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每天上班只要八小時,超過就是[加班],加班超過1小時者得依規定以「時」補休

老師每天上班只要八小時,超過就是[加班],加班超過1小時者(餘數不採計)得依規定以「時」補休。

請大家將附件看清楚。

是六個月內都可以補假。

這麼明確的事情,縣教師會還要去[請示],真是搞不清楚縣教師會幹部在想什麼? http://www.nta.org.tw/ilc/board/data/20071221226685.doc

附件一:

編號

公告文號

公告單位

連絡方式

公告日期

異動次數[0]

17758

北府教社字第0950195134

教育局社教課林義雄

(02)29603456#
電子郵件信箱

95/05/08
95/12/31

2006/5/8 AM 09:31:33

受文者

縣立國小、縣立國中、縣立高中、縣立高職

主旨

有關 貴會函詢「教師導護執勤工作補假相關事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一、復 貴會9533195北教師會字第9503076號函。二、有關行政院93114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940號函略以: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之規定,本府經配合修正「台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12點第1項之規定,「加班應儘量以補休假為原則,加班補休得以時計算,並得於加班後6個月內補休假。」本縣所屬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加班補休可依前開規定辦理。三、另有關加班時數計算之相關規定如下:(一)依「台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13點: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第15點:教職員工因業務需要,須於星期例假日或下班後離開辦公場所執行職務時,其為「加班」或「出差」,由首長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認定。(二)另查本府前以865186北府人二字第略以「各級學校應依行政院60710日台六十人政參字第21595號令規定,每天辦公8小時。」為配合學生到校時間及課務安排,對於教師擔任導護執勤工作,如超過當日上班時數,可依規定補休,另本縣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實施寒暑假彈性上班之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教師),請確實依本府93719日北府人二字第0930490773號函規定,實施寒暑假彈性上班,時數為140小時,應於上課日每日提前到勤或延後下班半小時補足(上課日為200日,總計100小時)。四、故,教師擔任交通導護補休事宜,如超過當日上班時數(8小時),則加班超過1小時者(餘數不採計)得依規定以「時」補休。

關鍵詞(搜尋用)

導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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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轉貼:

http://cerapp.exam.gov.tw/weblaw/Print_s.asp?soid=91939

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

院授人給字第0九三00六四九四0號函主旨: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

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並修正本院民

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0四三

四八一號函「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三規定

為:「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

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

不另支給加班費。」並自發文之次月一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人事室於「人事法規鬆綁

座談會」之檢討建議事項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

93.11.04. 院授人給字第0九三00六四九四

0號函)

附件三:

http://cerapp.exam.gov.tw/weblaw/s.asp?soid=92812&q_title=&K1=補休&K2=&K3=

行政院 91.09.03. 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0四三四八一號函

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一日起實施。各機關員工加班費之支給,修正規定如次:

一、支給要件: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

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

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

錄。

二、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

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

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

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

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其一次加班或三個月

內加班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

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

四、各機關對加班費之支給,應訂定管制要點加強查核,

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五、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

(一)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單

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

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

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

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

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

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且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各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

或各縣市政府;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

,需專案報經主管院核定後始得支給。但警察機關

外勤警察人員、飛航管制人員、氣象觀測人員、法

官、檢察官、紀錄書記官、機場(港口)檢疫人員

及關務人員之專案加班,得不受上開規定時數之限

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三)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

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均不另支加班費

,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六、各機關技工、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

(如上午七時至下午四時),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

職員自我服務。又駕駛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

七、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

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亦不得以任何

理由請求增列經費。(行政院 91.09.03. 院授人給

字第0九一00四三四八一號函)

附件四:

http://law.e-land.gov.tw/law/public/rule/rule_2.asp?todo=FullText&type=Old&no=宜行160-53&mod=0&searchkey=差假&scope=contents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
公佈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廿一日
文  號 府人考字第0950073985號函
號令說明 公布「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含校長、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職員之差勤,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外,為應本縣執行管理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二、 教師及職員應依規定時間出勤,並親自簽到、簽退。但校長及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在此限所稱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係指學校組織編制內定有職稱,並報本府核備兼職有案之教師。前項簽到、簽退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學校對免簽到、簽退之教師應加強督導及查勤,本府將不定期派員赴學校抽查教師出勤狀況,如發現教師無故缺勤未辦差假手續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三、 教師及職員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各校上班起迄時間應有明確規範。 各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各校若實施彈性調整辦公時間者,應以實施刷卡刷到退者為原則;若實施簽到退者應製作簽到退簿並有簽註簽到退時間者為限。各校若實施彈性調整辦公時間,於寒暑假仍應維持每日辦公八小時,並依下列原則訂定配套措施:(一)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及職員應全日上班。(二)不影響民眾洽公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三)兼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各校應將調整上班情形函報本府核備。各校差勤、加班之管理,如因業務特殊需要,經報本府核備有案者,得從其規定。四、 在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五、 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自行調、代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每節授課後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二)授課時由教務處(或辦理教務之主管單位)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課。(三)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課處理外,並以書面通知缺課教師於規定時間內補授所缺課程。 (四)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六、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五日以上應報本府教育局核定,未達五日則由服務學校自行覈實登記。七、 教師出差期間,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職員出差所遺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八、 教師及職員出差,應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由相關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校長核定。各校對於所屬出差,應以需派員前往實地洽辦者為限,可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文書等聯繫解決者,不得派員出差。公差(出)須奉准後始能離開工作崗位,因特殊情形於事後補辦出差手續者,應詳敘理由或附相關證明文件簽請核准。九、 參加會議之出差,應檢附開會通知單,並敘明出差機關及地點。洽公事由之出差,應於出差報告單內詳實填列所洽之機關名稱、接洽人員之職級姓名、具體事由及地點,並應敘明聯絡方式。各主管對於所屬出差應嚴格審核,未依前項規定填寫者,各主管應不予核准,人事單位對於各單位之出差,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簽報校長後辦理。十、 縣內出差: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均須簽到退(刷卡);申請免簽到或簽退(刷卡),應檢附有關文件並敘明理由事先簽准。十一、 縣外出差天數比照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縣外出差因情形特殊,須超出限定天數者,應檢附有關文件並敘明理由,事先簽准。十二、 公出(因公務短時外出),應登記於因公外出登記簿(或表單),並詳實記載外出起迄時間、事由、前往地點,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公出以二小時為限,且不得免簽到(退);惟短期支援公務機關核准有案者除外。十三、 因業務需要須於辦公時間外加班者,應事先簽准,各單位應從嚴審核。十四、 下班後需加班人員應先完成下午簽退(刷完下午下班卡),並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簽到退(刷卡)。例假日加班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簽到退(刷卡)實施簽到退者並應簽註加班簽到退時間。十五、 各校為便於民眾識別及公務洽辦,得製作識別證,上班時間是否佩帶由各校本於出勤管理需要自行決定。十六、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若確需於學期期間休假,應事先詳述具體事由,於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簽奉校長核准於學期中申請休假,惟不得超過應給休假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經簽奉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學校因業務繁忙,得隨時通知休假人員停止休假,擇於適當時機補休。十七、 教師及職員請假,由學校自行核定並登記。十八、 代理教師及職務代理人之給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不適用本要點。十九、 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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