再申訴人。

三、依第九條第二款但書、第五款、第九條之一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款第二目或第三款規定提起申訴者,其評議書送達於申訴人。

第七章 附則

第32條 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評議決定執行,主管機關並應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
第33條 依本準則規定所為之申訴、再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書件引述外文者,應譯成中文,並應附原外文資料。

因申訴、再申訴所提出之資料,以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提出者,應檢附文字抄本,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地點,及其無非法盜錄、截取之聲明。

第34條 現有申評會之組織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除性別平等教育法另有規定外,應自本準則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之。
第35 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金岳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即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值教師

 介聘方式為之。

 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行

 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定之;現值教師之介聘,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       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             長為當然委員。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舉時,得選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

        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獲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

        除其委員職務。

第五條  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

        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第六條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二、       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第七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

        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

        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

 應由本會主席命其迴避。

第八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以公假處理。

第九條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時,應給於當事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

        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

        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

        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九條之一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

         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公務機密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本會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

第十條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導、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00.08.31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紀錄

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小100學年度上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

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紀錄

壹、    時間:100831(星期三)下午1

貳、    地點:本校一樓會議室

參、    主持人:周文明校長

肆、    出席人員:(如會議簽到表)

伍、    主席報告:

  一、學校教育推展重點:

   (一)新的學期持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及其他教育活動,若有疑義請於臨時動議提出討論。

   (二)教學部份,能多參加教學或研究等相關競賽及活動,以豐富智能。

   (三)公文處理需線上作業,請同仁須熟悉,俾利學校運作順暢。

   (四)舞蹈、柔道、籃球皆須運用課後、假日或寒暑假訓練,避免影響學生

         學習權,並讓家長知道學校是不影響課務上落實多元發展。

   (五)落實推動反霸凌及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規定,營造溫馨校園環境

         讓學生快樂學習、幸福成長。  

陸、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一、案由:繼續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多年期及核心學校組,提請討論。

    決議:依據金岳國小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分組表暨評鑑方式實施教師專業

          發展評鑑,持續辦理以利計畫推動。

  二、案由:舞蹈比賽道具車的租車與油費規定。

      說明:縣內:一天1000元租金+油費500元

  縣外:一天1000元租金+油費1000元           

      決議:縣內、縣外租金維持原案。縣內油費維持原案。縣外油費台中以

            北來回(含花蓮)1500元,台中以南(含台中)來回油費3000元,

            以上皆包含過路費。

  三、提案:修正「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決議:依新修訂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辦理。

  四、提案:教師聘約修改討論,並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第7條、第8條規定納入教師聘約

      決議:依新訂定之教師聘約辦理,且公告於學校網頁。

  五、提案:學校課表作息時間,建議改為7點40分學生到校,延後學生放學

            時間,改為下午4點30分。

      決議:該提案提到返校日(8月29日)決議。

      執行情形:返校日因颱風來襲停課、停班,經8月30日全校同仁討論後,改為7時40分上學。

柒、各處室業務報告(如校務會議資料手冊)

一、  教導主任報告事項

  (一)100學年度上學期行事曆、教師專業發展週三進修進度表請審查,若有更動與時並進。(100.9.7「兒少保護-校園性別事件、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研習,請教職同仁皆能參與。)

(二)100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校行事活動預定表說明。

(三)100學年第一學期專業成長進修時間行事曆說明。

二、總務主任:(略)

三、教務組長:(略)

四、學務組長:

     (一)已於開學第一天發下維護學生校園安全暨學校行事通知單。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辦理「學校推動友善校園週活動規劃」,已在通知單附上活動規劃表,請依照規劃表進行相關教育活動。

     (二)「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計畫及辦法,這學期是否需要做微調修正,若有疑義需要修改請於臨時動議提出討論,不需修改則照案通過。

 (三)相關教育委員組織名冊及委員相關工作分配說明。因本學期有新進教職人員,故委員組織名冊及委員相關工作分配依照班級或職務修改之。若有疑義需要修改,請於臨時動議提出討論。為保護隱私通報時請注意保密原則,有關個人基本資料,如通報者姓名、被通報者、協助社工等人員,名字用徐○○表示。

  (四)高關懷學生個別處遇實施計畫:高關懷個案新表更換為100年8月版。

 (五)請依照學校課程計畫並配合學校行事曆,進行性別平等教育宣導,及實施融入式教學活動。

 (六)各項教育宣導於學生升旗朝會時間,每週一、五早上7:55~8:15進行,以學生行為、偶發事件、即時新聞加強宣導更有效。教學課程相關者,進行融入式教學活動,拍照留下紀錄並加上教學省思。

 (七)法定教育融入課程請依100學年度校務課程計畫實施教學,學務組於每月初提醒月底需提交之教案、教學省思、四格成果照片電子檔。

 (八)請於100年9月6日星期二傳送「班級反霸凌公約」、「班級經營計畫」、「學生對老師說禮貌的話及祝賀語」教學省思及成果照片(四格成果照) 電子檔,由學務組長彙整(nunumami@ilc.edu.tw)。

五、衛生、出納:(略)

六、人事、主計:(略)

七、體育:(略)

八、教科書、學藝:(略)

  九、傳承:(略)

  十、學保:(略)

十一、輔導、環保:

◎輔導

(一)請各班導師訂正學生的緊急聯絡名冊資料,再將資料給幸玟。

(二)個案認輔會議:請認輔老師認輔情形,一年級學生請導師觀察過後再提出有無需要結案之個案。

十二、圖書:(略)

捌、提案討論

 一、提案:午餐費收費標準異動:因基本費、燃料費未收,校內考量上學期結

           餘經費有限,故本學年開始收費有異動,請老師向家長宣導。

      一般生:800元、原住民:450元(縣府補助350元)、低收入戶免收

  決議:照案通過

玖、臨時動議

  ㄧ、討論大地之子獎學金補助兩名最需要幫助的學生。

      決議:卓○、吳○○。

拾、散會下午3:50

100.06.29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紀錄

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小99學年度下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

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紀錄

壹、    時間:100629(星期三)下午1

貳、    地點:本校一樓會議室

參、    主持人:周文明校長

肆、    出席人員:(如會議簽到表)

伍、    主席報告:

  一、學校教育推展重點:

   (一)這學期性別平等教育推行工作總檢討,教職同仁於臨時動議提出相關改進建議,以達實施性別平等教育預期目標。

   (二)落實適性教育,培養學生多元能力,讓孩子未來擁有自己發揮的舞台。

   (三)有效整合地方及外界團體資源參與校務協助學校推動各項教育活動。

   (四)持續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專業學習社群,以豐富教師專業內涵、精進教師教學方法,最重要是提昇學生學習成效。

   (五)各項校務行政、學校行事及教學活動,將書面資料、影像紀錄或省思回饋建立檔案,以豐富同仁教育歷程並符應各項考評。

   (六)持續加強班級經營,瞭解學生各項學習情形、身心、行為狀況,增進

         親師溝通,與家長共同努力,讓學生能有效學習、快樂成長。

   (七)擬定符合標準規定且適用於學校教學現場之課程計畫,以提昇教師專業、促進教學品質。

   (八)掌握公文時效,急件2天內、一般3天內、需聯繫或擬定計畫之公文,

         除依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外,則以5天內辦理完成。

  二、師生的努力與榮耀:上半年度得獎事蹟(略)

  三、同仁持續加強之事項:

   (一)持續落實教學正常化、行政功能化及學校教育化。(同仁須按照學校

         作息時間及課表正常上班與從事教學活動)

   (二)持續落實導師時間及晨讀時間,加強相關教育宣導、學業及閱讀。

   (三)持續積極爭取相關單位經費,以進行校園操場整地工作,保障師生休

         閒運動安全。

   (四)感謝同仁們的用心與努力,學生們是感受最深的,讓我們持續為教育

         付出,讓孩子有效學習、快樂成長。

陸、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一、案由:本年度是否辦理員工文康(自強)活動,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辦理。

  二、案由:宿舍巡邏箱設置事宜討論。

      決議:委由總務主任與碧候派出所聯絡協助辦理。

  三、車輛停放在廚房旁側門,影響其他車輛通過並擋住出入口。

  決議:汽機車一律停放在操場旁停車場內。

  四、提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修訂討論。

      決議:依據教育部100年2月10日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修正「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及宜蘭縣政府教學字第1000019837號函辦理,照案通過。

柒、各處室業務報告(如校務會議資料手冊)

  一、教導主任:週三教師研習進修進度表(如教導附件),100年4月27日舉辦人權法治教育&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研習,請教職同仁參與。

  二、總務主任(略)

  三、教務組長:(略)

  四、學務組長:

   (一)「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計畫及辦法微調修正討論,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因教職同仁異動,故於100學年度上學期校務會議,說明各計畫執掌分工方式及組織名冊,若依照原定計畫則照案通過後實施。下列各項表件電子檔,友善校園及交通安全網頁可下載使用。

(1)友善校園總計畫:依100年度計畫辦理

(2)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3)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4)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

(5)校園災害防救計畫

(6)推動兒童少年保護機制實施計畫

(7)高關懷學生個別處遇實施計畫:高關懷個案新表於100學年度上學期更換為100年6月1日適用之表件。

(8)個案認輔實施計畫

(9)中輟生輔導計畫

(10)人權法治、性別平等教育計畫

(11)藥物濫用防制三級預防實施計畫

(12)校規辦法

(13)請假辦法

(14)導護實施辦法

(15)品德教育中心德目核心價值計畫

(16)整潔秩序評分辦法

(17)榮譽制度實施辦法

    (二)因應中央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修正,學校應於100年7月31日前完成「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正,於臨時動議提案討論修訂之。

   (三)法定重要教育工作納入課程:依據學校課程計畫作業實施計畫,性別平等教育(每學期4小時);全民國防教育(時數未限制);性侵害防治教育、家庭教育、家庭暴力防治、環境教育(每學年4小時),須準備教案(注意課程時間,4小時則是6節課)、教學省思、教學四格成果照,電子檔請交給學務組彙整。

   (四)100年度暑假生活安全教育通知單(如附件),內容有學校暑期行事、營隊活動、暑期課輔、原住民族教育活動、泰雅舞蹈及柔道練習,暑假生活安全、網路交友安全、交通安全、衛生教育、反黑反毒反霸凌及人權法治教育,暑期學生叮嚀事項。

   (五)這學期本校無交通事故,持續推行交通安全教育宣導以維護學生安全。

   (六)100學年度導護第一週由六年級導師開始,輪值方式依舊(654321科任)。謝謝各位教職同仁們的協助與支持,學務工作如有缺失,敬請指教,謝謝大家!

五、人事、衛生、出納:(略)

六、主計:(略)

七、體育:(略)

八、資訊、文書:(略)

九、學保、教科書、學藝:(略)

十、傳承、家長會:

    ◎家長會:感謝卓會長參與學校事務,一路上支持學校,能與家長有良好溝通

十一、輔導、環保:

   ◎輔導

(一)個案認輔會議:請各認輔老師分享認輔情形,提出有無需要結案之個案。

(二)已於6/21(一)召開完本校的IEP會議,下學年若有需要特教支援老師的再提出個案。(若需申請必須填妥相關鑑定文件,導師還需填寫20週補救教學無成效記錄表,並由家長簽名同意。)

(三)暑期有關輔導之研習、在職進修輔導增能學分班活動宣達。

十二、圖書:(略)

捌、提案討論

  一、案由:100學年度教師專發展評鑑推動工作重點說明,繼續辦理多年期及

           核心學校組。

   決議:依據金岳國小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分組表暨評鑑方式實施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請同仁配合辦理以利計畫推動。

  二、案由:舞蹈比賽道具車的租車與油費規定。

      說明:縣內:一天1000元租金+油費500元

  縣外:一天1000元租金+油費1000元           

      決議:縣內、縣外租金維持原案。縣內油費維持原案。縣外油費台中以

            北來回(含花蓮)1500元,台中以南(含台中)來回油費3000元,

            以上皆包含過路費。

玖、臨時動議

一、提案:修正「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決議:依新修訂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辦理。

二、提案:教師聘約修改討論,並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第7條、第8條規定納入教師聘約

    決議:依新訂定之教師聘約辦理,且公告於學校網頁。

三、提案:學校課表作息時間,建議改為7點40分學生到校,延後學生放學時間,改為下午4點30分。

    決議:該提案提到返校日(8月29日)決議。

拾、散會:下午4

100.02.16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紀錄

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小99學年度下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

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紀錄

壹、    時間:100216(星期三)下午1

貳、    地點:本校一樓會議室

參、    主持人:周文明校長

肆、    出席人員:(如會議簽到表)

伍、    主席報告:

  一、新學期彼此共勉:

   (一)新學期學校行事、各項教育宣導活動及對外比賽不少,請及早詳細規

         劃準備並運用妥當時間加強訓練,讓活動進行圓滿並能榮獲佳績。

   (二)持續積極強化學生學習表現及良好行為習慣。

   (三)公文代表政策宣導、業務辦理及教育事務的傳遞與互動,必須掌握時

         效儘速辦理,以展現學校教育效能。

   (四)公文代表學校的門面,書寫用詞須謹慎且表達清楚,發文時稿先陳上

         ,俟核可後再行發文,避免紙張浪費,並落實節能減碳。另承辦人員

         辦理公文時,須了解主旨及說明,再將自己處理的方式重點摘錄後,

         再行陳閱核示。

   (五)公告效力視同公文,請同仁每日能瀏覽縣府教育處公告及學校公告

         ,如有關業務工作,請依規定期限內完成並填報。

   (六)學校各項計畫、活動實施,需要教職同仁配合提供資料或活動進行,

         主管業務的處室單位,務必要事先有所規劃,並且詳實的以文字敘述。

   (七)撰寫符合標準規定且適用於學校教學現場之課程計畫,以提昇教師專

         業、促進教學品質。

陸、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一、案由:本校持續參加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參加

             類型為:一次提出二年的辦理計畫(多年期組),提請討論。

       決議:一次提出二年的辦理計畫(多年期組),表決一致通過。

   二、案由:為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本校須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 組(簡稱評鑑推動小組),有關小組人數及其餘代表之推派,提請討論。

       決議:推選結果,委員名單:周文明校長、家長會長、陳國傑主任、徐嘉珍老師、莊志強老師。

   三、案由:每學期學生午餐費是否統一於學期初收齊,以免每個月重複辦理 乙次,徒增人力及時間,提請討論。

       決議:因考量學生轉學、獎學金不足等因素,提案表決不通過。按照原

             案每月收一次午餐費。

   四、案由:寒暑假輪值表,值日人員是否沿用以往慣例:『以返鄉地遠近為填表順序』,提請討論。

       決議:考量老師返鄉不方便的因素,提案表決通過。

   五、案由:學生路隊執行檢討,放學路隊秩序仍有待改進。

       決議:導師必須落實放學路隊秩序管理,每週二全校相同放學時間由導護老師廣播於穿堂集合,交通糾察隊員(路隊長及副隊長)協助整隊,路隊排好並秩序良好才能給予放行。導護老師務必陪同路隊至金岳商店,隨時提醒學生注意行路安全。

   六、案由:公告金岳國小天然災害停班停課緊急應變計畫。

       決議:一致通過,公告於學校網頁。

   七、案由:學生常拿風雨教室旁之造景小石頭亂丟,是否能改用水泥固定之。

       決議:由總務處進行整理規劃。

   八、案由:學生在社區中亂丟垃圾的習慣需改進。

       決議:持續宣導與推動學生品德與生活教育。

   九、案由:學生之生活禮節需加強。

       決議:持續宣導與推動學生品德與生活教育,時常口頭鼓勵有禮貌學生,讚美學生好行為。

   十、案由:家長於早上騎機車送孩子上學時,孩子未戴安全帽。

       決議:寒假生活教育通知單多增列此項教育宣導;學校離家距離不遠,鼓勵學生步行上下學。

柒、各處室業務報告(如校務會議資料手冊)

一、教導主任:新的一年是嶄新的一年,不論學生品德、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學習成效、體育、泰雅舞蹈及學生都有新的挑戰。希望能有創新做法讓我們的學生、家長、同仁能快樂成長。

二、總務主任報告(略)

三、教務組長報告(略)

四、學務組長:

(一)推動友善校園週活動實施計畫(如學務組長附件一)

(二)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辦理「學校推動友善校園週活動規劃」,本校活動規劃如100年2月14日學校行事通知單。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如附件二),電子檔已先傳給各位同仁詳閱,對於其規定內容如須修訂,請於臨時動議提出討論。

(四)校園安全及兒童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注意事項說明,校安事件分類表、校園安全及相關通報彙整表電子檔以上傳至FTP,請同仁們詳閱內容,通報時請注意保密原則,有關個人基本資料(含通報者姓名、被通報者、協助社工等人員)務必保護隱私

(五)導護實施辦法、品德教育中心德目、整潔秩序評分辦法、榮譽制度實施辦法說明,這學期導護輪值如上學期輪值方式。

(六)教職同仁若發現學生無照駕駛或其他違規行為,請立即勸導及指正。

      各項教育宣導、品德教育中心德目宣導於學生升旗朝會時間進行,視

      學生狀況或即時新聞加強宣導,並拍照留下紀錄。

(七)請於100年2月19日星期六傳送「班級反霸凌公約」、班級經營計畫電子檔,「讀報教學」、「學生對老師說禮貌的話及祝賀語」成果照片(用四格成果照方式即可),交由學務組長彙整。

(八)本校友善校園網頁及交通安全教育網頁,歡迎夥伴們下載使用檔案。

(九)上學期期末校務會議暨交通安全委員會議,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之推行,臨時動議討論決議事項提醒如下列:

      1.有關學生放學路隊秩序改善:導師必須落實放學路隊秩序管理,每週二全校相同放學時間由導護老師廣播於穿堂集合,交通糾察隊員協助整隊,路隊排好並秩序良好才能給予放行。導護老師務必陪同路隊至金岳商店,隨時提醒學生注意行路安全。

      2.家長騎機車接送上下學,孩子未戴安全帽:寒假生活教育通知單已多增列此項教育宣導,學校離家距離不遠,鼓勵學生步行上下學。 

五、人事、衛生、出納業務報告(略)

  六、主計業務報告(略)

七、體育業務報告(略)

八、資訊、文書業務報告(略)

九、學保、教科書、學藝業務報告(略)

十、傳承、家長會業務報告(略)

十一、輔導、環保業務報告

◎輔導

(一)上學期個案安置建議表與個案認輔表記錄已收齊,感謝各位老師們的合作。

(二)請各認輔教師說明個案認輔狀況或提出新的個案。

十二、圖書:

(一)歡迎大家多利用愛心書庫,也可運用在各領域課程融入教育活動。

(二)宜蘭縣史館贈送學校三本書:「宜蘭第一」、「宜蘭研究-產業發展與變遷」、「宜蘭古文書」,將置於圖書,請大家踴躍借閱。

(三)每天的圖書借書、還書時間訂於早上第二節下課。

捌、提案討論

一、案由:本年度是否辦理員工文康(自強)活動,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辦理,過半數表決通過「辦理縣內員工旅遊」。請同仁提供意見,於下次會議討論。

玖、臨時動議

一、提案:宿舍巡邏箱設置事宜討論。

決議:委由總務主任與碧候派出所聯絡協助辦理。

二、提案:車輛停放在廚房旁側門,影響其他車輛通過並擋住出入口。

決議:汽機車一律停放在操場旁停車場內。

三、提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修訂討論。

    決議:依據教育部100年2月10日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修正「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及宜蘭縣政府教學字第1000019837號函辦理,照案通過。

拾、散會:下午3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