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所屬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
97.07.01府教學字第0970085302b號頒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發揮教育專業精神,淨化教育風氣,達到適時獎懲之效,並使裁量符合公正、公平之一致性,避免產生寬嚴不一之現象,特訂定本基準,以供規範遵循。
二 本府及各校於辦理校長及教師之獎懲案件時,除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另應依本基準所規定之獎懲事項辦理;本基準未規定事項,應就具體事實,依相關法令覈實辦理,不得浮濫。
三 教師之獎勵、懲處案件,應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查,並由校長核定後發布。記一大功、記一大過案件應副知本府。若獎懲案件核有不妥者,本府得通知學校限期處理或重新考核,如認為考核結果不實或屆期仍未處理時,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
四 獎勵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或本府核定獎懲額度人數函到後,二個月內召開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核辦理,逾期辦理者,除有特殊原因及正當理由外,應不予獎勵。
五 本府辦理之各項活動或其他應予獎勵之事由,其人員之敘獎,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由本府核定後,函請學校予以敘獎。
六 校長敘獎部份,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由學校敘明事由及擬議獎別函報本府審查核定後發布。
七 各校發布獎懲案件時,均應詳述具體事實,並註明法令依據及其適用條款,如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
八 本基準之獎懲內容及員額,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獎勵部分,並得採計點方式辦理:
(一)統一核計各單位基本點數後,依點數分配敘獎人員及額度,由本府審核後函請學校發布。
(二)各單位提報之獎勵員額及內容,應於該單位所得點數範圍內為之;其獎勵內容與點數折計關係如下:記一大功折九點、記功一次折三點、嘉獎一次折一點。
九 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表如附件。
十 學校其他教育人員(含幹事、組長、營養師、護理師、護士、技工、工友等)得參照上揭基準外,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懲案件處理補充規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辦理敘獎。記大功(過)以上案件,應擬具獎懲建議函報府核定。另有關技工、工友之獎懲,不論其獎懲額度均應副知本府備查。
十一 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附件
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表
一、 服務績效
(一)獎勵基準
項次 | 獎勵事項 | 獎勵標準及人員 | 獎勵額度 | 適用法規 | 備註 |
1 | 教師利用寒暑假辦理產假或婚假之休假事宜,節省公帑者。 | 於寒暑假期間辦理產假或婚假休假時間達2星期以上之教師,得予以獎勵。 | 嘉獎1次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10目(以下簡稱6.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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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功1次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1目(以下簡稱7.1.3.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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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學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功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2。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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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功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3。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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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優良事績,足資表率。 | 有具體優良事蹟且足資表率,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功1-2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7。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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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每學年度結束,對於負責盡職且有特殊表現之教師者。 | 6班以下,予1人獎勵;7-12班,予2人獎勵,餘類推。 | 嘉獎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 資源班不採計班級數。 |
(二)懲處基準
項次 | 懲處事項 | 懲處標準與人員 | 懲處額度 | 適用法規 | 備註 |
1 | 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4.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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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4.2。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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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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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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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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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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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