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約應經校務會議議決

    以前在私立學校任職時,每年暑假都忐忑不安,不知道下一年的工作能否繼續,因為[聘書]是一年一張,所以每年暑假都要以接聖旨的恭敬態度等著校長頒發[聘書]。
   大家是否也還是跟小弟以前一樣,以接聖旨的恭敬態度等著校長頒發[聘書]? 大家是否接到[聘書]就已經感動的忘記去翻到後面看看聘約條款?
     剛剛看部落格文章,發現原來聘書後面的約定條款是應該要經過校務會議議決的,所以大家可以抽空看看學校的聘約條款是否合理?是要求太多?還是約定太少?有哪些約定不合理?可以在校務會議中提出議案,大家來討論。
 
為什麼不能[逕由學校與教師會協議訂定]一定要經過[校務會議]?
個人以為因為有很多老師沒有參加教師會,這些沒有參加教師會的老師也應該有協商權。
校務會議則是所有老師都有機會參加,所以才能代表學校所有老師的意見。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16
聯絡人:賴羿帆
電 話:(02)7736-5722
受文者:宜蘭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臺研字第1000173795B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函影本(0173795BA0C_ATTCH1.TIF)
主旨:有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100年8月26日函請釋示學校教師
聘約可否未經校務會議審議,逕由學校與教師會協議訂定
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教師聘約如屬各校通用之聘約條款,事涉教師權利義務,
宜認定為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規定的「學校各種
重要章則」,
應經校務會議議決
二、另依據教師法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各級教師

組織得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教師聘約準則,尚非
與學校協議聘約。
三、隨函併附原公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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