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8.28金岳國小性平會會議記錄

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小101學年度上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

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記錄

壹、    時間:101年8月28日(星期二)下午1時

貳、    地點:本校一樓會議室

參、    主持人:周文明校長

肆、    出席人員:(如會議簽到表)

伍、    主席報告:

  學校致力發展教育的核心價值:略

陸、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一、案由:請依「宜蘭縣101學年度學校課程計畫備查檢核表」(一)(二)

           (一)針對內容與行政部份審查學校課程計畫是否符合「金岳國小

            學校願景及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定,請討論。

   說明:說明檢核結果如(表一、表二)。

   決議:依據計畫申請辦理。

  二、案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辦法

      說明:宜蘭縣金岳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實施辦法

      決議:依據實施辦法照案通過。

  三、案由:繼續辦理教師專業評鑑多年期以及核心學校組暨學習社群。

      說明:98-101學年度辦理教師專業評鑑多年期及核心學校組暨學習社

            群,今年是第4年繼續辦理。如附件表。

      決議:按表通過。

  四、案由:101學年度級務及行政職務分配表。

      說明:為了辦理101學年度級務及行政職務分配,請各位同仁先行做好

            預備,學校行事才能順利推動。

      決議:按表通過

  五、案由: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修正。

      決議:依據宜蘭縣政府教育處101年6月7日府教學字第1010085684號

            函辦理,修正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準則名稱修正為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照案通過。

柒、各處室業務報告(如校務會議資料手冊)

一、教導主任:

  (一)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小101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校行事活動預定表。

  (二)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小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專業成長進修實施計

      劃。專業成長進修時間行事曆。

二、總務主任:業務報告(略)

三、教務組長:業務報告(略)

四、學務組長、輔導教師:

   (一)各項教育工作計畫修訂

1.校園防制霸凌準則

2.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3.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4.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5.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

6.維護學生校園安全實施計畫

7.個案認輔實施計畫

8.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

9.生命教育工作實施計畫

10.家庭教育工作實施計畫

11.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12.推動友善校園週活動實施計畫

13.校規辦法

14.學生請假辦法

15.導護實施辦法

16.生活教育整潔秩序比賽辦法

17.榮譽制度實施辦法(結合學習評量獎勵制度-拉意巴萊星光獎)

18.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19.中心德目及具體行為準則

◎上述計畫第1項及第2項提出提案討論。對於3~19項若有疑義或要提出修正內容,請於臨時動議提出。若無疑義,照案通過。上述資料電子檔已建置學校網頁供下載使用。

     (二)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注意事項說明。         

規定

說明

一、教育部為從教育、輔導及協助三方面,提供學校就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之處理流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保障少年健全成長、憲法保護人格自由與受教權之精神,特研訂相關注意事項與建議處理程序,提供學校據以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事件。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未滿十八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行為者。

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其認知無法自主者,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一、定義

(一)性交定義:刑法第十條:「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則不限於傳統性器接合之行為。

(二)猥褻定義:指性交外,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一切色慾行為。(參照最高法院十七年度決議 、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五八號判例、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二三五號。)

(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又依據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二、現行法律係以生物年齡作為判斷,惟特殊教育學生因其認知發展不若普通學生,其對於性之事務非能依其生物年齡之發展而認定其對性之事務可以理解,無法以其之「意願」作為「合意」之判斷,因此於第二項明定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認知無法自主者,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三、學校處理學生間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秉持尊重及包容之精神,嚴守專業倫理,尊重學生隱私,積極維護學生基本人權,以保障其受教權。

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立法意旨在保護思慮未周之幼年人,其對於性之事務無法完全理解,避免受到不當侵害,故而立法保護。惟同為受保護之幼年人,因生理發展對於同儕情感而產生親密行為,則國家應給予教育關懷,並尊重其基本人權,避免幼年人因處於法律程序影響其身心發展。

四、學校應運用各類教學活動,教導學生合宜之情感表達,並依下列規定,積極營造多元、同理、包容、友善、平等及無歧視之校園文化:

(一)教師進修、學生學習與親職教育之課程及活動,應審慎規劃,並注意下列規定:

  1. 充實學生多元性別平等教育及對於性別交往之認識,包括情感之表達方式、彼此之身體界限。
  2. 結合衛生福利及警政資源,定期舉辦研習,提升教師對學生情感交往與發生性行為前之輔導及法律知能;於教學及宣導活動中,並應充分告知學生有關法律所定教育人員之通報責任。
  3. 結合衛生福利及警政資源,強化家長法律知能,告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規規範及刑事訴追方式,引導其思考法規規範目的,建議以同理、寬容、支持之心態與子女溝通及處理相關事宜,並請家長審慎考量是否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4. 強化親職教育,協助家長以包容及正面之心態看待青少年學生之性別交往,於尊重青少年人格發展與保障其身心健全間,取得平衡,避免過度放任或以強制手段施壓。

(二)與社區建立良好溝通機制,平時即與衛生福利、警政機關及民間社會福利、心理衛生法人、機構、團體等建立網絡關係,相互支援合作。

(三)營造友善及信任之氛圍,幫助學生面對與性有關之徬徨及困惑,建立專業通暢之輔導、諮商機制。

明定學校運用各類教學活動教導學生預防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行為,並積極營造多元、同理、包容、友善、平等及無歧視之校園文化。其方式如下:

(一) 審慎規劃教師進修、學生學習與親職教育之課程與活動,並重視五項要點,得結合校園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公告周知。

(二)學校應與社區建立網絡關係

(三)學校應建立專業之輔導諮商機制。

五、學校處理學生間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時,除應依性平法相關規定通報及處理外,並依下列規定及程序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通報時得註記「法定代理人尚在斟酌是否提出告訴」、「學生表明其為合意性行為」,或其他學生顧慮之事項。

(二)啟動行政協調機制,收件單位應儘快對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性平法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相關法規及處理流程(提供家長簽復學校之通知書範例如附件二)。

(三)收件單位收件後,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十八條規定決定是否受理,如對相關法規有疑義,應徵詢法律專業意見。案件經決定受理者,由性平會召開專案會議,請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並提醒法定代理人如提起刑事訴訟,將對學生身心及其學習上發生之影響。

(四)雙方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性平會得以上開會議之紀錄,作為調查報告(學校專案會議紀錄參考範例如附件三)。

(五)雙方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案件事實有爭議,性平會應依性平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認學生雙方之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屬合意者,性平會應作成相關輔導建議,提醒學校宜以教育輔導措施取代懲處,且提醒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訴訟所可能對學生身心及學習上造成之影響;法定代理人如仍決定告訴,學校仍應協助輔導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減輕訴訟所產生之影響。

(六)雙方法定代理人如提出轉換學習環境之要求,學校應儘量維護學生雙方之受教權益。

(七)事件發生後,學校應視實際需要,結合相關資源,對學生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教育、輔導,包括心理諮商、性別教育、性教育、情感教育及親子溝通技巧。

(八)事件處理過程,學校應注意當事人隱私,遵守保密義務,避免學生雙方受到同儕議論或標籤化。

明定學校處理學生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時應依據之程序:

(一)參考性平法第二十一條,教師知悉學生發生疑似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即應依法通報。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屬告訴乃論之罪,註記之目的在於延緩司法程序之發動。因為兩小無猜行為宜先以學校教育、輔導介入為宜。

(三)施行緊急行政處置,並依據性平法第二十四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提供雙方當事人適當協助。

(四)學校性平會處理學生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時,為減輕學生受到二度傷害,應強調處理而非懲處之精神,若對事實無疑義,即可以會議紀錄結案。提醒法定代理人訴訟勢必會影響學生之學習,但不必確認其是否提出告訴,蓋此非學校之權責,尊重法定代理人之訴訟權利。相關程序依據性平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防治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家長採取司法訴訟途徑時,學校應注意學生之課業、人際與心理輔導。

(五)積極協助與輔導學生因訴訟造成之影響,以維護學生之受教權益。

(六)結合各種資源,對當事人、家長及一般學生進行教育、輔導。

(七)依據性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防治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規定。

 

     (三)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以及本校辦理「學校推動友善校園週活動規劃」,本校活動規劃如下表:

金岳國小101年度友善校園週學校活動規劃調查表

辦理時間

活動規劃/摘要

備註

101.8.30

8:00~8:20

升旗朝會學務組長宣導「反毒、反黑、反霸凌」、紫錐花邀請卡、給家長的一封信及學校行事通知單

開學典禮教育宣導

101.8.31

導師設計親子互動學習單(與友善校園週活動相關)

泰雅族傳統祭典日

101.8.30~9.5

7:40~8:00

升旗朝會導護宣導品德教育中心德目、歡唱反霸凌歌曲

 

101.9.3

8:00~8:20

校長宣導「紫錐花運動」反毒主題

 

101.8.30~9.5

7:40~8:00

校園「反毒、反黑、反霸凌演講」(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無犯罪促進會)

 

101.9.5

8:00~8:20

晨光體育活動時間進行反霸凌街舞及帶動跳(穿粉紅色衣或戴粉紅色飾品)

 

101.8.30~9.5

7:40~8:00

學生對老師進行禮貌招呼語活動、製作班級反霸凌公約(晨光導師時間)

 

101.8.30~9.5

8:20~8:35

導護老師於整潔活動時間播放反霸凌歌曲

 

101.8.30~9.5

交通安全教育(反飆車)

運用彈性或相關課程

101.8.30~9.5

人權法治教育(反詐騙)

運用彈性或相關課程

101.8.30~9.5

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影片「我的同學是老大-霸凌終結篇」收視教學

五年級學生及新進教職員工

     (四)教職同仁若發現學生霸凌、無照駕駛、亂放鞭炮或其他違規行為,請立即勸導及指正;改變從愛開始,愛讓一切變美好。

     (五)法定教育課程:課程實施期程表如下表,實施後將教案、省思、成果照電子檔傳給學務彙整。請尊重智慧財產權,若使用網路上教學資源,在資料中呈現教學資料來源。教學省思字數不限,依班級上課情形說明更切實。

◎101學年度上學期法定教育課程實施期程表

實施期程

法定教育課程

時間

節數

101.8.30~9.5

品德教育:禮貌(招呼語)運動、晨光閱讀活動、製作班級反霸凌公約(晨光導師時間)

40分

1節

101.8.30~9.5

交通安全教育(反飆車)

40分

1節

101.8.30~9.5

人權法治教育(反詐騙)

40分

1節

101.9月

家庭教育

2時

3節

101.9月

家庭暴力防治

2時

3節

101.10

性別平等教育

4

6

101.10

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2

3

          ※時間、節數空白表示不限時。

     (六)個案認輔:於101年8月30日教職朝會時間召開個案認輔會議,描述個案狀況及研討。上學期末校務會議通過,這學期個案認輔對照表如下:101學年度上學期認輔對照表

認輔教師

認輔學生

認輔教師

認輔學生

李秉澔

(三)

魯木ž伊木伊

(三)

羅志文

(三)

徐嘉珍

(四)

莊志強

(四)

陳綠曼

(二)

鄭愛玲

 (五)

陳國傑

(六)

陳佩歆

(六)

李幸玟

 (一)

五、環保業務報告(略)

  六、人事、主計業務報告(略)

七、衛生、出納業務報告(略)

八、資訊、文書業務報告(略)

九、體育業務報告(略)

十、教科書、學藝業務報告(略)

  十一、圖書業務報告(略)

十二、學保、傳承、家長會業務報告(略)

捌、提案討論

  一、案由:修正本校「校園霸凌防治準則」。

說明: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26日臺參字第1010134591F號函、宜蘭縣

政府教育處101年7月31日府教學字第1010115427號函辦理,

修正本校「校園霸凌防治準則」。

決議:照案通過。

  二、案由:修正本校「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說明:依據教育部101年8月1日臺參字第1010136718F號函、宜蘭縣

            政府教育處101年8月13日府教學字第1010118860號函辦理,

            修正本校「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決議:照案通過。

  三、案由:修正「宜蘭縣金岳國民小學校園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說明:依教育部101年7月3日臺體(二)字第1010121178B號及宜蘭

            縣教育局101年7月9日府教體字第1010102404號辦理『訂定教

            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決議:照案通過。

玖、臨時動議:無

拾、散會:下午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