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府教特字第1030146767號函發布
一、宜蘭縣政府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特訂定本原則。
二、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由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適性教育服務、人力資源、輔具及相關協助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得減少班級人數。
三、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之原則如附件。
四、為鼓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及接受在家教育學生與普通班學生融合,得依實際參與普通班狀況減少普通班級學生人數。
五、學校轉介個案前,先行審查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逕送鑑輔會綜合評估後,審議酌減學生數。
六、身心障礙學生經鑑輔會安置確定後,倘學校評估鑑輔會核定之減少班級人數結果不符合學生現況需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調整減少人數,得經學校審議學生實際狀況後,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送鑑輔會。
七、本府每年辦理跨教育階段轉銜安置作業,擬安置學校應參與轉介學校召開之轉銜會議,討論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並將決議填寫於轉銜會議紀錄,由鑑輔會依據相關資料進行綜合評估。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評估原則表(附件)
序號 | 酌減班級 之人數 | 評估 代碼 | 評估原則 |
0 | 不減人數 | 0 | 身心障礙學生其課程安排、學習及適應與普通班學生無顯著差異,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1、學業方面:學生課程之安排(安置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除特殊情形外)及學習與普通班學生無顯著差異。 2、人力資源及相關協助方面:學校已依學生之個別需求,提供其學習輔具、支援服務(如教師助理員、相關專業人員)及環境調整之協助。 |
1 | 酌減1人 | 1-1 1-2 1-3 | 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需教師提供協助及輔導: 1、學業方面: (1)提供適度課程、評量調整或補救教學。 (2)有學習困難,提供策略及方法。 2.生活適應方面:具感官、動作、疾病或功能上的問題。 3.人際互動方面:不容易與同儕建立關係。 |
2 | 酌減2人 | 2-1 2-2 2-3 | 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ㄧ者,需教師提供協助及輔導: 1、生活適應方面:具感官、動作、疾病或功能上的問題,致使其移行、如廁、身體照護或用餐等行為不便。 2、人際互動方面:平均每天與同儕產生紛爭。 3、情緒行為方面:平均每天出現破壞、干擾上課秩序或口語攻擊等行為。 |
3 | 酌減3人 | 3-1 3-2 3-3 | 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ㄧ者,需教師完全提供協助及輔導: 1、生活適應方面:具感官、動作、疾病或功能上的嚴重問題,致使其移行、如廁、身體照護或用餐等行為不便。 2、人際互動方面:平均每天1次以上與同儕產生嚴重口語、肢體衝突或傷害行為。 3、情緒行為方面:平均每天1次以上出現嚴重破壞、干擾上課秩序、肢體攻擊或自我傷害等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