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教師處理要點」可能違法,將引起訴訟

「超額教師處理要點」可能違法,將引起訴訟

隨著少子化現象,衍生教師超額問題延燒全國。超額教師的產生,並非由於教師個人的過失所造成,而是教育行政主管單位,沒有因應人口結構的變化,提早做出合理的因應措施,所產生出來的問題。各縣市地方政府實在無力解決這個全國性的問題,教育部應率先提出因應之道,對教師面臨的困境設法解套,保障教師的工作權

因為經濟不景氣,大家都想找一份穩定的工作,因此大家都不願意成為超額教師,到處流浪。減班超額調動是一個很容易傷害到校園同仁情感的議題,要如何使「留者無憾,去者無怨」,真的很難。「超額教師處理要點」,造成老師間的勾心鬥角,讓老師內鬥,破壞校園的合諧,形成教師、學生、家長三輸的結局。

有關教師的聘任,在教師法第十一條中規定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在第十三條有教師聘任期限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對此有詳細的定義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

有許多縣市政府教育局自行訂定全縣統一的「超額教師處理要點」,要求學校照辦,已經違反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教師的聘任是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而且行政法規或行政命令不能牴觸憲法或法律,教師聘約是公法上的行政契約,教師依教師法第十三條締結契約,教師在學校中沒有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列的規定,縣市政府教育局不能自訂單行法規強制學校老師解聘或不續聘,讓學校教師成為超額教師。否則,當事人將可以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盼望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能懸崖勒馬,重新評估「超額教師處理要點」對教育環境的破壞性與可行性。也期盼教育部能重視教師超額問題的嚴重性,逐年降低班級學生人數、提高編制員額、提高班級師生比,才能徹底解決此一問題,讓老師能無後顧之憂的安心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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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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