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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八年一月六日(87)環署廢字第〇〇八三三五五號訂發布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二、運用方法:
(一) 本校辦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本專款專用之原則,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二) 各項資源回收物品之變賣所得款及收據,交由出納組繳交公庫。
(三) 每月資源回收物變賣所得報表呈鈞長核閱後報相關主管機關備查。
(四) 回收款分配方式:
(1) 全學期回收所得款提撥百分之四十做為衛生組添購環境教育相關用品,如:掃除用具、清潔用品、推動環境教育相關設備器材等。
(2) 全學期回收款提撥百分之五十做為各班級以及環保志工獎勵金及獎品。
(3) 全學期回收所得款提撥百分之十為舉辦環境教育相關研習、活動、宣導經費。
三、本辦法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