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所屬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
97.07.01府教學字第0970085302b號頒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發揮教育專業精神,淨化教育風氣,達到適時獎懲之效,並使裁量符合公正、公平之一致性,避免產生寬嚴不一之現象,特訂定本基準,以供規範遵循。
二 本府及各校於辦理校長及教師之獎懲案件時,除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另應依本基準所規定之獎懲事項辦理;本基準未規定事項,應就具體事實,依相關法令覈實辦理,不得浮濫。
三 教師之獎勵、懲處案件,應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查,並由校長核定後發布。記一大功、記一大過案件應副知本府。若獎懲案件核有不妥者,本府得通知學校限期處理或重新考核,如認為考核結果不實或屆期仍未處理時,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
四 獎勵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或本府核定獎懲額度人數函到後,二個月內召開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核辦理,逾期辦理者,除有特殊原因及正當理由外,應不予獎勵。
五 本府辦理之各項活動或其他應予獎勵之事由,其人員之敘獎,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由本府核定後,函請學校予以敘獎。
六 校長敘獎部份,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由學校敘明事由及擬議獎別函報本府審查核定後發布。
七 各校發布獎懲案件時,均應詳述具體事實,並註明法令依據及其適用條款,如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
八 本基準之獎懲內容及員額,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獎勵部分,並得採計點方式辦理:
(一)統一核計各單位基本點數後,依點數分配敘獎人員及額度,由本府審核後函請學校發布。
(二)各單位提報之獎勵員額及內容,應於該單位所得點數範圍內為之;其獎勵內容與點數折計關係如下:記一大功折九點、記功一次折三點、嘉獎一次折一點。
九 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表如附件。
十 學校其他教育人員(含幹事、組長、營養師、護理師、護士、技工、工友等)得參照上揭基準外,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懲案件處理補充規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辦理敘獎。記大功(過)以上案件,應擬具獎懲建議函報府核定。另有關技工、工友之獎懲,不論其獎懲額度均應副知本府備查。
十一 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附件
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表
一、 服務績效
(一)獎勵基準
項次 | 獎勵事項 | 獎勵標準及人員 | 獎勵額度 | 適用法規 | 備註 |
1 | 教師利用寒暑假辦理產假或婚假之休假事宜,節省公帑者。 | 於寒暑假期間辦理產假或婚假休假時間達2星期以上之教師,得予以獎勵。 | 嘉獎1次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10目(以下簡稱6.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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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功1次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1目(以下簡稱7.1.3.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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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學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功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2。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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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功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3。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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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優良事績,足資表率。 | 有具體優良事蹟且足資表率,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功1-2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7。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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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每學年度結束,對於負責盡職且有特殊表現之教師者。 | 6班以下,予1人獎勵;7-12班,予2人獎勵,餘類推。 | 嘉獎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 資源班不採計班級數。 |
(二)懲處基準
項次 | 懲處事項 | 懲處標準與人員 | 懲處額度 | 適用法規 | 備註 |
1 | 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4.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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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4.2。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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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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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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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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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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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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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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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記過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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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申誡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6.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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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申誡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6.2。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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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申誡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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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申誡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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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申誡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6.6。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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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 有具體事實,並經審查通過者。 | 申誡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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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展各項行政業務績效
(一) 獎勵基準
項次 | 獎勵事項 | 獎勵標準及人員 | 獎勵額度 或獎點 | 適用法規 | 備註 |
1 | 辦理國民中小學校舍營繕工程,認真監督執行,品質良好者: (1)新建、整建教室 (2)興建球場或運動場、增改建廚房 (3)興建禮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修建禮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 (4)興建校門或圍牆 (5)修建教室及廁所 | 1.工程總金額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者。圓滿達成任務,校長與承辦相關人員共4人予以獎勵。 | 各敘嘉獎1次。
|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2或§7.1.5.5。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3.9或6.1.5.10。
| 1.左列事項若屬同一次發包工程,不得分案敘獎。 2.為利工程順利執行,工程完工前2個月內不得辦理變更設計,違者,工程完工後不得依前述各款規定辦理敘獎。 3.已列本府計畫處列管案件者依其獎懲規定辦理。 |
2.工程總金額1000萬元以上,未達2500萬元者。圓滿達成任務,校長與承辦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 獎點共計6點(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2次) | ||||
3.工程總金額2500萬元以上,未達5000萬元者。圓滿達成任務,校長與承辦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 獎點共計8點(最高敘獎額度為記功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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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總金額5000萬元以上者。圓滿達成任務,校長與承辦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 獎點共計10點(最高敘獎額度為記功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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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辦理開辦社區學習成長班或營隊。 | 犧牲休息時間,辦理左列事項,時間長達1學年,未領加班費者,校長與承辦相關人員共2人予獎勵。 | 各敘嘉獎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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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辦理各中心學校業務績優者。 | 認真規劃、執行,圓滿達成任務,得予以校長與承辦相關人員共4人獎勵。 | 各敘嘉獎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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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擔任縣級或學校法定組織代表或委員,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 | 服務滿任期,並經縣府核准通過。 | 敘嘉獎1次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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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辦及協助辦理全縣國中新生分發之學校
| 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予校長與承辦人員獎勵。 | 獎點共計20點(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2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 各學校分配點數,由教育處審定。 |
6 | 承辦及協助辦理國小新生分發之學校
| 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予校長與承辦相關人員獎勵。 | 獎點共計22點 (最高敘獎額度為記功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 各學校分配點數,由教育處審定。 |
7 | 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 有具體事實,並經本府核准通過者。 | 嘉獎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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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辦理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不適任教師輔導與處理事宜,處理得宜避免學校學生權益受損者。 | 解聘或不續聘不適任教師,得予以校長獎勵。 | 記功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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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督辦結合社會資源,鼓勵興學捐資者。 | 金額達2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者,得予以校長獎勵。(以當學年度為敘獎基準) | 嘉獎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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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資金額達50萬元以上,得予以校長獎勵。(以當學年度為敘獎基準) | 嘉獎2次 | ||||
10 | 擔任主任或校長儲訓班之輔導校長 | 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輔導校長核予獎勵。 | 嘉獎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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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校長個人特殊表現,經專案簽准者。 | 校長具特殊表現,專案核予敘獎。 | 依專案簽准額度予以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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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懲處基準
項次 | 懲處事項 | 懲處標準及人員 | 懲處額度 | 適用法規 | 備註 |
1 | 辦理校地徵收、價購、接受贈與等,應完成產權移轉,並修正財產卡登記事宜。未完成上開程序者。 | 校長、承辦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 各申誡1次。 |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6.2。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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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參與全縣重要性會議與各項活動,無故缺席不假者。 | 有左列具體事實者,予以懲處。 | 申誡1次。 |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6.6。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9。 |
|
3
| 學校集體食物中毒事件,未妥善處理者。 | 有左列具體事實者,校長、主任、承辦人員共3人予以懲處。 | 各申誡1次 |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6.2。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6.2。 |
|
4
| 辦理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不適任教師輔導與處理事宜,怠於輔導與處理導致學校校譽暨學生安全與權益受損者。 | 具左列怠於處理事實,情節重大,校長予以懲處。 | 記過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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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經上級評鑑或考評成績不佳。 | 有左列具體事實,校長予以懲處。 | 申誡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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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校長重大過失,專案簽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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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一)獎勵基準
項次 | 獎勵事項 | 獎勵標準及人員 | 獎勵額度 或獎點 | 適用法規 | 備註 |
1 | 辦理全縣性之會議、考評、教學觀摩、研習、講習、露營、舍營、參觀、展覽、比賽、表揚活動等各項教育活動
| 辦理活動半日,圓滿達成任務者,得予以2人獎勵。
| 各敘嘉獎1次。
|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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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縣內活動1至3日,圓滿達成任務者,得予以4人獎勵。
| 各敘嘉獎1次 | ||||
辦理縣外活動1至3日,圓滿達成任務者,得予以6人獎勵。
| 各敘嘉獎1次 | ||||
辦理縣內活動4日以上,圓滿達成任務者,得予以6人獎勵。
| 各敘嘉獎1次 | ||||
辦理縣外活動4日以上,圓滿達成任務者,,得予以9人獎勵。 | 各嘉獎1次 | ||||
2 | 辦理跨縣市以上之會議、考評、教學觀摩、研習、講習、露營、舍營、參觀、展覽、比賽等各項教育活動,圓滿達成任務者:
| 圓滿達成任務者: (1)辦理活動半日,得予以2人獎勵。 | 各嘉獎1次。
|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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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縣內活動1至3日,得予以4至6人獎勵。 | 各嘉獎1次 | ||||
辦理縣外活動1至3日,得予以6至9人獎勵。 | 嘉獎2次者,2至3人。嘉獎1次者,4至6人。 | ||||
辦理縣內活動4日以上,得予以6至9人獎勵。 | 各嘉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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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縣外活動4日以上,得予以9至12人獎勵。 | 嘉獎2次者,3至5人;嘉獎1次者,6至7人。 | ||||
3 | 辦理縣內特教評鑑或提早入學工作者。
| 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校長與相關承辦人員得予以獎勵。 | 獎點共計8點(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1次)
|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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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用假日(含寒暑假)辦理學分班者,績效卓著者。 | 辦理一學分,得予以相關承辦人員獎勵。
| 獎點共計3點 (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1次)
|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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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二學分,得予以相關承辦人員獎勵。
| 獎點共計5點(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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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三學分(含)以上,得予以相關承辦人員獎勵。 | 獎點共計7點(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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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辦理全縣國小非審定本教科書議價工作 | 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校長與相關承辦人員得予以獎勵。 | 獎點共計20點(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2次) | 1.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5。 2.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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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導參加競賽成績優勝:競賽規程訂有獎勵辦法者,除依其規定辦理外,未規定者,依下列基準辦理。
(一) 獎勵基準
項次 | 獎勵事項 | 獎勵標準 (參賽隊伍) | 獎勵人員 | 獎勵額度 | 適用法規 | 備註 |
1 | 指導學生參加縣級比賽績優者 | 三隊取一名(不足三隊不予敘獎) | 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人) | 各嘉獎1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3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7
| 1.同一活動,應擇優敘獎不得重複。 2.比賽以政府有關單位或經政府立案之文藝、體育等民間社團所舉辦並經政府機關核備有案者為限。 3.參加國際比賽之認定,係指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得前3名取得或國內教育單位訂有參賽辦法,逕行參賽獲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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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五隊取二名 | 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人) | 各嘉獎1次 | ||||
六至八隊取三名 | 第一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2名(4人) | 各嘉獎1次 | ||||
第二至三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人) | 各嘉獎1次 | |||||
九至十隊取四名 | 第一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名(5人) | 各嘉獎1次 | ||||
第二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2名(4人) | 各嘉獎1次 | |||||
第三至四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人) | 各嘉獎1次 | |||||
十一至十五隊取六名 | 第一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4名(6人) | 各嘉獎1次 | ||||
第二至三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名(5人) | 各嘉獎1次 | |||||
第四至六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2名(4人) | 各嘉獎1次 | |||||
十六隊以上取八名 | 第一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5名(7人) | 各嘉獎1次 | ||||
第二至四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4名(6人) | 各嘉獎1次 | |||||
第五至八名: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名(5人) | 各嘉獎1次 | |||||
2 | 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或全國分區比賽績優者 | 三隊取一名(不足三隊不予敘獎) | 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人) | 各嘉獎2次 |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5.3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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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五隊取二名 | 校長、教練及指導老師(3人) | 各嘉獎<span style="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