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岳國小教師聘約要點

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要點

                                              民國1016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聘約要點依據「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聘約

    準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由學校與本校教師協議後提

    經校務會議訂定。

二、教師須恪遵「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聘約準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並積極維護學生學習之權益,保

    障教師專業自主權,並配合學校與地方需要,落實履行本聘約要點。

三、本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長期聘任,。其聘任期限,初聘為1年,續聘第一次

    1年,以後續聘每次2年,續聘四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為5年。

四、教師之聘任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學校應於7日內以書面通知決議結果及

    簽定聘約。起聘日為每年81日,於學期中初聘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

    當學年度731日止。

五、教師於聘約到期,不願接受續聘或學校不再續聘時,應於每年630日前通知學校。教

    師因故必須提前終止或解除聘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學校,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

    後辦理。另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參加教師公開甄選,應事先向學校報備。但聘約屆滿

    當年不在此限。學校應於教師辦妥離職手續後給予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

六、教師於學校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1.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恤、離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

    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2.教師對於教學應充分準備教材教具、採用有效教學法、加強班級經營、認真批改作業,

    並積極落實補救教學、假期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等工作。

  3.教師有擔任班級導師、輔導教師、兼任行政工作及參與學校學術工作(如教學研究、教

    學觀摩、進修)、行政工作(如導護及教、訓、總、輔等)、教育活動(如各項競賽、升

    旗、打掃、慶典、會議、研習等)之義務。

  4.教師有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輔導學生行為(不得體罰)及處理校園偶

    發事件之義務,引導學生安全及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5.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有從事研究、進修、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學校依公平合理原則

    並得請教師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另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須依教

    育部及本縣訂定相關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或補充規定辦理。
  6.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

    銷書刊用品。

  7.教師須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行政人員各項教學視導及評鑑。

  8.教師出勤差假悉依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暨相關規定辦理。

  9.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及各級學校教師會訂定之教師自律公約。另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

    兼任工作或職務,或兼任校外課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專業倫

     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11.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依據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

12.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依據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8)

13.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14.若教師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依本校訂定之「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要點」辦理。

15.教師應避免觸犯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規定。

附錄:刑法第227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七、教師違反本聘約要點及本要點第二點相關法令,由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相關法令審查辦

    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教師法第九章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

八、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九、本聘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聘約要點第一點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